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决策系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共决策系统:信息子系统、参谋子系统、决断子系统、监控子系统
信息子系统:信息子系统是由掌握信息技术的专职人员、设备及有关工作程序组成的专门从事决策信息的收集、加工、传递、储存等工作。
信息子系统在政策制定系统中的职能或作用是:1.收集信息2.加工处理信息(去粗取精)3.传递信息
参谋子系统:参谋子系统是由掌握各门类知识的专家、学者组成的。
参谋子系统政策制定系统中的职能或作用是:1.协助决断子系统界定决策问题,确立决策目标。
2.为决断子系统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途径和方法3.对公共决策的实施惊醒跟踪反馈并分析
决断子系统:是由拥有决策权力的领导者集体所组成的中枢机构,是决策活动的组织者,领导着决策制定的全过程
1.界定决策问题
2.确立决策目标
3.组织设计决策方案
4.选择决策方案
监控子系统:监控子系统是指决断子系统之外的人员和机构对决策行为以及对决策方案的内容和执行依法进行监督和控制的机构。
职能和作用:1.防止决策者滥用决策权2.促进决策内容切合实际3.监督执行机构及其人员正确执行决策
(一)政府决策机制的构成
政府决策作为一种由多主体参与、多环节组成的复杂的政务活动,包括多种决策机制。
——察觉机制,即能敏锐及时准确地察觉潜在的或已出现的公共问题的机制。
当一个问题可能引发一场严重危机时,这种察觉机制便是一种危机预警机制。
政府决策的察觉机制主要涉及信息机构和信息搜集、信息传达两个方面的制度,健全的察觉机制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具备较强信息搜集、信息处理能力的信息机构和规范的信息搜集、信息传达的制度。
——沟通机制,即能使公众的意见及时反馈到决策机关,同时使决策机关的意图、政策目标等信息迅速准确地传达给政策执行机关和公众的机制。
沟通机制主要涉及沟通渠道和有关制度。
沟通渠道包括各种传播媒体、热线电话、政府网站、民意测验、信访机构、人民代表大会等。
——公众参与机制,即使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机制,包括公众以不同形式参与政府决策的途径及相关制度。
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有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之分。
直接参与方式主要有投票表决、信访、参加听证会等;间接参与方式主要有接受决策前调研、通过媒体和人民代表表达意见等。
这些不同的参与方式各有特点,适用于不同的决策背景、条件和问题。
——专家参与机制,即让有关专家参与政府决策过程的机制。
专家参与政府决策有个人参与和组织参与之分,也有正式参与和非正式参与之分。
具体参与方式包括:通过公开发表观点影响政府决策;向政府决策者提供研究报告;受政府决策部门委托开展研究并起草政策方案;作为最高决策者身边的智囊人物协助决策。
——制约机制,对政府决策的制约包括对决策权力的制约、决策行为过程的制约、决策方案的审查及其实施结果的评价监督。
因此,决策制约机制涉及相应的制约机构和制度。
——协调机制,即为避免因部门分割、职能交叉、利益取向不同造成的政策冲突或政策缺位,为解决跨部门问题而促进各部门协作决策的机制。
它也涉及协调机构和规范协调机构运作的制度。
(二)目前政府决策机制存在的缺陷
1、察觉机制。
信息传达缺乏制度规范,易受人为因素的影响。
对于哪些信息应传达、应通过什么渠道传达、传达到什么机关、信息传达的时限等都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信息传达往往受人为因素的影响,甚至受到人为阻碍,导致决策机关不能及时获得准确的信息,因而影响正确及时的决策,瞒报、迟报现象时有发生,这与缺乏相应的信息报告制度有关。
2、沟通机制。
沟通渠道不够多,特别是一些弱势群体与政府决策机关沟通的渠道较少;一些现有渠道实际作用有限。
一些新闻媒体对公众的意见反映较少。
有的报喜不报忧,有的甚至受人为困素的影响,报道假新闻,发布假信息。
有关制度不健全,包括信访工作、人民代表与普通群众间的联络沟通、人民代表与政府决策机关间的联络沟通、以及政府信息的发布等。
3、公众参与机制。
就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权利而言,我们尚缺乏一套能使其得以实现的有效机制。
主要表现为:公众直接参与政府决策的途径和机会较少;公众间接参与决策的渠道不畅,间接参与难以真正落实。
究其原因,关键是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律。
4、专家参与机制。
在政府机构人员编制中,为参与决策的专家设置的正式职位很少。
除了各级政府的“研究室”是列人正式编制的智囊机构外,为其他辅助政府决策的专家设立的正式职位很少。
因此,在进行决策时,专家的参与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辅助决策的智囊机构不足。
5、制约机制。
决策权限划分不明确。
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决策权限划分不明,往往导致政府部门越权决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不明,同级政府不同行政部门的责任和权力划分不明,导致了不同部门在有利可图时争权越权、有责无利时推诿扯皮。
对决策程序缺乏制约,导致决策执行中出现随意性。
对政策方案的审查不够。
在实践中,有些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与国家的法律相违背,有些政策则与国家宏观政策或其他部门的政策相冲突。
对政策实施结果不做评价。
往往在颁布政策后,便宣告决策过程的完结,对于政策实施的效果很少进行系统科学的评价,政府决策者缺少改进其决策的动力或压力。
6、协调机制。
因政府部门分割、职能交叉、追逐部门利益的倾向造成政
策冲突或政策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与我们的协调机制不够完善有关。
首先,由于政策审查制度不健全,不能及早发现不同部门之间的政策冲突,因而只有在政策冲突或政策缺位引起较严重的问题时,才成立协调机构。
更为重要的是,对于这种协调机构的产生、性质、组成、运作规则和具体工作方式,没有相应的制度。
因而,一旦出现需要协调决策的间题,临时设立的协调机构运作住往不够规范,影响工作效率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