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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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
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
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不是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222条第一款规 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或造成的损失,保险
女生:获赔两万多元
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已向包括该女生在内的
7000多名被保险学生作过既往病史询问,
作为被保险人之一的学生在不了解询问内
容的情况下,无法通过投保人学校向保险
公司如实告知其既往病史。
主审法官点评:怪保险公司没问
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健康 状况告知义务,公司在享受这一权利时应 当是自己采取具体询问措施,对每名参保 学生一一提出询问。否则,因“未如实告 知的既往病史”而免责的保险条款不发生 效力。
案例:
某企业为员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团体险, 由企业主代表员工在保单上签了名并缴纳 了保险费(注意: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必须由被保险人亲自签名——投保人以 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人身保 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死亡是保险人向投 保人给付保险金的必要条件。 )。某日该 企业员工刘某在执行工作期间意外死亡, 其法定继承人向公司提出索赔请求受拒, 其法定继承人诉至人民法院。
保险人——说明义务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 应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和解释 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 是免责条款内容。 注: 对于合同内的免责条款,保 险人未进行说明和强调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例:

某酒店投保火灾保险,保险金额1000万元,保险期 间为1年,根据投保时的危险程度(该酒店电路老 化消防设施比较简陋),确定较高保险费率为5‰, 保险人收取保险费5万元。


进行救济,英美法系产生了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车进行停业大修,但农场不予理会。源自文库个月后,
先后有2辆这种8吨卡车肇事,车辆损失12万元。
农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肇事的两辆车均 是保险公司曾书面建议农场停产大修的车 辆,农场不听建议造成了保险事故的损失 ,保险方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农场认为:大修与否是农场自己决定,保 险公司不应干涉其经营自主权。现在车辆 全损,按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2、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保险合同无效——采用这种规定 的国家很少
(2)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规

——--------------------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
保险人告知的主要内容——免责 条款
保险人告知的主要形式——我国要求
明确说明(即对免责条款进行口头说 明、书面解释而不单是写在保险合同 上就履行了告知)
分析:
农场为做好对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没能
使其处于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违背了其明示保证
义务。
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它不仅要求被保
险人在投保前准确的告知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
而且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维护保险标的的安
全,以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农场的卡车已过了
大修期却不进行修理,而继续使用,增大了发生 危险的可能,也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违背了诚 信原则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可见对于海上保险中的告知,《海商法》采用无限 告知的原则,即法律对于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 规定,而是规定,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 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者情况,投保人或者被保 险人都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且必须与客观存 在的事项相符。


第二,是否可以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海商法》
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222条
实际知道的重要事实——指保险 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实际知道的重要事实 推定知道的重要事实——指在一 般业务过程中所 应知道的重要事实
案例
推定知道的重要事实
某海轮不久前曾经发生火灾,有关的专业
报刊已经作过详尽报道,已成为一般租船 人所周知的事实。你去租这艘船,你不知 道火灾这件事,但推定你知道,你在为租 入的这艘船投保时你要告知保险公司该船 曾火灾的事实,否则,构成告知义务的违 反。
该酒店投保后更新了全部电路,安装了火灾自动报 警装置,检修并配齐了消防器材,建立了兼职消防 队伍并经常训练、演习,使酒店发生火灾的概率明 显降低,即使发生火灾也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经 投保人请求,保险人鉴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 减少,决定在保险期间经过120天以后适用3‰的保 险费率。

