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与银行会计基本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银发[2005]3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2005年10月31日银发[2005]30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总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执行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试行本)》废止。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民银行各级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制度。
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二)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三)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
(四)提供金融会计服务,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事务。
第四条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总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制定辖区适用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会计法规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第三节登记会计帐簿第四节编制财务报告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返回)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12.10•【文号】银发[2002]370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规范银行会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制定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附件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中资银行机构(含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办理会计业务,执行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银行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真实提供会计信息。
会计法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会计法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银行存款业务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会计法银行存款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存款管理制度”)。
第二条存款管理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存款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各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存款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存款业务的开展、监管、会计处理、风险控制等内容。
第四条审计部门和监管部门依据存款管理制度,进行存款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监督制度,保障存款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存款业务的开展第五条金融机构开展存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存款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存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从事存款业务。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存款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明确存款业务的种类和范围,规范开展存款业务。
第七条金融机构对存款业务的各项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开展存款业务。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使用专业的信息化系统进行存款业务管理,保障存款业务的准确性和安全性,确保存款信息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三章存款业务的监管第九条存款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存款业务档案和监管台账,及时更新存款业务信息。
第十条存款管理部门定期对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进行检查和审计,对存款违规行为进行追究,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存款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进行存款风险评估,确保存款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存款业务的会计处理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对存款业务应当进行专门的会计处理,确保存款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存款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存款业务相关的会计凭证和资料,确保存款信息的安全可控。
第十四条存款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存款业务的会计处理,确保存款账户的余额准确无误。
第五章存款业务的风险控制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存款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
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2003-8-12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规范银行会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制定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附件: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二○○二年十二月十日附件: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中资银行机构(含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办理会计业务,执行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银行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真实提供会计信息。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银行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业务。
二、会计机构第五条银行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在有关机构中设置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应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
第六条会计机构对本单位的会计业务实施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银行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和电子化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会计核算体系。
银行附属单位的会计核算,可由会计机构采取并账或并表方式集中反映。
第八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经上级行会计部门同意。
会计机构负责人也可由上级行委派。
第九条会计机构裁撤、合并,应及时办妥会计业务交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司):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巩固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成果,进一步推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广泛开展,我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和财政经济工作的基本环节。
从去年以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所暴露的问题看,一些单位放松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造成了会计基础工作不同程度地削弱、滑坡甚至混乱,助长了会计工作秩序的混乱,影响了单位经营管理的开展,削弱了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建立正常会计工作秩序的重要突破口,也须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总体目标是:通过3到5年的努力,实行独立核算的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符合《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记帐、算帐、报帐工作符合制度要求,会计工作秩序规范有序,会计工作水平稳步提高。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摸清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制定规划和具体实施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基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
各基层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整改,健全内部各项会计管理制度,规范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完整全文(最新)
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范我管理组会计工作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是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原则性规定而制定的会计工作具体操作规范,目的是使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具有全面、系统、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和考核。
三、本细则包括以下内容: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范,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设置会计帐簿、记帐、算帐、对帐、结帐、查帐、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等。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一、各单位要按《会计法》的规定,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素质、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责任制相联系。
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三、会计工作人员的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五)收入、支出、费用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二、办理会计事项要求书写正规的文字与数字。
书写正规的文字和数字,是会计人员的基本功,也是会计基础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
