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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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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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浅谈安全生产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浅谈安全生产执法与服务的关系“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核心主题。长期以来,少数执法人员没有正确认识执法和服务的关系,存在着模糊认识:即认为强调严格执法就是横眉立目,不讲情面,就是打击和处罚,就会得罪行政相对人;认为强调服务就是削弱了执法的力度,降低了安监部门的执法权威。由于对执法和服务的关系没有理解清楚,忽略了问题的本质,没有把服务当成本质问题,从而制约了我们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在新的形势下,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是我们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结合工

作中的实际体会,笔者粗浅谈一下对二者之间关系的认识。一、执法要以服务为先导,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环境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具有相互统一的可操作性。实践证明,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是可以统一起来的,而前提是要求执法人员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对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有深刻的理解和充分的认识。在实施行政执法的过程之中,做到原则要“硬”,态度要“软”,执行政策法规要严格,工作的方式方法要灵活,要通过有效的宣传工作,做到以理服人,以情

感人,使管理对象能自觉自愿的履行政策法规赋予的义务,营造执法与优质服务的有机统一。

二、执法与服务是一个互为互动、辩证统一的关系执法与服务并不冲突,也不矛盾,二者之间是互为互动、辩证统一的。

篇二:针对公安执法现状的分析及思考

对公安执法现状的分析及思考

摘要:

公安机关是国家政府的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机构,是国家的暴力工具,它的执法活动是依法治国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法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目标。公安机关能否严格执法,提高执法质量,达到依法行政水平,将直接影响依法治国的工作进程。因此,怎样理性地看待当代公安执法的工作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探究改革、加强和完善公安执法工作的措施,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而当今社会公安民警的执法现状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不容乐观。

关键词:公安机关执法问题原因分析执法理论对策

一、当前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现状

(一)有些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自身法制观念淡薄,处理方法简单粗暴,办案效率低。

主要表现有:一是办案中刑讯逼供的情况屡见不鲜。如在审讯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变相体罚、长时间不让犯罪嫌疑人睡觉或者罚站、罚跪等手段逼取口供。二是采取“跟踪”、“盯梢”等方法查处赌博、卖淫嫖娼案件,随意将当事人带到公安机关审讯等。三是在查处治安案件、调处治安纠纷中,对于一些当场就可以调解的案件,缺乏耐心,不愿意去调解,而是选择将当时人带回派出所再处理,浪费了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导致办理案件的效率低下。

(二)部分民警在办案时较为随意,不按法律程序办案现象较多,不严格执法。民警在办案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或程序违法现象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僭越职权进行处罚。部分民警在位一些办案单位办案时,超越自身的职权,程序上缺少必要的报批手续。

既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审核批准,也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另外,一些民警在处理案件时,不按照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做主,随意提高罚款数额,曲解了行使自由裁量权设立的初衷。二是对案件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是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尤其是在对案情比较负责的案件的处理上,经常是在简单查明真相之后就草草结案,并不进一步地去调查取证,不作全面取证调查,仅凭当事人的口供定案,导致该罚的不罚,使一些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打击处理。三是滥用强制性手段。留置超范围,留置后不按规定通知家属。而且,适用刑事强制措施随意性较大。

(三)受中国长期的人情世故的方面的影响,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会出现偏私包庇的现象,导致人情案和关系案的出现。

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违法违纪问题尤其突出。主要表现有:一是随意扣

押、动用当事人财物,赃款财物管理混乱。有的办案民警在缺少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扣押当事人财物。二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搞权钱交易。有些民警在执法办案中“以关系为依据,以金钱为准绳”,接礼受贿,大搞权钱交易,甚至徇私舞弊,放纵犯罪,严重破坏了人民警察的形象。

二、对当前公安执法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民警整体的素质不高,对法律业务知识不熟悉。

主要表现有:一是部分民警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不了解、不精通新形势下的执法办案要求。不看不懂去群众的眼神,听不懂群众的语言,不懂与群众沟通交流的技巧。二是一些民警缺乏职业道德水准,对工作的责任心不高。其中也有少数民警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向个人或者企业要红包、拿好处。

(二)民警的执法目的不明确,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

有些民警执法指导思想有偏差,执法观念不适应。具体表现为:一是在用权与维权的关系上,权力本位思想严重。习惯把权力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漠视公民权利。二是在把握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力至上观念根深蒂固。当权力需要与法律要求发生冲突时,往往取权舍法,以权代法。三是在处理警民关系上,定位不正,主仆颠倒。忘记了人民警察的宗旨,忘记了人民群众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基础。

(三)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虽然随着各种监督制约机制的不断完善,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由于种种主观上的和客观上的因素,这些监督制约机制的落实不够,并没有充分发挥它们的职能。发现不了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者时就算发现了也不去想办法处理和解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很

难发挥监督制约的作用。

(四)人民群众感受不到公安工作的成效,导致不能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

有些基层民警对公民申领身份证、许可证或者执照等时,该办理的不及时办理,故意刁难、无故拖延办理时间。有的派出所即使受理了,也不及时立案,不认真进行调查取证,作风懒散疲沓,因而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无法处理。这些行为严重的影响了人民警察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形象,于此同时,也大大削弱了群众对公安民警的信任程度。这就导致了在之后办案过程中需要群众帮助时,群众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刁难等各种情况。这归根到底是由民警平时工作不到位,人民群众感受不到公安工作的成效引起的。

三、解决公安机关执法问题的一些思考

(一)要提高民警的自身素质,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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