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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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公务员考核。未能将公务员考核与绩效政府建设很好地结合。政治体制原因。规则设计原因。绩效政府,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关键词:公务员考核,绩效政府,政治体制,规则设计

我国对于官吏的考核自古有之,明君贤臣是古代治国安邦之本,贤臣缘于治吏有道,而“治吏之重在于考课”[1],考课即当今的考核,可见古代在官员治理中对于考核的重视。重视对官吏政绩的考核,凭考核结果任用官吏,实现奖优罚劣,任人唯贤,这是中国历朝历代整顿吏治的共同措施。新中国成立前,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党建立了干部考核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考核的规定不断得到健全和完善,1993年我国建立公务员制度,公务员考核有了制度保证,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为公务员考核提供了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考核制度。2007年1月实施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作为与《公务员法》配套的单向法规,为公务员考核提供了专门的法律依据。

一、公务员考核制度概述

公务员考核,是指国家各级机关依据其管理权限,运用现代的人事管理方法和法定的标准与程序,对国家公务员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效率、工作实绩和廉政状况,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考察,公正地评出等次,并以此作为公务员奖励、晋职、

晋级、培训等的客观依据。

具体而言,公务员考核制度包括以下方面:1、考核对象和考核主体。考核对象为已确定公务员身份的人,包括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主体是主管机关,即按照管理权限管理领导成员的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主体是本机关负责人、主管领导和本机关负责人授权的考核委员会。2、考核内容。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察,重在实绩。3、考核形式。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为年度考核。4、考核程序。主要规定定期考核的程序和方法。毕业论文,绩效政府。5、考核结果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6、考核结果的运用。《公务员法》规定,定期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二、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已经确立,但是在制度设计和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导致该制度的积极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1、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不科学,德、能、勤、绩、廉五项考核内容太抽象,导致考核的可操作性不强。《公务员法》对考核内容作了原则规定,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察,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即“绩”。《公务员考核规定(试

行)》对五个方面作了具体化的规定: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不难看出,考核的内容虽然明确,但具体的考核指标仍未制定,缺乏衡量五个方面好坏的依据。如,道德水平高低如何评判,业务素质好坏以何指标衡量,工作所产生的效益如何界定,等等,原则而非具体的规定使得考核缺乏可操作性。

2、以定性考核为主,缺乏定量考核,导致考核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主观因素影响,考核结果有失公正客观。这一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考核内容定性化,缺乏量化指标,上文已有说明。其二,确定考核等级的条件(标准)定性化,根据不同的工作表现划定不同的等级,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不同的工作表现单纯地以模糊性的标准进行评判难免造成考核过程中难以把握或者胡乱把握的情况。模糊性的标准表现在“突出”、“高”、“强”、“好”、“一般”、“较高”、“较强”、“较好”、“较差”等定性考核上,评判必然会受到考核者主观因素的影响,不能对被考核者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

3、考核主体单一,以上级领导考核为主,缺少公众和其他主体的参与,导致公务员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从我国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中的考核主体和考核方式来看,考核主体主要是被考

核者的上级领导,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的做法并不普遍。虽然对于一定级别的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加入民主测评的环节,但往往成为走过场,流于形式。作为公共服务对象的广大公众而言,尚不存在评价公共服务提供者即公务员的充分信息和畅通渠道,也就意味着最有发言权的人的评判声音未被倾听,使得考核结果的权威性大打折扣,也成为公务员媚上欺下作风的缘由。毕业论文,绩效政府。

4、考核方法陈旧,仍停留在填写表格的手工操作阶段,未能借助办公自动化、网络等先进手段,导致考核成本增加,效率降低。公务员的年度考核要填写统一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表格的设计很简单,不能体现不同级别、不同岗位、不同地区、不同工作性质的公务员的差异性,降低公务员考核的科学性。同时,未能将科技进步的成果运用于公务员考核之中,办公自动化、无纸办公的环保理念、电子政务、网上政府等理念和手段都未得到有效运用,造成资源浪费、效率低下,正如周志忍教授指出:“我国的绩效评估还处在原始的手工业水平上”。这也使得公务员考核缺乏透明性,成为对于公众而言的“神秘游戏”。

5、考核结果等级较少,只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且优秀率有严格规定,导致考核结果出现“称职大平台”现象,不能客观考核公务员的优劣。相对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考核结果等级,现行的《公务员法》已有所改进,增加了“基本称职”等级,但是等级

仍然偏少,特别是“优秀”和“称职”之间缺少过度等级,加之对优秀率的限制(《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使得很多工作表现优良的公务员只得被“归入”称职等级,对公务员个人而言有失公允。在现实考核中,普遍存在论资排辈,“优秀”轮流做的情况;而被评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公务员为数很少,这样便出现两头小、中间大的考核结果布局状况,被称为“称职大平台”,公务员的优劣很难被客观公正的评判。

6、考核结果不能与公务员的奖惩和职业生涯发展相结合,导致考核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使考核流于形式。公务员考核的目的一方面是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优罚劣,另一方面是在考核过程中发现问题,通过相关制度加以解决,前者涉及奖惩,如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的升降、工资、辞退、奖励等制度相结合;后者涉及公务员的职业生涯发展,如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的培训制度相结合,二者结合,最终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实现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目标。但现行考核制度重奖轻惩,“奖”表现在年终奖金、获得嘉奖、记三等功等方面;而“惩”虽有规定但未与公务员处分相结合,降低了“惩”的力度,从而降低考核的威慑力。从考核实践来看,被评为优秀和称职的公务员都能拿到年终奖金,据此,绝大多数公务员都能获得这一奖励,奖励也就失去了激励的作用。“惩”的力度也不能给予公务员足够的震慑,数据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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