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证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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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证照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证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证件管理,满足企业资质审验及工程的需要,公司对各类个人证件实行统一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合同期内,所有公司需要的人员证件原件由人力资源部设专人统一保管。

第三条、必须严格保守员工个人证照的机密。

第二章证件接收、保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证件包括职称证(初级、中级、高级);执业资格证;八大员、特种工等各类上岗证;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建造员注册证和资格证;注安师、造价师、造价员等证书;

第五条、接收证件时应验明真假,登记造册后应扫描存档。提供假证件者公司有权没收证件并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第六条、保管人员须妥善保管好各类证照、证件,如出现损坏或丢失,应立即报告公司,以便即刻与发证机关联系,及时挂失和补办。

第七条、证件存放按公司相关规定享受补贴。

第三章证件的借用

第八条、借证遵循一事一借、用毕归还、再用再借、谁用谁借的原则,并如实填写《证照登记台账》。

第九条、借用的证件应保存完好,严禁损坏、涂改、遗失。否则因换证、补证所发生的费用由借证人承担。

第十条、不得假借公司证件从事违反公司制度和法律法规的事情,违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证件退还

第十一条、公司出资取得的证件,要求必须至少在公司存放五年以上;不满期限则需按比例支付取证发生的培训及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员工个人取得的证件,离岗时向人力资源部主管申请,并经公司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取回。

第五章取证后培训

第十三条、公司持证期间的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办理,持证人需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真实。

第十四条、合同期间,个人证件的继续教育费、培训费、教材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证照保管人应及时办理有关证件的注册、变更、延期等事项。因持证个人原因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第六章报名考试

第十六条、根据报考条件,自愿报考,由本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及资料,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报名工作,从上级部门取得证件后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安排学习,相关费用公司报销,因个人原因考试不合格者考试费用自理。

第十八条、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按照克拉玛依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由员工本人提供相应的证件及资料,报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评审费用自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人力资源部,共十九条,本制度自2014年3

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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