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作者:石晨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3期

【摘要】作为国际法的两项基本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国际法中一项重要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直接关系到主权国家的稳定与统一以及整个世界的安全与和平。国家主权始终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基础,民族自决必须要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只有正确处理好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主次关系,才能保证国家的统一,抑制极端的民族主义,保持国际社会持久的安全与和平。

【关键词】国家主权;民族自决;关系

一、国家主权的产生

国家主权的概念产生于16世纪后半叶,法国政治思想家博丹提出关于中央集权的国家主权学说,认为主权是国家的重要标志,是一种永久的和绝对的权力,这种权利不能转移,除受上帝和自然法律以外,它不受任何限制。博丹的主权学说,对于铲除中世纪末期的贵族割据势力,反对教会特权,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起着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主权说越来越不能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于是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便应运而生。他强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是公共意志的运用,认为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神圣不可侵犯的。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由于旧的民族国家已经阻碍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垄断资本的扩张要求打破一切民族和国家的界限,于是否定和弱化国家主权的理论开始抬头。19世纪末,德国甚至出现了一种极端的国家主权说,宣称国家只服从自己的意志,而可以无视国际法,这就为德国这样的新兴帝国主义重新瓜分世界提供了理论。这种理论曾被德国法西斯所利用,给人类带来了惨重的灾难。联合国成立之后,通过制定一系列国际文件对国家主权原则的规定,从法律上奠定了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地位。

二、民族自决权的由来

民族自决权的概念起源于西欧,是17—19世纪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历史产物。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以“天赋人权”原则为基础,论述了只有人民的同意才是建立国家政府的基础,认为如果是征服者强加于被征服者的政府,那么被征服者的后裔有权摆脱这个政府。18世纪,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明确提出: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荣誉。19世纪,意大利革命家和思想家马志则主张鼓励个人为民族献身,认为自由、平等、博爱的民主目标与“统一、独立、主权的民族”的民族主义目标,应当在同一过程中得到实现。在中世纪的欧洲,封建专制王权和以罗马教皇为中心的神权占统治地位,许多小民族和国家因此深受压迫和奴役。这些思想家和革命家提出的观点,是针对和批判封建专制制度的,也适应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要求,无疑具有进步意义。1789 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颁布《人权宣言》,明确提出民

主主义、民族主义、民族自决权的口号,反对封建专制的王权和罗马教皇的神权。法国大革命后,民族自决原则与西方民主自由人权等许多原则一起在欧洲得到了广泛阐述和实践,并随着资本主义在世界范围的扩张而传播到世界各地。此后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列宁和威尔逊关于民族自决权先后提出了不同主张,不仅丰富和发展了民族自决理论,而且使之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实践问题。

三、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之间是一种既相互并存又彼此制约的关系,二者相互作用,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做出过卓越的贡献。然而,民族自决权对国家主权而言又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民族自决思想导致了主权国家的诞生,它对于一个民族的统一与整合以及摆脱压迫和争取独立曾起过极为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民族自决权又挑战现有主权国家的完整与统一,动摇了国家主权原则。

特别是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冷战格局的崩溃,民族矛盾代替意识形态矛盾成为当今世界上最主要的不稳定因素。很多多民族国家中的民族敌对和民族分裂情绪激化,出现了大量由于民族独立问题而导致的武装冲突,在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上,西方国家基于其特定利益,对很多国家少数民族的民族分裂主义倾向加以支持,其理论依据就是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对国家主权构成了严重的威胁。面对这个问题,我们应当在当今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来理解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一方面是使新生的民族国家有充分的自由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另一方面,让处于被压迫,被奴役地位的民族有摆脱这种境遇的权利。对于在多民族国家内部的一般的民族矛盾和民族问题,国际法并不鼓励采取脱离多民族国家独立的方式来解决。全世界的国家中,多民族国家占大多数,如果都以民族矛盾为理由来进行所谓民族自决,世界将会被瓜分的支离破碎。承认民族自决权,并不等于国际法鼓励现行的主权国家境内的少数民族享有当然的分离权。民族自决权本质上是一种后天赋予的政治权利,像任何其他权利一样,民族自决不是无限度的,而是一种有严格条件限定的权利。在建立主权国家前,任何民族都有民族自决的权利,而一旦主权国家建立起来,国内各个族裔意义上的少数民族等于将自己民族自决权利让渡给了层次更高的国家主权。这些国内少数民族的集体身份也就由“族裔民族”转变成“政治民族”,少数民族身份只具有种族和文化意义,而不具有政治和法律含义。每个成员的个体身份都是国家公民,他们享有作为国家公民的相应权利,当然也承担忠诚国家的相应义务。主权国家中的某个民族、某个部分如果想从原有国家中独立出去,其归属显然不能由某个小共同体自己说了算,而应该由国家所有公民投票决定。那些动辄以民族自决名义分裂国家的分裂运动,实际是在滥用根本不存在的权利,他们不是在进行民族自决,而是在进行国家分裂。当今出现较严重民族分裂问题的国家,其多民族国家在组成之初,都是以历史习惯或自愿联合为基础的,可以说,这些多民族国家的出现本身就是民族自决权的体现。当然,在这些国家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的出现民族发展不平等,民族文化冲突等具体问题,但是并没有上升到民族压迫或是民族奴役这样的地步,完全可以通过国内法的调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逐步消除这些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民族自决权原则是错误的。因此,

对于一个由多民族自愿组成的国家而言,如果它已建立了合法政府并实行有效统治,任何国家就不得以民族自决权为借口,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该国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对民族自决权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充分尊重国家主权这一基础之上。

在当今国际社会中,主权国家仍是人类目前进行自我管理的最主要方式,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同时,它也是构成国际社会的最基本的单位,是国际社会的核心,其稳定与否直接影响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只要国际社会的基本成分仍为国家,国际法仍主要是国家间法,国家主权原则就将永远是这个社会及其法律秩序的核心,国家主权的这一核心地位并不因民族自决权的形成与发展而发生动摇。因此,国家主权始终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基础,民族自决权要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前提,惟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尊重并促进民族自决权的实现。也只有正确处理好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主次关系,才能保证国家的统一,抑制极端的民族主义,保持国际社会持久的安全与和平。

参考文献:

[1] 徐乃斌主编:《国际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 曾璐:《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载于《国际观察》,2002年第2期。

[3] 曾令良:《论冷战后时代的国家主权》载于《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4] 田文林:《“民族自决”的神话与现实》,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2008年。

作者简介:石晨,(1988-),男,汉族,陕西渭南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法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