内告 容知 的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 1.概念: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
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约和缔约条件的
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
认定与承诺。
2、民事法律关系与保险法律关系区别 保险法律关系要求 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要求 最大诚信 一般诚信
商法未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案例:投保人未履行无限告知遭拒赔
甲公司将其租赁给乙公司的200个集装箱在 保险公司投保了集装箱保险一切险,期限 是一年。保险期限内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工 作中出现了异常情况,乙公司负责人逃匿, 乙公司也被查封,投保集装箱失踪,甲公 司就失踪的集装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 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这里的“影响”是指未如实告知或者错
误告知的重要事实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 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案例:询问回答告知
(不询问不告知)
一女大学生投保了学生团体险,保险合同 由某大学与保险公司签订,学生只需每年 交纳30元的保险费。投保1个多月之后,该 生因突发疾病而住院。病愈后保险公司拒 赔,理由是她隐瞒了个人既往病史 (3年前 她曾因左小脑动脉畸形而住院手术治疗过, 其病情属旧病复发,医生再次为她做了手 术,花去医疗费近4万元)。
四、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约束 (一)弃权
弃权,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清楚地知道对方违 约,却作出某种行为,导致其原有的某项合同权 利丧失。 (二)禁止反言
也称为禁止翻供,禁止反悔、禁止抗辩,禁止反 言的概念多是与弃权在一起。
案例:
A买了一份保险,合同约定A从2002年1月
起每个月都交付保费,如果超过60日未交
付当期保费,合同的效力中止。A在2002
年5月交了同年3月、4月、5月三期的保费。
保险公司收了,也开具了收据。2004年7月,
A交了同年5月、6月、7月三期的保费,保
险公司也收下了。2004年8月,A出了保险
事故。
保险公司就不能反言说:“投保人交付
2002年5月的保费已超过60天,保险合同的 效力中止。”因为投保人已经前后两次延 迟交付保费,而保险公司接受了这种习惯 做法,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保险公司无意 坚持其原有的主张,公司已构成弃权。那 么现在他就被禁止反言。
——保险人告知
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投
保以及投保条件的事实。
保险人告知的事实包括:制定的条款、保
险单的具体内容(免责条款)、保险费率 及其他条件等。
告知的内容
投保人———如实告知 ① 对保险人的询问 --已知、应知重要事 实 ② 危险增加及时通知 ③ 事故发生及时通知 ④ 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 ⑤ 保险标的转让情况
偿公司房屋重置价。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在保
险合同中拟定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 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告 知),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的说明,应当完整、客观和真实,
而且不能仅仅提醒投保人阅读有关保险人 责任免除的条款,还应当对该条款的内容、 术语、目的以及适用等作多方面的解释。
保险公司:她隐瞒病史
首先,保险公司只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合同 条款及询问有关情况,没有义务向被保险人 一一询问。
其次,学校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中盖章, 证明保险公司已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某大学:保险公司没问
保险公司未就相关告知事项对投保人提出一
一询问,故投保人也不负担对原告既往病史
的告知义务。
3.告知的方式
无限告知 ------ 《海商法》采取的方 式——国际贸易保险
询问回答告知(有限告知) ------《保
险法》采取的方式——人身保险
保险法与海商法的关系: 保险法与海商法处于同一位次。 保险法是普通法,海商法是特别法。 按法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海上保险应当首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
法院审理:该保险公司明知该代签名行为违
法,仍然收受保费,按照弃权与禁止反言原
则,推定该保险公司已放弃相应的权利,无
权在事后反悔,本案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
司应赔付保险金。

在保险关系中,一般保险合同的条款均由保险人拟
定,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相对而言,被保险人在
保险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 保险人也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而轻易获得关于保 险合同的履行、解除、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等方面 的抗辩机会。因此,保险人利用优势地位损害被保 险人的利益,规避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时有发生。 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对被保险人的不利地位
结论:
集装箱保险是海上保险,实行无限告知原 则,甲公司将所投保集装箱全部租给乙公 司营运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 保或者以何种条件承保,但是公司没有将 该事实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 人可以不予赔偿。

保险人拒赔的理由: 第一,是否如实告知。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 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知道的或者在 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 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 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 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上的地震)震动或地震引起的海啸、
火灾、爆炸及滑坡所致保险财产损
失。” 利华厂房所在地未达到以上标
准。
利华公司的主张:
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未尽说明及解释,
使该公司以为只要是遭遇地震都可获赔。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该责任
免除条款履行了告知义务。 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赔
(二)保证 根据保险存在的形式,分为明示保证和默
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保证的主要表现形式,通常采
用书面形式,以语言、文字和其他习惯方
式在保险合同内说明的保证;
黙示保证是指保险合同中没有载明,但在
保险实践中应予遵守的一类保证
举例: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 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 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明示保 证; 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较多, 如船舶具有适航性、不改变航道和航 程合法性。
案例:
案件事实:福建漳州利华公司向保险
公司投保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地震损失 险。同年台湾发生地震7.6级波及福建, 经测,利华公司厂房所在地的地震烈 度为四级。公司厂房被评定为危房。 须重置。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承保的是“直接因破坏性地 震(由国家地震部门最终测定的里氏
震级在4.7级及其以上且烈度达六度以
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
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
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
述。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 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
以及保险费率的事实。
包括有关保险标的的实际状况、风险
程度、被保险人具有何种保险利益、
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用途及风险
的增加、权属关系的转移等事实。
比如:
一个人在出售自己的汽车(经历一 次大修)时(一般民事法律关系) 不需要告知对方汽车的所有情况— —只要求一般诚信
而为自己的汽车买保险(保险法律 关系)要披露汽车(经历一次大修) 的所有情况——要求最大诚信
三、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的约束
内最 容大 诚 信 原 则 的
告知
保证
(一)告知(约束投保人和保险人)
案例:
某农场与某保险公司签定了一份汽车
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农场共有60 辆汽车,一次投全保,保险费为92600
元。
合同规定:保险方有权对农场的汽车进行安全检
查。规定了安全检查的时间和程序。合同订立后,
保险公司多次会同交管部门对农场的车辆进行安 全检查,农场拒绝。保险公司仅从外观发现农场 的车辆保养状况普遍不好,不安全因素较多。就 书面建议农场对8辆超过大修期带病行驶的8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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