凡未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会计数字与文字书写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应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篮色或黑色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铅笔;按规定需要书写红字的,用红墨水,需要复写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可使用圆珠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号:银发[2011]306号颁布⽇期:2011-12-26执⾏⽇期:2012-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国库会计⼈员第三章国库会计风险管理第四章国库会计核算第⼆节预算收⽀核算第三节资⾦清算第四节账务核对第五节年终决算第五章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第六章国库会计监督与分析第七章国库会计签章第⼋章国库会计档案第九章附则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为适应国库业务发展需要,进⼀步规范国库会计业务⾏为,总⾏将《国库会计管理规定》修订为《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作为国库会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国库资⾦风险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346号⽂印发)、《中国⼈民银⾏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347号⽂印发)、《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建⽴国库会计岗位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银办发[2006]206号)同时废⽌。
附件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国库会计⾏为,提⾼国库会计管理⽔平,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民银⾏会计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条国库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财政收⼊、⽀出情况。
(⼆)加强国库会计监督,防范国库资⾦风险,维护国库资⾦安全。
(三)加强国库会计⼯作管理,提⾼国库会计⼯作质量与服务⽔平。
第三条国库会计⼯作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作负有组织、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为,并定期报告⼯作情况。
第四条国库应充分运⽤信息技术,强化控制与监督,有效利⽤国库会计核算信息资源,提⾼⼯作⽔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4.10•【文号】银发[2000]112号•【施行日期】200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2000年4月10日银发[2000]11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确保国家预算资金的安全,加强对国库各项会计核算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转发本《规定》,并组织国库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以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执行中如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库会计核算管理第一节会计核算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二节内部控制制度第三节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印章、密押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五节计算机核算管理第六节人员培训与奖惩第三章国库会计核算办法第一节会计科目第二节会计凭证第三节会计账簿第四节会计报表第四章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的核算第一节国库经收处第二节乡(镇)国库第三节支库第四节中心支库第五节分库第六节总库第五章预算收入退付第六章预算收入更正第七章库款的支拨第八章对账与年终决算第一节对账范围和原则第二节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第三节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第四节国库与其他部门对账第九章国家债券的核算与管理第一节发行的核算与管理第二节兑付的核算与管理第十章国库会计档案管理第一节凭证、账簿、报表的装订与保管第二节档案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国库会计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及有关国债发行、兑付的制度,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概述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指国家、地方和行业针对会计实务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会计行为,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护财务信息的安全和合规。
会计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最基本的会计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会计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明确了会计报告的编制、审计和监督,规定了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会计机构的建立和管理,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益以及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会计基础工作规程》《会计基础工作规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的细化文件,共分为八章。
该规程详细阐述了会计基础工作的要求和流程,包括会计账簿的建立和管理、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固定资产的管理和计提折旧等内容。
会计人员在进行日常会计工作时,需要严格按照该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和记录。
《会计报告的编制规范与董事会决议与权益比率报告的编制指引》该规范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涵盖了会计报告编制、董事会决议及权益比率报告编制的内容。
该规范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会计报告的要求,规定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以及董事会决议和权益比率报告的内容和格式。
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是国家财政部制定并发布的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会计的管理和操作。
该制度规定了企业会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会计凭证的编制和审核、固定资产的计提和处置、财务费用的核算等重要事项。
企业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操作时,需要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针对事业单位制定的会计规章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事业单位会计的特殊要求,包括会计政策的确定、会计档案的管理、事业收入和支出的核算、特殊基金的管理等。
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需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
《银行会计准则》《银行会计准则》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针对银行业的会计规范。
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会计法规种类一、全国人大制定的会计法律《会计法》。
《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导我国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国务院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于2000年6月21日发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它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责任等。
它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的细化。
《总会计师条例》,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它主要规定了单位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
《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会计准则,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
它是由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准则和会计报表准则组成,是对会计核算要求所作的原则性规定,具有覆盖面广、概括性强等特点。
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它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会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各种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如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财政部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银发〔1987〕1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会计工作,是银行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反映经济情况、监督经济活动、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现银行职能的重要工具。
为了统一全国银行会计准则,充分发挥银行会计在各项业务、财务活动中的核算、监督和管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各级机构办理会计事项,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银行会计工作的任务主要是:一、正确组织会计核算。
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计算和反映金融业务、财务活动情况,为贯彻政策、考核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发展和金融决策,提供正确的数据。
二、加强服务与监督。
通过认真办理资金收付与划拨清算,促进和监督各单位、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加强宏观控制、微观搞活服务,支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三、贯彻“勤俭建国”方针。
加强经济核算,管好营运资金及财务收支,正确核算成本,监督和维护资金、财产的安全,努力增收节支,扩大社会主义积累。
四、开展会计检查、辅导与会计分析.加强对会计工作的检查、辅导、管理,不断提高核算质量与效率。
运用会计数据与资料,分析资金及财务变化情况,为经营决策提供信息.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全国银行会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管理本地区银行必须统一的会计工作。
第五条银行的会计规章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的管理权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简称分行)两级。
