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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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性法规

关于吉林省吉林省涉及农业法律法规

调研情况报告

杨教师:

按您的要求,我对吉林省近十年来涉及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调研,由于我省县(市、区)没有立法权,只能将省级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近十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

吉林省政府和农业厅近10年来制定的有关农业(特别是种植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有很多,但目前还在执行的省地方性法规有11 部,省政府规章1 部。详见下表:

吉林省农业地方法规和规章名细表

二、部分法规对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论述

《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对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大气和农业生物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切实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统筹安排农业环境保护所需经费。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循生态规律,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农业自然资源,维护农业自然资源的正常增殖和更新能力。禁止掠夺式经营。防止农业用地水土流失、沙化、盐碱化、沼泽化和其他破坏。

第二十二条综合防治农业病、虫、草、鼠等灾害;保护青蛙、猫头鹰等害虫、害鼠的天敌,

并严禁非法捕猎、收购、贩运。

第二十三条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鼓励使用有机肥,科学合理施用化肥;推广易分解、无污染地膜,使用者对于农用塑料残留地膜应及时回收,防止对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鼓励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提高生物质能利用率。

《吉林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资源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特产业等可以利用的土地、草原、水、生物、气候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应当实行合理开发与保护并重、增殖、高效、可持续利用的方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农业资源状况负责,将农业开发利用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

第五条农业资源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资源的调查、规划、区划、协调、保护、利用、监督、指导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畜牧、土地、水利、环保、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资源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有关的农业资源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农业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提搞全民对农业资源的保护意识,鼓励发展农业资源保护事业,促进农业资源科研及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条建立农业资源调查统计制度。

农业资源调查分为普查、区域调查和专项调查。普查按国家要求由省政府责成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区域调查和专项调查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进行。区域调查由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组织;专项调查由农业资源有关部门组织。

第十二条建立农业资源数据资料协调审核制度。

农业资源有关部门的农业资源调查数据资料,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同一资源不同部门的数据出现不一致时,由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订正。

第十三条在农业资源调查活动中,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如实提供和申报农业资源调查数据及有关资料。

普查、区域调查数据和有关资料经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公告,同时报上一级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专项调查数据和有关资料由农业资源有关部门审核汇总,报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建立农业资源档案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和农业资源有关部门应当将农业资源调查数据及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禁止泄露、出卖秘密的农业资源数据和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

农业资源区划分为综合区划和专业区划。综合区划由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专业区划由农业资源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上一级和下一级综合区划、专业区划,同一级专业区划和综合区划均应互相协调。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资源区划作为制定农村产业政策、农业区域开发规划、农村经济发展计划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区域开发总体规划。

农业区域开发总体规划由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资源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开发利用与保护农业资源必须符合农业区域开发总体规划,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农业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途径,确保农业资源的高效持续利用。

第二十条建立农业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制度。制定有关农业资源开发利用的重大政策、总体规划和确定重点项目,必须进行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的具体工作,由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对涉及全局性、综合性的重大农业资源开发项目,以及对农业资源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农业资源可持续影响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制定农业资源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农业资源质量下降,对改良和提高中低产田、草地、林地、渔业水域及其他农业资源质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扶持和鼓励。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对农业植物种质资源、优良畜禽品种资源、野生物种基因资源,根据需要可设立保护点,也可以建立扩繁基地或基因库。对需要保护的稀有、珍贵和濒临灭绝的生物资源,可以由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农业有关部门制定方案,实行特殊保护。

第二十四条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和从事其他与农业资源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对资源环境、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加强保护,对农业资源造成浪费和破坏的,要限期进行整治、恢复。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发展资源节约型农业,推广采用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的拔术和方法,促进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和农业资源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农业资源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立农业资源质量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农业资源普查的基础上,对农业资源状况进行评价并发布农业资源状况公告。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农业综合区划、专业区划实施情况和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状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立农业资源动态监测制度。

监测工作由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测重点以农业资源整体质量和数量状况为主,根据需要及时开展专题、专项监测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根据调查、检查、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农业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状况。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建立农业资源数据库和项目库,妥善保管农业资源开发、保护、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项成果、数据、资料。

