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概念、原则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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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采取分别立法的模式。 我国采取分别立法的模式。
第三节 竞争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竞争法的特征 国家干预性 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国家干预也呈现出不同的情形, 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国家干预也呈现出不同的情形, 大体上可以分为干预不足、干预过度和干预适度三种情形。 大体上可以分为干预不足、干预过度和干预适度三种情形。竞争法 反对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是促进和保证国家适度干预的重要力 反对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量。 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立足于社会整体,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立足于社会整体, 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在此, 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在此,竞争法表现 社会公共利益。 得尤为明显 ,它保护 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政策性 经济法在整体上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而其中竞争法( 经济法在整体上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而其中竞争法(特别是反 垄断法)的政策性更加明显。不仅表现在竞争法的制定、 垄断法)的政策性更加明显。不仅表现在竞争法的制定、修改本身 与国家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 与国家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而且表现在其执法和司法活动也带有 很强的政策性,从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同样的法条在不同的国家 很强的政策性,从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以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的执行情况可能有很大的差异。 以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的执行情况可能有很大的差异。
二、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自由竞争原则 竞争自由虽然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竞争自由虽然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但是它往往要受到各种 人为的干扰和阻碍。竞争法,自然就要担负起维护竞争自由的重任, 人为的干扰和阻碍。竞争法,自然就要担负起维护竞争自由的重任, 并且将保护自由竞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并且将保护自由竞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保护公平竞争原则 不同的法律所要强调和体现公平、 不同的法律所要强调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具体领域和侧重点又 是不同的。竞争法作为调整竞争关系的专门法律,其对公平、 是不同的。竞争法作为调整竞争关系的专门法律,其对公平、正义 的追求就具体体现在保护公平竞争原则, 的追求就具体体现在保护公平竞争原则,它要求市场主体间竞争机 会均等、竞争条件平等和竞争手段正当。 会均等、竞争条件平等和竞争手段正当。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市场竞争过程不能自动地、无条件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市场竞争过程不能自动地、无条件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竞争 法必须遵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在竞争法中, 法必须遵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在竞争法中,维护社会公共 利益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和竞争秩序 来实现的。 来实现的。
第五节 竞争法的地位
竞争法的地位是指竞争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位置, 竞争法的地位是指竞争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位置,以及它 与相关法律的关系问题。 与相关法律的关系问题。 作为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竞争法典型地体现了平衡协调、 作为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竞争法典型地体现了平衡协调、 社会本位、实质公正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 社会本位、实质公正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竞争法是市场经 济条件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特别是其中的反垄断法, 济条件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特别是其中的反垄断法,在一些发 达市场经济国家甚至被视为“经济宪法” 市场经济的基石” 达市场经济国家甚至被视为“经济宪法”、“市场经济的基石”和 自由企业大宪章” “自由企业大宪章”。 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体系 ,可以分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 可以分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 控法 。竞争法是市场规制法的龙头和核心 。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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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竞争立法模式大致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竞争立法模式大致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 分别立法的模式。采用此种立法模式的主要有德国、 分别立法的模式。采用此种立法模式的主要有德国、日本等多数以 制定法为法律渊源的国家。第二,合并立法的模式。 制定法为法律渊源的国家。第二,合并立法的模式。采用此种立法 模式的主要有澳大利亚、匈牙利、我国台湾地区等。 模式的主要有澳大利亚、匈牙利、我国台湾地区等。这些国家和地 区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与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在一部法律内。 区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与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在一部法律内。 第三,以反垄断为主的立法模式。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主要是美国 第三,以反垄断为主的立法模式。 ,其竞争立法主要表现为一系列反垄断立法 。
二、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大多数学者认为是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 大多数学者认为是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或者是经营者之间 的竞争关系和国家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管理关系。 的竞争关系和国家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管理关系。 也有学者认为,竞争法调整的是竞争规制关系, 也有学者认为,竞争法调整的是竞争规制关系,竞争关系作为 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关系,是通过民商法来进行调整的。 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关系,是通过民商法来进行调整的。 民商法调整的不是竞争关系全部, 民商法调整的不是竞争关系全部,它并不排除其他法律从不同 角度对竞争关系进行调整。 角度对竞争关系进行调整。 竞争法也是调整竞争关系,但是它运用公法的方法调整, 竞争法也是调整竞争关系,但是它运用公法的方法调整,这种 调整所形成的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禁止性规范, 调整所形成的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禁止性规范,体现了国家对竞争 关系的监督管理。 关系的监督管理。 竞争法在对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进行调整时总是试图寻求 经济的充分有效竞争和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之间的平衡点。 经济的充分有效竞争和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之间的平衡点。
第四节 竞争法的作用
一、竞争法作用的相关学说 各国(地区) 二、各国(地区)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或作用 三、竞争法的作用 发挥经济竞争的积极作用, (一)发挥经济竞争的积极作用,抑制经济竞争的消 极作用, 极作用,保障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维护自由、公平竞争, (二)维护自由、公平竞争,保证市场调节机能的正 常运行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消费者提供最大可能、 (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消费者提供最大可能、 最优质量、 最优质量、最廉价格的消费实惠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 的稳步增长 (五)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竞争法的概念、 第二章 竞争法的概念、原则和地位 第一节 竞争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竞争法的概念 竞争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竞争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或实质意义上的 竞争法一般是指“ 竞争法一般是指“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或形式意义上的竞争法是指以竞 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 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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