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规与环境标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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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1982)
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 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 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 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些规定是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据
环境保护法律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环 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1)根据法律受权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或条例: 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实施细则》、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 境管理条例》; (2) 针对环境保护的某个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和办法: 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它是指导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极为重要和可操作性强的行政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章 环境法规与 环境标准
2.1 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依据
(1) 法律(宪法、环境保护法律) (2)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3)政府部门规章 (4)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5)环境标准 (6)环境保护国际条约

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立是以《宪法》为依据的,法律这个层 次不管是环境保护的综合法、单项法和相关法中环境保护的 要求,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如果法律规定中,有不一致的地方,后法的效力大于先法。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仅次于法律。 部门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 规。 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一致时执行国际法,但我国声明有保留的 条款除外。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特点

(1)将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 《环评法》总则第一条 :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 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 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从立法目的上明确和强化了预防的要求, 确保环境管理从“末端控制”向“源头控制和全过 程控制”方向发展。

(2)环评对象及内容的拓展 《环评法》把环评对象从单纯的建设项目扩展到与环境资 源相关的各类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与建设项目环评相比,规 划环评所关注的是拟议规划实施后所带来的大空间范围、大 时间尺度、多种行为交叉和积累的环境影响。

(3)充实公众参与环评的内容,促使政府决策程序科学化 公众参与的思想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我国一些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都有公众参与的条款,如《水污染防治法》、《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条例》第15条规定:“建设单 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征求建设 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而对于公众参与的范 围、程序、方式等都没有具体规定。 《环评法》较《条例》更加主动、积极,在第一章总则的5 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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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综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环境保护单行法: 污染防治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生态保护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保护相关法:一些自然资源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4)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更趋完善 《环评法》规定: 有关部门对编制的规划,应当在规划形成初步方案至上报前 组织进行环评,并向审批机关提出环评报告书; 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前,先由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进行审查; 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 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 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 查;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还应当及时组织 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共有六章四十七节: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环境保护的任务、对象、适用领域、基 本原则以及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规定了环境标准制定的权限、程序和 实施要求、环境监测的管理和状况公报的发布、环境保护规划的 拟订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及跨地区环境 问题的解决原则;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对环境保护责任制、资源保护区、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农业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作了规定; 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规定了排污单位防治污染 的基本要求、“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制度、排污收费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以及禁止污染转嫁和环境应急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范 围、内容、审查程序,审批时限、权限和执法主体,明确了 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对强化建设项 目环境管理、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一步提高环评质量、 规范环评市场和今后的环保工作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在第二章第十一条中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 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 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 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 意见。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 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 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解读:完善和充实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专项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方式及公众意见的法律地位, 使公众意见成为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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