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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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

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青住金发[2014]7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4.02.07

【实施日期】2014.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住金发[2014]7号2014年2月7日)

各处、室,各管理处: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业务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二、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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