属于全国银行的会计基本制度、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订;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总行统一制订的制度、办法,可作必要的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总行的规定相抵触,并报总行核备。
P1 《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规范银行会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制定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二○○二年十二月十日附件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种类中资银行机构(含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银行)办理会计业务,执行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银行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的组织会计核算,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真实提供会计信息。
二、会计机构第五条银行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在有关机构中设置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应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
第六条会计机构对本单位的会计业务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银行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和电子化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会计核算体系。
银行附属单位的会计核算,可由会计机构采取并账或并表方式集中反映。
第八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经上级行会计部门同意。
会计机构负责人也可由上级行委派。
三、会计科目第十条会计科目按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
第十一条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及表外科目。
表外科目核算银行表外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内部控制措施落实
内部控制措施
为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人民银行应采取一系列具体的内部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健全岗位责任 制,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实施严格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制定并执行严格的业 务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等。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中国人民银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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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处理
引入会计信息系统,实现会计凭证录入、账簿登记、报表编制 的自动化处理,提高会计核算效率和质量。
内部控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强化内部审计和 监督,确保会计核算流程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信息披露
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披露财务报表和相关信息,加强外部监 督和审计,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和公信力。
内部控制的原则
内部控制应遵循全面性原则、重要性 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和成 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各级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明确各级行的职责和权限,形成科 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董事 会负责建立健全并监督实施内部控制 ,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高级管 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单位内部控制的日 常运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内部 控制的审计监督。
05
会计核算程序与核算方法
会计核算程序
01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
的依据。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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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记录经济业务、汇集经济信息的重要工具,也是编制财务 报表的依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会计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会计行政法规是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
如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订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订、发布的地方性会计法规,也是我国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体现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会计人员的管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责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会计核算的基本内涵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7.29•【文号】财会〔2024〕1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的通知财会〔2024〕1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要求,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我们对《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财会字〔1994〕27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范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但不符合本规范有关要求的会计软件,应当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3年内进行升级完善,达到要求。
附件: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政部2024年7月29日附件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用的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会计软件服务商(含相关咨询服务机构,下同)提供的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适用本规范。
单位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会计数据汇集到总部的,其应用的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是指单位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应用软件或者其功能模块。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6.05.24•【文号】•【施行日期】1996.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1996年5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新修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简称会计基本制度,下同)已经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批准,现印发各分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行要充分认识执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重要性。
修订后的会计基本制度是根据《会计法》、《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由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制定的。
会计基本制度是规范全行会计工作,全面贯彻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经营管理原则,准确、及时、完整、真实办理各项业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稽核和检查会计工作的标准,贯彻执行会计基本制度是规范和约束全行经营核算的重要措施。
各行必须加强领导,部门之间相互支持、协作配合,全面落实会计基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贯彻执行会计基本制度必须与贯彻执行朱镕基副总理对会计工作“约法三章”的要求相结合。
朱镕基副总理对会计工作的“约法三章”是会计工作的指导方针,必须长期坚持,并且通过执行会计基本制度使“约法三章”制度化。
(一)认真执行会计基本制度规定的真实性原则。
要严格遵循《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另立会计帐册”的规定;严格遵循《会计法》关于“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的规定,依据合法凭证正确使用会计科目登记帐簿,根据帐簿填制会计报表,保证会计报表的正确真实。
严禁滥用会计科目,任何人不准强令会计人员违反真实性原则调帐改表。
(二)各行应按会计基本制度要求尽快完善会计核算监督体系。
年末前建立健全会计事后监督机构并配齐人员;完善总会计坐班制,按规定应配备总会计的对外营业机构要及时配齐到位;尽快任命并配齐会计检查员,加强会计专业内部监控制度建设,督促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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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与银行会计基本规定
课程大纲
0. 导言:新版会计准则的核心变化及其影响
0.1 理念变革:“实质重于形式“+”充分审慎性“=会计人员更大职业判断权
0.2 模式变革:国际并轨、行业统一、报告趋同
0.3 规则变革:公允计价会计规则的巨大挑战与风险管控思路变迁
1. 重构的报表:资产与负债的重新定义
1.1 统一化会计科目设置与报表项目全解析:国际并轨趋势与可读性提升
1.2 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四分类法:流动性标准vs资产持有意愿与能力标准
1.3 衍生金融工具:表外项目表内化
1.4 合并报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指导下报表合并范围的扩张趋势
2. 全新的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历史成本计价原则vs会计计量多元化
2.1 公允价值的概念界定与层次选择:我们如何获取公允价值
2.2 现金流贴现法与全面风险拨备体系构建:我们可以如此估算和使用公允价值
2.3 公允价值原则的实践及其影响:公允价值是如何影响银行财报的
3. 新准则下特色银行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变革
3.1 利息收支、票据贴现及债券返售/回购业务的全新会计处理:我们如何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做账3.2 减值会计:减值准备适用范畴、减值测试、减值损失的确认、计量及报告、递延所得税会计
3.3 风险拨备的会计处理实践:DCF、MM与RR
4. 表外业务表内化:单式记账vs复式记账
4.1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学
4.2 票据业务会计处理表内化策略与方法
4.3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