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与清算协议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与清算协议书
甲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天津市新科技园区支库
乙方 天津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
为确保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
进行 做好银行支付与清算工作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
转发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
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2]82号 以及新
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国家金库天津市分库《关于印发<天津新
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暂行办法>
的通知》 津园财[2006]001号 和《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财
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银行支付清算暂行暂行办法》 津银库
[2006]2号 等有关规定 甲方和乙方就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与
清算业务 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 按照上述文件
规定办理。
第一条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组织管理
一 甲方委托乙方做为办理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国库管
理制度改革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的管理机构 全权负责本
系统的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业务的管理。
二 甲、乙双方应落实代理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国库管
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管理工作 认真执行天津市
人民政府、天津市财政局和国家金库天津市分库有关财政性资
金支付与清算的文件和规定 并接受国家金库天津市分库的检
查。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
一 对乙方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进行监督。
二 有权对开设于乙方系统内的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公务卡账
户等账户进行监督。
三 有权拒绝支付乙方超过实际代理支付额度的划款申
请 有权拒绝乙方基本要素不全或填写错误的申请划 退 款
凭证。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 协调乙方与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和政府有关部门
之间的代理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业务关系。
二 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乙方《××银行××支付申请划
退 款凭证》及附件 审核无误后 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操作
程序与乙方进行财政性资金清算。
三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 坚持与乙
方的对账制度 并及时向乙方反馈对账结果。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
一 监督管理本单位为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办理财政
授权支付业务 为预算单位在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下达的支
付额度累计余额内办理授权财政支付业务。
二 制定本系统有关支付清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并
组织实施。
三 作为财政性资金的清算银行具体办理与新技术产业
园区支库申请划款的工作 在新技术产业园区支库预留印鉴为天津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
四 有权要求甲方将应清算的资金及时、准确地划至乙
方指定清算账户。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一 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和《天津新技术产
业园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暂行办法》要求开立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预算外
资金财政专户和公务卡账户。严格账户管理 对现金的提取必
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 严格执行有关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各
种规定 积极配合预算单位、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新技术
产业园区支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遵照新技术产业
园区财政局或预算单位的合法支付指令和支付凭证准确、及时、
安全地将资金划至指定账户。不得受理预算单位超过新技术产
业园区财政局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的财政预算资金授权支付业
务。
四 对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进行监督。
五 新技术产业园区政局和预算单位开立、变更与撤消
账户时 应在开立、变更与撤消账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形式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库备案。
(六) 确定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和
人员。加强内控管理 制定相应的支付与清算管理办法 并报
新技术产业园区支库备案。
七 遵守保密原则 妥善保管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和
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凭证、清单及相关资料。
八 按照《天津市财税关库行横向联网接口规范》 开发
乙方横向联网集中支付业务的接口 并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
信息。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 因甲方过错 未按规定及时与乙方进行资金清算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 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未严格执行有关财政性资金支付
清算的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 致使财政性资金未及时支付清算或先清算后支付 错划、误划财政资金 对预算单位超额度
支付财政资金 造成资金损失的 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 协议履行期间 如遇与协议生效后颁布的有关政策、
法律、规定不符的 甲、乙双方须按照新的政策、法律、规定
协商一致 达成新的书面协议 并按新的协议执行。
三 本协议终止后 甲、乙双方应对协议期间发生的应
尽未尽委托代理事项负责结清 有关保密条款对双方仍继续有效。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