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山安全
【发文字号】商政发[2008]23号
【发布部门】商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19
【实施日期】2008.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政发〔200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陕南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法<2008>28号)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优化矿山开发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是我市“十一五”期间实现突破发展的重要产业,在县域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已成为我市财政收入和群众致富的重要来源。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
作,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市矿产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促进商洛经济突破发展。
二、加强资源整合,促进合理开发。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行政审查、审批制度,坚决查处越权审批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发证的行为。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文物保护区,禁止开发矿产资源。要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管理行政执法力度,在全市范围内对探矿权、采矿权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全部采取挂牌或拍卖等方式实行有偿出让,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推进矿产资源向矿产资本转变。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量化节能减排指标考核,按照“扶优扶强、限小治乱,合理布局、集约开发”的原则,加大矿业开发整顿和矿产资源整合力度,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对大宗储量的矿产资源,如钼、钒、铁、黄金等,实行政府强力推进整合,申请从事探矿业务、探矿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公里或不低于两个基本区域,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从事采矿、依法取得采矿权的企业,采矿权不小于0.5平方公里或不低于一个采矿床体,否则必须整合;生产加工企业日处理矿石量小于500吨的必需整合;生产工艺落后、资源利用率不高、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必须整顿整合。审查探矿权、采矿权,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门人员,在充分论证基础
上,提出开发利用意见,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上在严格按照规定审查后,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对低于采矿要求、达不到生产加工能力、无证经营、安全生产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