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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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概念和原则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01
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 •复议不收费
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
•02
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禁止不利变更
和制度。
•03
三、复议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10+1
五、参与主体
•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 ➢复议机构 ➢复议人员
五、参与主体
•复议机关
六、举证责任
•申请人
➢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 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 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七、期限
•答复
10日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 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特殊情形
七、期限
•决定
≤60日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 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 的除外。
延期
七、期限
行政复议专题讲座
2020/9/9
讲解流程
•1
•2
1 •Chapter
•第一章
•行政复议知识
一、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1999年10月1日施行)

•2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8月1日施行)
•3 章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 •(2009年9月1日修订实行)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
八、中止与终止
•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 、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 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 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五、参与主体
•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
•肯定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 •行政确认
•其它
三、复议范围
•否定
•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 •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复议 •机关
•调查取证
行政复议人员可查阅、复 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 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被调 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不 得拒绝或者阻挠。
七、期限
•申请
≥60日
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 十日的除外。
如何计算? 障碍消除、诉权告知、内容知晓
七、期限
•受理
5日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 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 关提出。
七、期限
•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 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六、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 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六、举证责任
•被申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 •请人
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 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 据。
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
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四、复议与诉讼
•复议前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复议与诉讼
•终局裁决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 申请裁决。
三、复议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
➢国务院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工作部门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行政 •赔偿
•附带
➢提出 ➢未提出
四、复议与诉讼
•选择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 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 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特殊
不计入审理期限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
鉴定所用时间
八、中止与终止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 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 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 承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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