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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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企业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

第四条企业认为企业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经办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设专人负责受理企业异议申请,不得无故拒绝。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经办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企业的其他证件原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

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在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中登记和确认异议信息。

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企业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同时启动征信中心核查程序。

异议信息不存在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回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

第九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提出异议申请2日内完成异议登记和确认。

第十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设专人负责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不得无故拒绝企业提交异议申请。

第三章征信中心核查

第十一条经征信中心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处理过程造成的,征信中心应负责予以更正。

征信中心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应通过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向报送异议信息的金融

机构发送核查通知,启动金融机构核查。

第十二条征信中心应在异议登记和确认后6日内完成征信中心核查。

第四章金融机构核查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接到异议信息核查通知后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将核查结果通过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十五条经金融机构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在回复核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经金融机构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明确回复核查结果。

经金融机构核查后不能确认核查结果的,应如实回复核查情况。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确保核查回复内容清楚、明确。征信中心接到金融机构核查回复结果后应予以核实。

对符合回复要求的,予以接受。

对不符合回复要求的,不予接受,且视同金融机构未作回复。金融机构应对不符合回复要求的异议信息重新核查和回复。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在接到征信中心异议信息核查通知起10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回复。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告知征信中心。

第五章异议信息更正

第十九条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更正结果。

第二十条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异议核查结果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异议信息核查及更正处理结束后,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取消对异议信息的标注。

第六章异议信息处理结果反馈

第二十二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当在自接收异议信息之日起20日内,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提供《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见附3)。

第七章信息主体声明

第二十三条异议处理结束后,企业仍需要对异议信息进行说明的,可以向征信中心或征信分中心提出添加信息主体声明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添加信息主体声明,应填写《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见附4),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其他证件原件、《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供查验,并留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和《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备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经办人提出信息主体声明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其他证件原件、《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供查验,并留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和《企

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备查。

第二十五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信息主体声明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接收信息主体声明申请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日内,通过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信息主体声明内容。

第二十七条征信中心应在接到信息主体声明申请之日起5日内核实信息主体声明。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添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所有异议处理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和保管。

纸质档案资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原件以及《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等。

第二十九条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应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并做好档案资料存放地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对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借阅应严格限定范围。无业务主管书面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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