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7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晋政文〔2017〕86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推进

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直各单位:

《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32次(扩大)会议、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1日

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主动性,培育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科技进步,鼓励和引导更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变,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大力鼓励科技进步

(一)对列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实施的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安排科技立项,给予15—5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分别奖励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30万元;对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分别奖励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对获本级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和科学技术创业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获本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分别奖励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三)对通过省“6·18”项目平台对接成功并顺利实施或投产的项目,奖励5万元。

二、建设科技研发创新体系

(一)对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确认的在晋江落地的高水平研发机构及企业内部建立的省级

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在省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对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按省政府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扶持力度。

(二)对当年度新购置100万元以上研发设计仪器设备的泉州市级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购置总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

(四)对被认定为泉州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机构,奖励15万元。

三、培育自主知识产权

(一)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本级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4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3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0.15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30万元,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同一个人专利权人、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不超过5万元。另外,对获得境外国家(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受奖励专利不再享受《晋江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

(四)对企业通过科技大市场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专利技术及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实现技术交易(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独占许可、技术秘密转让),且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按交易额的10%给予买方奖励,单一项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每一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被列入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技术交易额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万元,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根据规定实现技术交易的按交易额1%予以奖励企业具体负责团队或个人,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科技大市场技术交易服务机构促成我市企业实现技术交易的,按技术交易额的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年度不超过200万元;对于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为我市企业开

展科技服务(除技术交易、专利代理以外)且服务晋江产业一年以上的,按每年实际业绩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并在办公用房上予以免费。在科技大市场建立科技联络员制度,对每个年度考核优秀和良好的,给予1200元和1000元奖励。

(五)对在我市新设立且在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含分支机构),并为晋江产业服务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有专职人员常驻科技大市场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每年度为我市服务专利申请500件以上的(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200件以上),给予15万元的奖励;每年度为我市服务专利申请300件以上的(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100件以上),给予10万元的奖励;每年度为我市服务专利申请200件以上的(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60件以上),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在我市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为我市企业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300元,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标准为按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同一企业贴息补助不超过30万元,同一贷款项目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性补助的,不再享受本贴息补助。

(七)鼓励企业开展专利权保险工作,对购买专利保险的给予保险费用的50%奖励,一项专利奖励不超过2年,单一企业最高金额不超过2万元。

(八)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给予4万元的奖励,对认证后通过第一年年审的企业,再给予3万元的奖励,通过第二年年审的企业,再给予3万元的奖励。

(九)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被授予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十)对经认定的工信部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对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二)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到晋江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按完成迁移后剩余的有效期占完整有效期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对在泉州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家1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每年度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