第三十四条各级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科技人员参加与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有关的调查、评价、论证、审议等活动。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农业资源开发利

用状况有关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第三十五条农业资源使用单位在资源使用方向上发生争议时,由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资源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由农业资源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争议,报上一级共同主管部门处理。在争议解决之前,争议各方不得改变农业资源利用现状。

三、对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分析

法律法规的建立对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1959年全国做过一次野生经济植物普查,出版了经济植物志。1984年我省农业区划办曾主持过一次较大规模的野生经济植物普查。吉林省药用生物资源在数量和质量上均居全国前列,以绿色、名贵驰名中外,是道地北药的主产区,中国三大中药资源宝库之一。在全国重点普查的363个药材品种中,吉林省有137种,占全国的37.7%,其中蕴藏量占全国50%以上的大宗道地药材品种40余个,占全国常用药材品种的1/5,吉林省主产道地中药材有20余种,具有开发潜力的药用生物资源在2000种以上,其中绝大多数为植物类中药资源,占生物类中药资源的93.4%。

存在的问题

目前吉林省野生植物资源的危机程度已远远超出人们的预测,人类活动的影响是造成野生植物资源减少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是资源的储量明显减少。本次资源调查与1982——1984的吉林省野生植物资源考察间隔20余年,访问曾参加上次考察人员表示,目前的有益的野生植物资源较当时的储量明显减少,特别是经济价值较高的植物。如平贝母在4-5年前每天可挖30棵左右,现在每天仅有1-2棵;山楂海棠已不见大面积的群体,仅有目前的50株左右;寒葱也仅是在保护区和人迹少至的地方零星分布,据向导讲几年前是连片生长,而且密度较大。可以作药用和观赏的东北对开蕨在没有人为干扰的地方,记载中的几个地点仅有2处,数量仅有20株左右,生长势较差。这一结果既有人为的破坏,也可能包括生态环境变化的因素,只是没有调查和论证。

二是过渡开发、不恰当利用使资源破坏严重。造成资源减少的最主要因素是人为活动的破坏,这一现象的产生与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分析其受威胁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资源大量的开发利用,二是农业发展对其生境的破坏。其主要结果如前所述。

三是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研究队伍和资金不足。在开展本次资源调查工作时体会到:虽然国家已经十分重视资源的研究、利用工作,事实上从事植物资源研究的人员明显不足,特别是有一点技术能力水平,研究野生资源的人员更少。在基层熟知了解野生资源的主要是老人,当地俗称“跑山的”,年龄较小的很多植物均不认识,包括农业技术人员在内,人们的精力和兴奋点转移。这一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是从事野生植物工作辛苦,工作场所远离城市的文明所在。另一方面是由于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变化,致富的途径、方法增多转移了人们的视线。更主要的是由于长期、大量、无节制的采挖,再丰富的野生植物资源储量也无法承

受掠夺式的强大“收获军团”,致使经济收益急剧下降,恶性循环,不但产生了野生资源的危机,同时也产生了资源保护与利用人员队伍的危机。

四是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够。在开展调查访问的过程中发现,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野生植物资源观念淡薄,地方经济本位主义严重,普遍存在只重“利用”,忽视保护意识。在群众中则只注重不断地索取,直至的资源的灭绝而终结。因此,必须积极开展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加强依法管理野生资源,以阻止野生资源的破坏进度,创造一个“人类、生态环境、植物物种”和谐共存的环境,使野生植物资源得到有效地保护和恢复,达到可持续开发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的目标。

农安县农业局法律法规和政策清单

1、2005年12月5日印发《2005-2006年度吉林省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实施方案》(省农委)

2、2005年12月12日《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农村推广机构队伍统计调查》(省农委)

3、2005年11月21日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4、2005年11月7日《关于做好2005-2006年度农业综合开发绿证培训和标准化示范区建议工作》(省农委)

5、2005年1月24日《关于做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省农委)

6、2005年3月26日《2005年全省玉米螟生物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省农委)

7、2006年6月25日《吉林省农业植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

8、2008年3月4日《2008年吉林省专业玉米高油大豆良种推广补贴实施方案》(省农委)

9、2008年7月16日《吉林省农产品市场预警工作方案》(省农委)

