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流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流程的规定(试

行)》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流程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5月26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流程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网拍概念及平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处置执行标的的方法。

各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运营网为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第三条【网拍原则】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合法、规范、廉洁、文明的原则,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拍卖方式】各级法院处置执行标的应当遵循自行进行网络拍卖为主、委托拍卖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拍卖标的

第五条【拍卖标的】上网拍卖的执行标的应当是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不得作为拍卖标的,不得通过司法拍卖予以合法化。

第六条【网拍范围】下列执行标的一般应当上网拍卖:

(一)机动车、机器设备、船舶等;

(二)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海域等使用权;

(三)未上市公司股份、股权、企业经营管理权;

(四)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收益、抵押担保权;

(五)知识产权(财产权部分);

(六)物的租赁权及其他权益;

(七)其他适宜上网拍卖的标的。

执行标的不适宜上网拍卖或者无法上网拍的,仍采用委托拍卖方式。

第三章拍卖前准备

第七条【标的控制】上网拍卖的执行标的应当是执行法院已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八条【动产调查】执行标的是动产,一般应当查明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权属、用途、现状、瑕疵、质押或留置、租赁使用、查封扣押情况等。

执行标的是机动车的,一般应当查明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权属情况;车辆行驶公里数、初次登记日期、保险终止日期、检验有效期及环保排放标准等;车辆存在的瑕疵、违章记录、交通事故后维修保养等;在车辆上设置的抵押、租赁等情况;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调查】执行标的是不动产房屋或工业厂房等的,一般应当查明其权属情况(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构造及区位状况(朝向、楼层、面积、装修、用途及居住环境等);抵押或租赁等情

况;存在的瑕疵情况;优先购买权情况;税费缴纳情况;相关政策限制的规定;占有、使用情况;查封、冻结情况以及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

执行标的是其他财产权的,一般还应当查明其权属关系、所占比例、处理程序、条件限制等。

第十条【标的评估】上网拍卖的执行标的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拍卖工作规定(试行)》处理。

执行部门向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移送的《移送评估表》,一般应当附有下列内容:

(一)查封、冻结或扣押执行标的的裁定;

(二)评估、拍卖或变卖财产的裁定;

(三)执行标的的权属、抵押担保、租赁使用等情况;

(四)执行标的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范围、地点;

(五)对执行标的评估的具体要求;

(六)其他应当提供或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评估标的的权属、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范围;

(二)评估标的的外观、瑕疵、占有使用情况;

(三)评估标的的评估价值;

(四)对评估标的整体或分零拍卖的建议;

(五)评估标的的照片不少于十张、视频资料二至五分钟。

(六)其他需要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决定网拍】合议庭决定对执行标的上网拍卖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报《移送上网拍卖审批表》,层报负责人审批。

层报的《移送上网拍卖审批表》,一般应当附有下列内容

(一)合议庭意见;

(二)查封、冻结拍卖标的的相关裁定;

(三)财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四)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视频照片及文字说明;

(五)起拍价、增价幅度、评估价、保留价;

(六)上网拍卖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上传资料】网络拍卖管理员应当在收到《移送上网拍卖审批表》及执行部门移交的相关资料后三日内,按照网络拍卖平台页面的提示要求,准确完整地上传拍卖所需资料。

第十四条【网拍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及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发布。也可以根据潜在竞买人的分布情况,在相关媒介上发布。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户外显示屏上发布网络司法拍卖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拍卖船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法院应当在拍卖船舶三十日前,向被拍卖船舶登记国的登记机关和已知的船舶优先权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所有人发出通知。

第四章竞买人须知

第十五条【竞买人注意事项】竞买人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详细了解拍卖标的状况,包括现场看样;

(二)详细了解拍卖公告内容和相关要求;

(三)详细了解拍卖须知或拍卖说明事项;

(四)详细了解竞价成交后的违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六)在拍卖结束之前通过支付宝账户成功缴纳保证金报名的均可参与竞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