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惨无人道的“两班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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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富士康的“十三连跳”颇为引人注目。各方纷纷对其保安的残暴、主管的蛮横等所谓“半军事化”管理给予批评,还有砖家分析说80后、90后心理承受能力差,却极少有人注意到富士康的用工制度。下面我们分别对国内的国企、主流民营企业以及富士康的倒班用工制度做个介绍。

一、国企的倒班制度

比较大型的国企,通常的做法叫做“四班三运转”(电力企业对工作精力要求高的值班岗位甚至是“五班四运转”,每班工作六小时),即共有四个工作班的倒班工人,每班工作8小时, 三班共计一天24小时,另有一个班轮休。

这样算来,每月工人的劳动时间大约为:22×8=176小时

二、国内主流民营企业的倒班制度

民营企业为了节省人工,一般采用“三班倒”,既共有三个工作班的工人,24小时倒班工作,没有轮休班组。他们的月工作时间为:

8×30=240小时

三、富士康的倒班制度

富士康的两班倒在对工人的盘剥上是最残酷的一种做法,对工人身心的伤害也最恶劣。他们采用的是两班倒,每班工作十二小时。工人的月工作时间如下:

12×30=360小时

这个,还仅仅是富士康的正常工作时间,不包括经常性的强制加班。以此来看,富士康员工不加班每月比普通民营企业要多工作120小时,即十五个工作日;比国企员工要多工作184小时,即23个工作日。富士康工人每月的工作时间不加班都达到了正常人工作时间的两倍。这就是富士康远远超过正常企业的额外利润的来源.

我们再来查阅一下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是劳动法相关条款: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按照法律条款,我们可以明确看到,工人每周工作时间上限为44小时,

每月应为176小时,只有国企遵守了这个法律,富士康则是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回头和我们的砖家们谈谈了。本人年轻时是在国企倒过班的,虽然那时年轻力壮,但是,连上两个夜班后,下了夜班,再加上休班一天,直到下轮白班,感觉精力才完全恢复。更何况,我们的劳动强度远远赶不上富士康,而且只有8小时。再加上如狼似虎的保安,蛮横无理的主管,这不由让我想起了 夏衍 先生笔下的包身工。正如网上一个富士康员工的帖子所言,我们的砖家,请你们亲自去体验一下富士康工人的工作,不需很长时间,你们只要去上一个月的夜班,回来再奢谈你们的心里承受能力。

1886年5月1日 ,芝加哥的二十一万六千余名工人为争取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而举行大罢工,经过艰苦的流血斗争,终于获得了胜利。从那时起,8小时工作制成为全世界劳动者应享的权利。一百多年过去了,在今天的社会主义的中国,如果我们的工人要求八小时工作的权利,这无论如何不能说是一件过分的事吧?中央调查组,如果你们是为人民服务的,如果你们还关心富士康工人的身心健康,请监督富士康实行8小时工作制。郭台铭先生,如果你想证明你的企业不是血汗工场,请实行8小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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