10、2008年7月21日《吉林省农委关于实施增产百亿斤商品粮能力建设总体规划工作方案》(省农委)

11、2008年9月5日《2008年全省粮油高产创建测产验收办法》(试行)(省农委)

地方行政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任进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介绍的题目是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准备给各位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介绍地方性法规,主要介绍地方性法规它的概念、它的分类、它的制定的要求、它的程序;接着,介绍地方政府规章,主要介绍地方政府规章的概念、它的分类、它的制定的依据、它的原则和它的程序;最后,结合《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以及我们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谈一下如何完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问题。准备给大家介绍三个方面的问题,先介绍地方性法规,再介绍地方政府规章,再介绍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完善这三个问题。 一、地方性法规相关问题 (一)地方性法规的概念和依据 先介绍第一个问题,介绍地方性法规。先看一下地方性法规的概念和它的制定的依据。我们知道,对什么是地方性法规,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狭义的地方性法规,所谓地方性法规,指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当然这个规范性文件,它不是指的那个决议、决定,它是表现为条例、规定、办法、实施条例、实施办法等等,这样子的名称的这些规范性文件。而且要符合这个《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它的原则和程序。所以说,一般来讲,这个狭义的地方性法规,指的是省一级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这个被称为条例、规定、办法等等的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这里的这个较大的市,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就这么三类。第一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省会,和自治区的首府;第二类,经济特区所在地的这些市,广东的深圳、珠海和汕头,以及福建的厦门;第三类,国务院分批批准的18个较大的市。所以较大市分三类,一共目前是49个。 第二种对地方性法规的理解,广义的地方性法规。广义的地方性法规,是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叫条例、规定、办法,等等的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这个地方性法规,还包括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

建筑工程题库-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的行政.txt

[多选]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的行政强制措施。 A.查封设施或财物 B.扣押财物 C.查封场所或财物 D.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E.冻结存款、汇款 ● 本题暂无解析 [多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核心要素包括( )。 A.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B.目标 C.权限和职责 D.文件控制 E.管理评审

● 本题暂无解析 [多选]2013年3月10日,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与乙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4月22日交付。但甲建筑设备生产企业将乙施工单位订购的价值50万元的某设备错发给了丙施工单位,几天后,甲索回该设备并交付给乙,乙因丙曾使用过该设备造成部分磨损而要求甲减少价款3万元。下列关于本案中债的性质的表述,错误的有( )。 A.甲错发设备给丙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B.丙向甲返还设备属于不当得利之债 C.乙向甲支付设备款属于合同之债 D.甲向乙少收3万元货款属于侵权之债 E.丙擅自使用该设备对乙应承担侵权之债 ● 本题暂无解析

[多选]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为依据,结合焊接施工经验和实际焊接条件,可以编制( )。 A.焊接评定规范 B.焊接工艺规程 C.焊工作业指导书 D.焊接质量手册 E.焊接工艺卡 ● 本题暂无解析 [单选]产品的时代性、社会性与多样性决定环境管理的( )。

A.经济性 B.协调性 C.多变性 D.持续性 ● 本题暂无解析 [多选]评标方法包括( )等,可根据不同的招标内容选择确定相应的方法。 A.评议法 B.趋势分析法 C.评标价法 D.综合评分法 E.因素分析法 ● 本题暂无解析

[多选]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 A.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B.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C.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D.使用国家福利性贷款的项目 E.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本题暂无解析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知识讲解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

精品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 根据制定的部门不同,法律法规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分类。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规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特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行政规章。 第一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效力以及地位问题,这在《立法法》有明确规定: 《立法法》 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八十一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文件,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法》为名,比较好区分。 难以区分的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行使行政立法权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行政法规两种: 一是由国务院直接起草、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 二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起草、制定,由国务院批准,再由制定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名称: 条例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规定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 办法则是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是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省级、较大市、经济特区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本地区内施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文件。区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主要看发布机关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权力机关。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主管部门和法定的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规章可以采用“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作为名称,但不得以“条例”作为名称。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发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较大市的

