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之论我国儿童虐待强制报告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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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儿童虐待强制报告制度之完善

摘要:父母作为儿童的第一监护人①,监护人不能正确地履行

监护职责则影响着儿童健康成长。为保护儿童免受监护人的侵害,

公权力应予以干预并承担保护儿童的职责,确立特定人员的强制报

告义务有利于预防和发现儿童虐待的行为。我国可以借鉴各国的立

法经验,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增强可操作性。

关键词:儿童虐待;监护人;强制报告

一、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立法现状

近年来,监护人疏忽虐待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如2011年小

悦悦事件、2013年的南京两女童饿死事件以及2015年南京虐童案。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免受监护人侵害,建立了强制报告制度,

有利于预防和及时发现儿童虐待的现象。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对儿童

正在或已经遭受到虐待②或疑似虐待的行为,特定主体有义务按要

求向相关机构报告的制度。

我国关于儿童虐待报告的规定见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

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保护法》)、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等

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

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2015年3月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其中《未成年保护法》第6条第2款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

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但此规定,只

是授权性规范,没有确立强制报告的义务。《意见》第1、3、6条

和《反家暴法》第2、13、14、35条均确立了强制报告义务,并列

举了报告主体、部分机构未报告的法律责任以及报告后的公安机关

的调查职责。笔者认为,我国关于强制报告义务规定过于原则化,

缺乏可操作性,主要存在如下问题:①没有规定报告最低标准、时

间和方式;②未报告的法律责任缺乏具体化;③没有确立善意报告

免责制度和制定相应的鼓励措施;④报告后的调查程序。

二、各国关于强制报告义务的立法经验

1.美国

强制报告制度起源于美国,为保护儿童免受监护人滥用权利的

侵害,美国政府在立法中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特定人员在发

现儿童虐待时及时向专门机构报告,并规定了儿童虐待报告的最低

标准、报告主体和报告后开展调查的程序,并解决具有强制报告义

务人员担心错误报告而承担责任的问题。强制报告人员一般包括医生、护士和其他卫生服务人员;老师,法律顾问,学校管理人员和

其他教育工作者;从事照管儿童的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一些州将

冲洗照片的员工和药物滥用顾问也列入强制性报告义务的名单。某

些州规定,任何人发现儿童可能遭受侵害的都有强制报告的义务。

儿童虐待案件的调查由专门机构—儿童福利局的儿童保护小组

社工开展调查,调查虐待案件是否正在发生以及儿童面临的危险,

通过走访家庭,会见其家庭成员,作出评估以决定儿童是否面临紧

迫危险,是否需要被带离家庭,同时对调查程序的时间作出了规定,规定接到报告后24小时或48小时之内启动调查程序;对于正处于

危险中的案件,调查启动时间要求更快。

2.澳大利亚

部门(儿童保护小组)调查措施分为紧急状态下和非紧急状态下的

调查措施。儿童保护小组认为儿童面临紧急危险的,将把儿童带离

父母身边,安置在安全地方,并同时向法院申请听证,请求法院作

出是否需要将儿童带离父母的决定;非紧急状态下社工应在14天内

完成初步调查。

三、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建议

1.确立报告的最低标准

美国联邦《儿童虐待忽视预防和处理法案》关于儿童虐待忽视

的定义的最低标准:“父母或者其他照料者由于实施了不当行为或没

有履行职责,造成儿童死亡、严重的身体或心理伤害,性侵害以及

剥削,或者使儿童面临受到严重伤害的危险。”[1]我国关于报告标准

或报告原因主要是《意见》规定的监护侵权行为和《反家暴法》列

举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性侵害、遗弃、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等其

他不履行监护职责影响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对于父母的药物滥用

行为和忽视行为没有明确列举。近年来所发生的儿童坠楼、烫伤事件,皆因监护人的疏忽行为所致。因此,笔者认为,应把监护人药

物滥用和疏忽行为确立为强制报告的原因。

2.扩大报告义务主体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儿童虐待行为也应履行报告义务

《意见》和《反家暴法》中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于监护侵害

行为或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为实现儿童利益最

大化,最大限度保护儿童免受侵害,我们有必要让任何发现儿童虐

待或者疑似虐待的行为的任何人履行报告义务。

3.设立报告热线,明确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开展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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