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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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

性损益(2008修订)

【法规类别】公开发行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0.31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3号)

为保证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修订)进行了修订,并改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现予公告。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在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本公告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拟上市公司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

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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