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物权的法律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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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后,张××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 房屋交原告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 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未能提供其夫 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 户手续。此后,张××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 居,其夫蔡××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外来信 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办理产权 过户手续。在此情况下,张××向原告表示要 求取消买卖合同,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 住的房屋。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起诉至法院, 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


3)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 地法律。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 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 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 先受偿的权利。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 是: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 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 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遗反费用和社会 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 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人所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主张该批自行车 和卖方的其他财产一样,应被用来偿还 卖方的债权人。荷兰花锦有限公司不服, 向智利法院起诉,要求归还该批货物。


分析: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关于FOB价格条件的规定,货物的所有 权和风险以货物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 为标志,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本案没有 装船,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并没有转移, 智利塔维保进出口有限公司依然保留货 物的所有权

3、对位于某一国的物去适用其他国家的 法律,在技术上有许多困难,会使物权 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影响国际物权关系 的稳定。

三、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最普遍适用 的法律,因此,物之所在地的确定非常 重要。不动产的处所是固定的,其所在 地的确定自然十分容易。而动产是可以 移动的物,其处所常常带有短暂性和偶 然性,不易确定。


我们认为,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 关系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1、各国统治者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总是希 望以自己的法律来调整与支配同位于本国境内 的物有关的物权关系。 2、物权关系的标的是物,标的物在物权关系 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标的物只有置于其所 在地的法律控制 下,物权才能得到最有效的 保障。


在实践中,对动产所在地的确定一般采 取如下两种方法: 一是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所在地加以时 间上的限定;例如:1948年《埃及民法 典》第18条规定:占有、所有以及其他 物权,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 产适用导致取得或丧失占有、所有或其 他物权发生时该ຫໍສະໝຸດ Baidu产所在地法。

二是在冲突规范中,对一些特殊的动产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例外规定,即不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比如《土耳其国际 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23条规定:运 输中的财产的物权适用财产送达地法律。


2)适用发送地法 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 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依照契约运送 的货物,其权利之得失,依该标的物发 运地法。


3)适用所有人本国法 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6条规定: 把动产运出国外时,依起运时其所有人 本国法。

不过,运送中的物品并不是绝对不适用 物之所在地法的。在有些情况下,如运 送中物品的所有人的债权人申请扣押了 运送中的物品,导致运送暂时停止,或 运送中的物品因其他原因长期滞留于某 地,该物品的买卖和抵押等也可适用该 物品的现实所在地法。


(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 的方式及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 定; 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是基于 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发生的,各 国法律对其方式及条件都有自己的规定, 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一般根据物之所在法。

(5)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 决定。


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 用。 1)适用送达地法。如1989年《瑞士联邦 国际私法法规》第101条规定:对运送中 的货物的物权的取得丧失,由目的地国 家的法律支配。土耳其和南斯拉夫的国 际私法也作了类似规定。

二、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 根据 (1)主权说。该说认为任何国家都有自 己的主权,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是主权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体现。 (2)法律关系本座说。该说认为物权关 系的“本座”在标的物所在地,任何人 要取得、占有、使用或处分某物,就必 须受制于该地区所实施的法律。


(3)利益需要说。该说认为法律是为了集体 利益而制定的,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 “集体利益”和“全人类利益”的需要。 (4)方便说和控制说。该说认为物之所在地 是第三人可以合理地寻求确定所有权的客观而 易于确定的连结因素,而且只有物之所在地国 能对财产进行有效控制,并且与所在地法冲突 的判决通常不能生效。

案例4:1999年10月,中国公民王某、张某、 刘某、蔡某合伙成立富兴渔业公司,每人投资 25%购得一条船进行经营。该船在当地港务部 门进行了登记。2000年2月,富兴渔业公司与 丹麦雪亮公司签订长期鲜鱼供应合同。丹麦雪 亮公司提出要富兴渔业公司提供担保。王某、 张某、刘某同意将船抵押作为债务,蔡某不同 意。王某、张某、刘某遂以合伙名义与丹麦雪 亮公司签订了船舶抵押合同并共同到港务部门 进行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蔡某听说有一外 地人何某要



四、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 物之所在地法一般用来解决下列问题: (1)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1811 年《奥地利民法典》规定:池塘里 的鱼和森林中的野兽为不动产。 德国民法将临时房屋如展览用房屋视为 动产。 英国法视土地权利证书为不动产。

《法国民法典》规定:为不动产便利使 用而设置的物,如种子、农业用具、耕 用家畜、池沼中的鱼类、巢中的蜜蜂、 制造场中器具、房屋内的设置、土地上 尚未收割的庄稼、、树上的果实等,它 们也都属于不动产;

