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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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试

行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6]200号

各地;市、县地方局,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

见,请及时报告我局计会处。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地方税务系统的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地方税务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全区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财会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有明确的分工,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

楚。

第三条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要贯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根据需要和可能,通盘考虑、统筹安排,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工作,敞到少花钱多办事,减少闲置和浪费,坚决纠正"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错误倾

向,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财产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树立为地税服务的思想,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当家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依靠财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共同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根据财政部和我区地方税务系统的特点,符合下列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

1、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财产。

2、单位价值虽不满200元,但其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产,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地方税务系统的固定资产,按照性质及实物特征分为以下八类:(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包括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各种附属设施等;(二)、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各种型号的车辆、船只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附属设备等;(三)、邮电通讯设备:包括电话机、传真机、电话交换机、UP机、大哥大(移动电话),大哥二,对讲机,电台通讯电缆等;(四)、家具用具:包括床、桌、椅、凳、沙发、柜、架类、燃气灶、罐、消毒柜、洗碗机、锅炉、棉被、蚊帐,毛毯等;(五)、机械电器设备:包括复印机,打字机,电视机,录、仍相机,组合音响,扩大机,照相机,电风扇,空调机,电冰箱,冼衣机等;(六)、图书文物:包括机关图书室,资料室的藏书及专业书刊,重要科学技术资料,工具书,古玩、字画等陈列品,工艺美术品等;(七)、技术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及多煤体配置,服务器及计算机通讯网络,计算机软件,远程通讯设施等;(八)、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

各类而符合固定资产际准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七条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入帐:

1、新建、购入(包括不论用何种资金来源新建和购入)、调入(包括由地方提供或由外单位捐赠)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或调拔价入帐。按规定支付的购置附加费应计入购价内,购进或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不计入固定

资产价值。

各种技术设备的主机及一切附属器材统一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入帐,不能单独核算的可按估价入帐。

3、盘盈、赠送、无价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估价入帐。

第八条固定资产原值增减

1、报废、变卖、转让、调出的固定资产,凭审批单按帐面原值注销。

2、固定资产按原值入帐,不计提折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的价值。

(1)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提高质量的,按所开支的费用增加其价值。

(2)成套设备因调出或遭受毁坏其原有一部分时,应按调出部分或受损程度减少其价值。

(3)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翻建,应按固定资产面积的增减计算出其增减价值。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

和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十条增添固定资产应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充分挖掘原有潜力的基础上,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编入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添置。属于专项控购的商品,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才能购买;属

于基建项目,应按基建程序和手续办理。

第十一条购置固定资产,由财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同子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收合格后,由财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拔单,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办理入库、财务报销和使

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二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固定资产管理作如下分工:财会部门负责的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财产分类设置二级科目进行金额核算,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设置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帐,分类登记收、发、用、存的数量和金额,根据在用、在库分布情况,按使用单位和个人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簿(卡);使用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办理领用、保管、清点等事宜。固定资产的帐卡应定期进行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做到财会部门有帐,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有卡,有利于清查核对,

相互制约,共同把固定资产管好、用好。

第十三条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的,必须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查批准。凡不报的,一经查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政

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十四条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固定资产都要按固定资产目录,分类、分项和统一顺序编号登记并建立固定资产帐

卡。

1、固定资产的统一编号,应固定标明在固定资产的明显部位,不得任意变更,编号应与卡片编号一致。

2、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财务、管理、使用部门各一份。

第十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的,应坚持有赏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固定资产总量为基数,收取一定比例的固定资产占用费,并上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以经营性获得的利润收入,应当纳于预算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建立清查盘点制度。财产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一般每半年应对帐一次,使帐实保持一致。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每年要组织一次有财会部门和使用部门参加的全面清查盘点。如发现盈亏、余缺、损毁,应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报批手续,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帐卡记录,以保证帐卡相符。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按下列分类管理:

一、房地产管理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房地产档案资料,分类、分项目、分单位立档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基本内容包

1、房屋建筑物概况: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建造时间、资金来源、建筑物价值等情况。

2、有关产权和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征地批准文件,建基审批文件、土地证、房产证、协议书等。

3、设计施工资料:图纸,工程预、决算,施工合同等,基本资料不齐全的要补办齐全。

(二)建立健全使用制度、合理分配使用房产。

1、单位办公用房和干部职工住房分配必须由主管职能部门或分房小组提出方案交干部职工讨论后,报领导集体研

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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