人民政府发布。 至于“暂行办法”“实施条例”之类的,是与立法的性质有关,具体而言,包括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的立法,通过执行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称“实施条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一旦上位法有规定,该重复规定自然失效,因此,往往以“暂行”作为名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于需要制定法律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国法律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法律覆盖层面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项目制定单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 人大常委会批准单位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 自治区 自治州

省、自治 区、直辖 市全国人大 常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 全国人大 常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 省、自治 区、直辖 市的人大 及人大常 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备案单位全国人大常 委会 全国人大常

全国人大常 委会和国务 院备注仅涉及某一方面 的具体事务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 人大常委会涉及民族自治地 方全面的事务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较大市的 人大及人大常委 会 较大市全国人大常 委会和国务 院较大市是指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 在地的市行政法规国务院由总理签署,采用国务院令公布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实践成熟后可以 上升为法律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 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 府制定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效力大

地方法地方法即地方性法规

地方法地方法即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006年9月13至14日,中国法学会全国地方法学会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在沈阳召开。这次会议全面回顾两年多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地方法学会建设的意见》的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地方法学会建设和法学研究工作。 中央的态度 中央政法委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中央政法委陈冀平副秘书长出席会议并讲话。他说,现在法学会正处于一个非常好的时期,召开这次会议,对继续全面深入贯彻中政委5号文件,推动地方法学会的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陈冀平指出,中政委在2004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地方法学会建设的意见》(政法[2004]5号),贯彻落实不只是中国法学会的任务,更多的是我们各级党委政法委要贯彻该文件。文件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意见,其中主要的是第一条,要加强党对法学会工作的领导,这里提到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地方法学会的领导并作为一项重要职责,要摆上议事日程,要加强方针政策和思想政治上的领导,及时传达党的指示精神,吸收参加相关会议,发给有关文件,经常了解法学会组织推动法学研究工作的情况,保证法学会工作的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帮助法学会创造条件,使之在全局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作为政法委的同志来讲,不仅是政法委主要领导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还要使各级党委、政府都来重视和支持法学会的工作,使法学会在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同时,他强调,当前,全国政法战线正在全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法学会要始终坚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法学会的工作和法学研究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中国法学会韩杼滨会长讲话时指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政委5号文件精神,不仅仅只是完成换届工作,而是要全面加强地方法学会的组织建设。有的法学会虽然换了届,但许多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组织机构还不健全,人员编制还没有到位等;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政委5号文件精神,不仅仅只是解决组织建设的问题,而是要把法学会工作整体推进,最重要的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繁荣法学研究活动广泛开展起来;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政委5号文件,不仅仅只是对省级法学会的要求,而是对各级地方法学会的要求。贯彻落实中政委5号文件过程中,只有少数几个省级法学会制定了加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法学会建设的意见和措施,相当一部分地市法学会工作没有得到明显的加强。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和行政规章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 章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文件,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法》为名,比较好区分。 难以区分的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行使行政立法权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行政法规两种: 一是由国务院直接起草、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 二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起草、制定,由国务院批准,再由制定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名称: 条例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规定是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 办法则是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是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省级、较大市、经济特区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本地区内施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文件。区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主要看发布机关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权力机关。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主管部门和法定的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规章可以采用“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作为名称,但不得以“条例”作为名称。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发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发布。 至于“暂行办法”“实施条例”之类的,是与立法的性质有

关,具体而言,包括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的立法,通过执行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称“实施条例”、“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一旦上位法有规定,该重复规定自然失效,因此,往往以“暂行”作为名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于需要制定法律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 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2000年10月1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 次委员长会议通过) 一、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工作程序。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以下简称“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报送;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报送;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由制定机关办公厅(室)负责报送。 四、法规备案内容包括:备案报告、国务院令或公告、有关修改、废止或批准的决定、法规文本、说明及审议结果报告等有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10份。 五、报送备案的法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负责接收、登记、存档。 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按照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将报送备案的法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六、每年1月底前,各报送机关应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法规的目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备查。 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由常委会办公厅报秘书长批转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进行审查。 上述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先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需要审查的,由常委会办公厅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进行审查。 被审查的法规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的,应同时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云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

