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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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的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及变更工作程序,控制工程变更费用,做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强化变更过程中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及《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藏交发[2013]14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心管辖的公路建设项目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范围包括:土建工程(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机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绿化工程、房建工程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中心总工办负责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方案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工程部负责变更工程量及相关附件的审核,计划合约部负责变更单价的审核。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原则和分类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分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工程。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符合公路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要求,符合工程项目合同文件条款的相关约定。

第六条工程设计变更原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是进行项目建设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设计变更按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二)工程设计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

(三)工程设计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四)在下列情况下,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可以考虑工程设计变更。

1、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2、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或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3、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或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4、由于地质、水利、环保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5、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能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

6、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或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按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工程设计变更、较大工程设计变更和一般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查或审批手续。

第八条下列变更属于重大工程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九条下列变更属于较大工程设计变更。

(一)连接线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的。

(二)连续2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三)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料场变化的。

(四)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大桥桥型改变及桥位、跨径改变的;特大桥桥位、跨径改变的。

(五)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隧道位置或长度调整超过50米以上的;隧道洞身结构型式改变的;全线隧道洞门形式统一改变的。

(六)互通式立交位置、布置型式改变的;互通式立交桥梁结构型式改变的。

(七)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

(八)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九)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

第十条一般工程设计变更是指重大工程设计变更和较大工程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设计图纸与招标文件存在差异,导致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和数量不一致或存在错、漏、碰、缺,各项目办在工程项目开工以前统一组织进行的设计修改、调整或补充,称为“0#”变更。

第三章工程设计变更方式

第十二条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设计变更划分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变更。

(一)建设单位变更: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二)项目法人变更(含咨询单位):项目法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变更。

(三)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原施工图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变更。

(四)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变更。

(五)施工单位变更: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与施工现场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的变更。

第四章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限。

(一)单项工程设计变更费用<120万元的,由项目办审批,设计变更令和变更台账报中心工程部核备。

(二)单项工程设计变更费用≥120万元且﹤200万元的,设计

变更方案报中心审查批复后方可实施,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报中心审批。

(三)单项工程变更费用≥200万元,设计变更申请报中心审查,由中心上报区交通运输厅批复后方可实施;特殊、不可预见的先报设计变更方案,待交通运输厅批复方案后方可实施,设计变更申请报中心审查,由中心上报交通运输厅审批。

(四)涉及新增加的项目,需要确定新单价,须报中心审查,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四条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未经项目办审批,擅自决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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