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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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全省推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有效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和2012年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拟定在公立医疗机构(包括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公立医院)探索实施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初步拟定三种实施范围,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选定一种实施范围提交厅党组或厅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一)配合全省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确定在公立医院按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试点单位。2012年,在作为国家和省里试点的20家县级公立医院按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2013年,在全省所有县级公立医院按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选择部分三级医院试点;2015年全省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按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各市(州)推荐试点单位。2012年,由市州推荐本辖区内3家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全省按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工作试点单位(各地推荐的医院必须涵盖20家县级公立医院
改革试点县医院);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推荐一家县级公立医院作为全省按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工作试点单位;2013年,在全省所有县级公立医院按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选择部分三级医院试点;2015年全省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按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三)所有县级公立医院作为配备使用单位。即:2012年,全省所有县级公立医院按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2013年,选择部分三级医院试点;2015年全省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按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配备比例
在推行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公立医院应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不断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具体比例为:
二级乙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307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省增补的177种药品(484种)的90%(下同),其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二级甲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85%,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三级乙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80%,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0%。三级甲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低于75%,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
的比例不得低于15%。
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暂自定配备比例或参照同级综合医院使用比例。其他专科医院暂不规定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或参照同级综合医院使用比例。
三、相关措施
(一)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各试点公立医院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必须通过省级基本药物采购平台集中采购,由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
(二)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试点公立医院应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同时采取各种措施,鼓励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不断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减轻群众负担。
(三)执行相关政策。在开展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试点单位,基本药物采购价格是医院基本药物销售价格;在未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试点单位,基本药物销售价格可在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基础上加成15%销售;医院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公立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工作,是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各级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切实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扎实抓好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要将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采购配送、合理用药等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定期进行考核。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检查指导,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对未达到使用要求的医疗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工作机制,制定本单位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完善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的监测评价;加强培训,提高医务人员使用基本药物自觉性,确保本单位按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的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