船长行使他的自决权,通过公开拍卖, 将所载货物卖给了一位善意的第三者克 劳斯。后来,克劳斯又将货物给了西维 尔,西维尔又将该货物运到了英国。卡 梅儿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对该批货物 主张权利,并要求被告赔偿其货物被非 法占有所受到的损失。按照英国的法律, 船长是无权转让上述货物的。


分析: 该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货物所在地在挪 威,故应适用挪威法。


案例 3印尼公民吴××诉中国公民张××房屋 买卖案 中国公民张××原与丈夫蔡××侨居马来西亚, 解放初期,张××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 1958年,张××用丈夫蔡××寄回的侨汇购买 了厦门市住房一套,房主登记为张××。此后, 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在香港定居。1987年,张 ××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在香港无亲人, 欲在出境前将房屋卖掉。经人介绍,张××在 未取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于1989年4 月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将该房以15000元出 卖给原告。
第五章 物权的法律冲突法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 法律,它普遍适用于涉外物权关系。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可追溯到十三四世 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提出不 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则应适 用当事人属人法。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 法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得到了国际社会 的一致承认。




五、中国关于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民通意见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 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 产。这意味着其他物均为动产。 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 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民通意见186条: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 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 所在地法律。 物权法对何为不动产并未做出规定。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 法决定; 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了所有权、 役权、和担保权三大类。 1900年《德国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包括 所有权、地上权、役权、先买权、土地 负担、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金债务、 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等10类。

我国物权的种类有所有权、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抵押权(包括最高额抵押权)、 质权(权利质权、动产质权)、留置权。

民通意见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 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 属设备为不动产。这意味着其他物均为 动产。


(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对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否限于有体物, 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普通法系国家法律 和法国民法明确规定物为有体物和无体 物;但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明确规定物 为有体物,但又规定权利可以作为物权 的客体。


中国民法通则144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民通意见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 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 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 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适用 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至于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在巴托鲁斯 主张的影响下,欧洲各国发展和流行这 样的规则,即“动产随人”、“动产附 骨”或“动产无场所”。随着资本主义 经济和国际商品流转的进一步发展,从 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和实践逐 渐抛弃了“动产随人”原则,转而适用 物之所在地法。目前,物之所在地法已 成为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买船,出价高出当地船价1倍,于是主张 将船卖给何某,再另买一条船进行经营。 4人都同意,并与何某签订了船舶转让合 同,但双方均未到港务部门进行登记。 同年6月,该船遇风暴沉没灭失。同年9 月,丹麦雪亮公司发现转让船舶之事, 于是向我国法院起诉,主张该船舶转让 合同无效,船舶所有权并未转移,要求 法院确认自己享有抵押权。


按照民法通则149条和继承法36条规定: 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但是我国法律对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一 般原则及其例外未作明确规定。


我国《海商法》14章就船舶物权法律适 用做了规定: 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 用船旗国法律。 2)关于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但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 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 记国的法律。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 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 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


(4)遗产继承目前主要有单一制和区别制 两 种作法。 单一制:不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遗产 继承适用同一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区分制:把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 用不同的法律。一般来说,动产继承适用被继 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遗产继承适用不 动产所在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涉外民 用航空器的物权问题做了如下规定: 1)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2)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航空器国籍登记 国法律。 3)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 所在地法律。


案例1:卡梅儿诉西韦儿案
一位俄国代理商受英国人卡梅儿的委托,要从 俄国把一批货物运到英国港口城市赫尔,并按 一份普通提单交付给英国商人。运输该货物的 船是一艘德国船,由一德国人担任船长。该船 在挪威海域失事,但货物被运到了岸上。根据 挪威法律,在上述失事的情况下,船长有权出 卖货物,善意买受人可以取得货物所有权。但 如果他不适当的出卖,则必须对原所有人承担 责任。该批货物本来可以转船运往英国,但


案例2:荷兰花锦有限公司诉智利塔维保进出 口有限公司货物所有权案 阿姆斯特丹的一家大型国际贸易公司荷兰花锦 有限公司,按FOB价从智利塔维保进出口有限 公司购买了一批自行车,且预付了货款。该批 货物已经装箱,也标上买主的姓,并登记将装 在指定港口指定的轮船上。然而该批货物尚未 送达港口,当然也未装船,这时智利塔维保进 出口有限公司(卖方)宣告破产,卖方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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