云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试行) (2005年8月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主任会议通过自2005年l1月l日起施行) 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结合我省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和相关文件文本。 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文本,参照本规范。 第一部分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 一、法规的名称 法规的名称应当准确、完整、简洁,能高度概括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法规的名称一般采用条例、实施办法、办法、规定、规则、决定。“条例”用于对某一方面事项作出的全面、系统的规定;“实施办法”用于贯彻实施法律而作出的比较具体、详细的规定; “办法”用于对某一方面事项作出的比较具休的规定;“规定”用于对某一方面事项作

出的部分或者专项性的规定;“规则”用于对某项程序性活动或者某种特定行为准则作出的规定;“决定”用于对某项重大问题作出的安排或者部署。 二、法规的题注 法规的题注是法规标题下用以反映法规文本的形成过程或者显示经过不同立法阶段的提示性文字,一般在括号内标注。 (一)法规通过前的题注 1.法规起草阶段形成的文本题注表述为“草拟稿”;印发有关单位或者通过大众媒休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文本题注表述为“征求意见稿”;组织论证的文本题注表述为“论证稿”; 2.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文本,题注表述为“草案”; 3.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法规文本,题注表述为草案修改稿; 4·若法规文本需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题注表述为草案二次修改稿;

5·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的法规文本,题注表述为草案表决稿。 (二)法规通过后的题注 法规通过后的题注,应当注明法规的通过日期、通过机关、通过的会议届次等,经过修改、批准、批准修改的法规,还应当注明修改、批准、批准修改的日期、机关以及据以修改、批准修改的决定的名称。 1.制定的法规题注 (X年X月X日XXX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通过) 2.经修改的法规题注 (X年X月X日XXX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通过根据X年X月X日XXX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xx 条例〉的决定》修正) 经多次修改的法规,在题注中按修改的时间顺序依次标明修改的次数,中间用空格隔开。 3·经批准的法规题注

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6-01-28 17:12:00 来源:江苏人大网 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1年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以民为本,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四)从本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 (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立法公开,推进立法协商,广泛听取意见,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的规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实施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等途径,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的区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 法律。 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两类,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但是两者的效力都一样。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不能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了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的事项,包括: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 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有两类,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二是由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但同时应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规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须经国务院批准,这是行政规章,或者称为部门规章。行政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另一种规章是地方行政规章,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 《宪法》第九十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乡、民族乡、镇政府具有“发布决定和命令”职权。 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县级以上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应的,应承认其效力。

山东省交通地方性法规

8.1.1.1 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后放行。 A.罚款 B.口头警告 C.吊销驾驶证 D.扣留机动车 答案:B 8.1.1.2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然后放行。 A.扣留驾驶证 B.罚款 C.口头警告 D.违法记分 答案:C 8.1.1.3 驾驶人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然后放行。 A.处罚 B.违法记2分 C.违法记6分 D.口头警告 答案:D 8.1.1.4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处。 A.口头警告 B.50元罚款 C.200元以上罚款

D.违法记12分 答案:B 8.1.1.5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 A.暂扣30天驾驶证 B.吊销驾驶证 C.口头警告 D.50元罚款 答案:D 8.1.1.6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横过道路行人的,处。 A.50元罚款 B.暂扣30天驾驶证 C.暂扣机动车行驶证 D.口头警告 答案:A 8.1.1.7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处。 A.50元罚款 B.暂扣30天驾驶证 C.暂扣机动车行驶证 D.口头警告 答案:A 8.1.1.8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过的,处。 A.50元罚款 B.暂扣30天驾驶证 C.暂扣机动车行驶证

