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证据的收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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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证据的收集方法

劳动仲裁证据实务

2010-08-21 13:03作者:钟燕军

一、新法关于证据方面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

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

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

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第二十一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证据的种类

【概念】

《辞海》中对证据的解释为“司法用语,侦查、审判机关在办案中搜集的,能够表明案情真相的事实材料,是分

析和确定案情,辨明是非,区分真伪的根据”。

一般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

 

【证据种类】

(1)书证

【概念】

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各种书面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如合同文本、各种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等。但书证内容的物质载体并不限于纸面材料,非纸类的物质亦可成为载体,如,木、竹、石、金属等等均不限。

【特征】

(a)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的事实,而不是以其外形、质量等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b)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c)书证的真实性较强,不易伪造。

【举例说明】

A、劳动合同

B、工作证

C、工资表

(2)物证

【概念】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特征】

(a)较强的客观性、直观性;

(b)独立的证明性;

(c)不可代替的特定性。

【举例说明】

A、不合格的产品;

B、赃款赃物

(3)视听资料

【概念】

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特征】

(a)科学性和间接性;

(b)形象性和直观性;

(c)准确性和完整性;

(d)复合性和稳定性。

【举例说明】

A、电话录音

B、视频监控录像

C、电子邮件

 

(4)证人证言

【概念】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证词。【特征】

(a)是证人对事物的感知及记忆情况的反应;

(b)具有不稳定性及多变性;

(c)证人的不可替代性。

 

(5)当事人陈述

【概念】

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的承认与说明。

【特征】

(a)较强的主观性;

(b)不稳定性;

(c)不可替代性。

【举例说明】

A、员工的申诉书;

B、单位的答辩状。

 

(6)鉴定结论

【概念】

指人民法院指定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民事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后所作的结论性意见。

【特征】

(a)专门性:是鉴定人用专业知识,就专门问题作出的结论,而不是法律问题提供的意见。

(b)科学性: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分析、鉴别,因此有着特殊的证明力。从而往往成为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举例说明】

A、笔迹鉴定;

B、印章鉴定。

 

三、证据搜集的基本技巧及审查标准

1、关于书证

【收集方式】

(1)“谁主张,谁举证”

书证的提供,原则上由主张相关事实的当事人负责。

(2)举证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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