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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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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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双方自愿)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公平合理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三、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四、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多选题

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一裁终局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就同一纠纷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C.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就同一纠纷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D.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答案】AD

【解析】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成功源于发现细节,没有细节就没有机遇,留心细节意味着创造机遇。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为大家整理好了,希望大家重视这一备考资料,多加利用。真题作为备考中的重要资料,希望大家抽出时间去学习,凡事从小做起,不怕单调和重复,长期的积累坚持,想不成功,也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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