D.口头警告 答案:A 8.1.1.9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处。 A.口头警告 B.50元罚款 C.200元以上罚款 D.暂扣机动车行驶证 答案:B 8.1.1.10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处。 A.暂扣30天驾驶证 B.200元以上罚款 C.50元罚款 D.口头警告 答案:C 8.1.1.11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处。 A.暂扣30天驾驶证 B.吊销驾驶证 C.口头警告 D.50元罚款 答案:D 8.1.1.12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按规定通过的,处。 A.口头警告 B.50元罚款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の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广义の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の。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の。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の。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の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の。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の名称,不是法律の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相应の民族自治地方の人大常委会制定。自治区の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の报上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の区别在于规定事项,自治条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の事务,而单行条例仅涉及某一方面の具体事务。 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の市、经济特区所在地の市)の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の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の地方性法规要报相应の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有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の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の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の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の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の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の行政工作作部分の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の规定,称“办法”。 它们之间の区别是:在范围上,条例、规定适用于某一方面の行政工作,办法仅用于某一项行政工作;在内容上,条例比较全面、系统,规定则集中于某个部分,办法比条例、规定要具体得多;在名称使用上,条例仅用于法规,规定和办法在规章中也常用到。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の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の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の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の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の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の行政法规、决定、命令の事项,它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 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の市の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の较大の市の人民政府制定の规范性文件。地方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地区】浙江省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1.02.16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1.03.01 【正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法权限 第三章立法准备 第四章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一节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五章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 第六章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解释 第七章政府规章的备案和审查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加强立法监督,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和审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内容具体可操作,文字简约、明确。 第二章立法权限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法律规定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的事项; (三)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五)依法有权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本省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五条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或者正在就某一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避免就同一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六条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制定规章。 第三章立法准备 第八条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的机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报请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的项目,报请人应当同时提出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可行性报告。 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衔接。 第九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确定地方性法规案的起草单位、人员、时间。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起草任务,没有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立法计划的制定机关提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组织由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及专家、学者等方面人员组成的起草小组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区别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区别: 1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的,一般为基本法律。.2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 2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3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和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省、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不需要全国人大常委的批准自行生效)。(市级的,需要省级批准才生效,并报本级政府及上级政府的备案,MAYBE)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4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部门规章应当经部长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

法律。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两类,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但是两者的效力都一样。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不能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了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的事项,包括: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有两类,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二是由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但同时应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规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须经国务院批准,这是行政规章,或者称为部门规章。行政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另一种规章是地方行政规章,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地方性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通行规定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六年八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公正执法,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并按照隶属关系指导和督促本系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三)聘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核实并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 专业运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专业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录用驾驶人员驾驶营运车辆的,应当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建立安全行驶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八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和媒体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报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用的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人员,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权。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十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山东省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地方性法规 一、处2000元罚款的 1、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2、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3、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总结:驾车出交通事故逃逸不构成犯罪、强迫驾驶员违规驾驶出事故不构成犯罪、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3种) 二、处1500元罚款的 1、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结构、构造、特征的小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型、微型载客汽车道路行驶的。 2、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的。总结:驾驶擅自改变结构的小型、微型载货、客车的、驾驶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小型、微型载货、载客车的(2种) 三、处1000元罚款的 1、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制通行,不听劝阻的。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的。 3、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的。 4、将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总结: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制通行,不听劝阻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或扣留驾驶小型、微型载货、客车的、将小型、微型载货、客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或扣留的人驾驶的(3种) 四、处200元罚款的 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驶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行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2、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反规定拖曳、牵引故障车辆或者事故车辆的。 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200以上罚款。 4、非紧急情况,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行道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停车的。

山东省地方性法规

一、处2000元罚款的 1、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2、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3、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4、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5、在普通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百的。 二、处1500元罚款的 1、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结构、构造、特征的小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型、微型载客汽车道路行驶的。 2、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的。 3、醉酒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 三、处1000元罚款的 1、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制通行,不听劝阻的。 2、在普通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不足百分之百的,处1000元以上罚款。 3、将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4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的。 5、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的 四、处500、400元罚款的 1、非特种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处500元罚款。 2、在普通道路上行驶,超过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500元罚款。 3、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处400元罚款 五、处200元罚款的 1、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反规定拖曳、牵引故障车辆或者事故车辆的。 2、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200以上罚款。 3、非紧急情况,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行道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停车的。 4、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行道上,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5、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骑、压行车道分界线的。 6、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内超车的。 7、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倒车、逆行、掉头或者穿越中央隔离带的。 8、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都能够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行驶的。 9、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驶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行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10、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11、在道路上学习驾驶,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对教练员处200元罚款。 12、在道路上学习驾驶,使用教练车但是教练员不随车指导的,对教练员处200元罚款。 13、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不使用教练车的,对教练员处200元罚款。 14、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驾驶人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对教练员处200元罚款。 15、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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