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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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压覆矿产资源

评估合同书

委托单位(甲方):

评估单位(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地质灾害危险防治条例》(第394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任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1、建设项目位置:

2、评估级别: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DB45/T382-2006)及桂国土资办【2012】117号文件确定评估级别为一级。

3、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3.1、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程、标准的规定,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3.2、评估执行技术标准:国务院《地质灾害危险防治条例》(第

394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DB45/T382-2006)、《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

4、履行期限及要求、评估费用及支付方式

4.1、乙方于签订合同后20天内完成该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

4.2、评估费用:按人民币包干(含编制费、评审费、专家接送及报批等所需的一切费用),详细计算见附件。

4.3、自乙方向甲方提交合格的评估成果之日起 28 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评估费用:,付款前乙方须提供完税发票。

5、甲方责任

5.1、向乙方提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已有)的规划、项目设计及相关的说明资料、平面图、建设用地平面图。

5.2、根据乙方提交的评估成果和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按照配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或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及压覆矿产资源协调工作。

6、乙方责任:

6.1、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成果的技术质量,对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所提出的评估意见与结论负责。确保该材料通过国土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6.2、随时应甲方要求,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的技术业务问题提供免费后续咨询服务。

7、保密事项

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涉及甲方商业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后,不再留存甲方属于商业秘密的其他技术文件与资料。

8、附则

8.1、如遇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评估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可依此顺延。

8.2、如甲方未能及时提供本合同5.1款所提及的评估所需资料,则工期依此顺延。

8.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贰份。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经办人:

签订日期:201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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