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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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项目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争创优质工程,提高企业的效益,维护企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项目及其所属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实行公司监督、工程项目自检的二级质量管理。

第四条各级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公司“严管理,创品牌,美环境,保安康,重诚信,促发展。”的管理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和实施计划,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增强竞争意识、风险意识、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实现质量目标的要求,为顾客持续稳定地提供优良的工程产品。实现工程一次性交工验收合格率100%;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合格率100%,优良率85%的质量目标,创建更多的优质工程。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文件,明确管理职责,按标准和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实施管理,对管理体系进行持续完善与改进,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和企业的信誉度,创造优良的产品质量和安全、良好的环境,关注员工的健康,推动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过程的监控和检验,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科技进步推动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第二章质量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项目经理的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的质量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向全项目部员工传达满足顾客要求和法律、法规、社会相关方要求的重要性;对本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负最高领导责任。

(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所需资源的提供,配备适宜的人员、装置、设施、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等。

(三)、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负责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的重大决策。

第八条项目总工程师的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的质量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

(二)、组织工程项目的质量策划,组织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并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资源配备,质量管理职能的履行和质量目标的落实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规定组织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四)、在工程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进行质量工作决策;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对外联络。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

(一)项目经理为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质量目标的实现全面负责。

(二)项目总工程师对项目工程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本项目的质量

策划,组织编制本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并组织对本项目出现的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和处置,组织和参与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三)项目经理部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建立项目经理部试验室,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保证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的有效实施,并提供相应的质量记录以验证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四)项目经理部应结合项目工程施工和管理的实际,组织开展QC小组活动,解决技术难题,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项目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必须认真组织施工过程质量策划,确定项目质量目标,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和工程项目应加强对供方评价工作的管理,对工程、劳务供方和物资采购的供应商,应按规定进行评价,制定合格供方名单,选择符合要求的供方,并保存评价和选择过程的记录。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强化对劳务队伍的管理,建立劳务队伍的管理台帐,坚持每月对劳务队伍进行履约检查和定期的考核和评价,严禁以包代管;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的有效控制。各分包队伍也必须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施工规范以及合同文件的规定进行施工,加强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向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加强对特殊过程的控制,应识别项目工程施工中的特殊过程,对特殊过程的设备能力和人员资格进行认可和鉴定,保证设备和人员满足规定的要求,并按规定对特殊过程的施工进行监控,保存记录,以保持必要时的追溯;确保特殊过程的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工程资料和质量记录是反映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管理状况的重要证据,项目经理部必须抓好施工和管理的原始记录、施工日志、试验检测资料、工程自检评定资料以及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工程资料和质量记录的真实可靠、齐全和规范。

第四章质量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质量信息是质量管理和决策的依据,为了收集分析质量信息,达到改进质量管理的目的,各单位应增加相互间的沟通和交流,加强质量信息的管理,充分运用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通畅的质量信息渠道。

第十七条各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质量信息的管理工作,按要求对本单位的质量信息进行收集、分析、汇总和处理;并对所属项目的质量信息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质量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质量月报表;

(二)质量事故管理台帐(包括不合格品登记台帐)和质量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三)施工过程中业主组织的综合检查评比文件和奖励;

(四)上级有关部门的质量抽查情况评价和结论;

(五)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证书和质量鉴定证书;

(六)优质工程及质量管理活动获奖文件、证书;

(七)工程质量回访资料及业主、监理、使用单位的有关反馈意见和要求。

第十九条质量信息管理

(一)质量信息应保证其及时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应保证所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关报表和管理台帐的数据信息要对应,不得弄虚作假;要及时进行整理、分析、汇总并按要求上报。

1.工程、质量月报表每月下旬按要求逐级上报;

2.质量事故专项报告和调查处理报告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上报,质量事故管理台帐(包括不合格品登记台帐)每月底逐级上报;

3.施工过程中业主组织的综合检查评比文件和奖励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质量抽查情况评价及结论,项目拿到相关文件后同时报公司;

4.工程项目的竣工资料按规定交公司档案室归档,交(竣)工验收证书和工程质量鉴定证书,项目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索取收集,并及时报公司;

5.业主、监理、使用单位的有关反馈意见和要求应及时妥善处理,有关记录应整理保存;质量回访报告于每年年底报公司;

第五章质量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加大对工程项目和施工现场的管理力度,公司每季度、项目经理部每月组织一次定期检查,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各工程项目应加强施工过程控制和现场管理,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坚守岗位,坚持现场监督管理,把好质量关,做好质检记录;质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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