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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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订立中的说明义务
相关法条:NO.17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 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 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
保险责任期间典型案例:
当阳市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 顺公司”)于2009年3月28日将鄂E60129号桑塔 纳轿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 支公司(以下简称“当阳人保”)投保,保险期 为2009年3月28日至2010年3月27日。合同签订后, 双方特别约定:交费生效,该车从事营运不负保 险责任。安顺公司于2009年5月30日向当阳人保 交纳保险费3859元。安顺公司车辆于2010年3月 31日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当阳人保 拒赔,安顺公司将双方保险索赔争议诉至湖北省 当阳市人民法院。问:法院如何判决。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P116-124
按照《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 签订保险合同,可以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上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也可以采用 其他的形式订立。因此,判断是否构成保险合同, 应当看是否具备一个合同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如 果具备这些要件,能够体现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的,则无论“保险协议”、“保险单”以及其他 书面形式,都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 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 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的。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与生效时间
保险合同生效要件:P109—112 1、一般生效要件——P109 2、特别生效要件——P110-112 关于附条件或附期限保险合同的效力: P111顺3自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保险期间、保险责任 期间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保险期间、保险责任期间
生效时间: 根据《保险法》第13条规定——“依法”成 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 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 附期限。
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与生效时间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如实告知义
务和说明义务
合同的生效与成立
《保险法》第13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 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 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 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 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 限。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签发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保险人的已无, 而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 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成立后才有生效与不生效的问题。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代表的是当事人是否就合同内容作出 意思表示以及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而合同生 效则是合同能否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如,保险利益的要求,就是保险合同生效的要 件。即使保险合同成立,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 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 效。)
保险合同订立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相关法条:NO.16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 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 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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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与保险责任期间
保险期间与保险责任期间
《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 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 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上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与保险合同 的生效时间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但保险责 任开始时间一般迟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 《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 列事项:……(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 间”。依此可见,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在我国保险法法规中不是一个概念。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开始 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如果保险合同对于包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没有特别 约定,保险期间多是指保险责任期间,即保险人 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