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与法国总统权力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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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统与议会的关系
美国总统与议会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总统任命政府组成人员须获参议院通过,任何行政机构的设置和废除,都要通过国会立法决定;2、财政预算须获得议会通过,总统的所有国内发展项目、外交活动和国内外军事行动都依赖于国会的财政支持,而过会有有效地控制着税收和拨款;3、议会有权弹劾总统;4、国会通过的所有法案都要经总统批准之后才能生效,总统有权否决国会议案。5、总统的国情咨文对议会立法的重要方向性影响,而且总统也享有一定的委托立法权。
另外,法国总统的广泛的任命官员的权力并不需要国会同意,如前文所述,甚至总统任命内阁总理也不必考虑议会中的党派力量对比。相反,总统要参与国会的立法。总统不仅享有宪法赋予的法律审批权,而且还亲自行使部分立法权。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议会通过的法律要送交总统,有总统15天内颁布。在规定的15天期满以前,总统可以要求议会对该项法律中的某些条文重新审议,议会不得拒绝。总统可以通过宪法委员会,宣布议会通过的决议违宪。而在美国,总统所否决的议案如果再次以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则不可再次否决,违宪审查也完全是最高法院的职权。
那么,美国总统制下的总统和法国半总统制下的总统在权力上到底有什么区别?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总统的产生方式;总统与内阁的关系;总统与议会的关系。根据政治学的一般原理,权力由谁产生,就要对谁负责,谁的后台大,谁的地位就高。笔者称之为“子以母贵”:在民主社会,由全民选举产生的机构必然高于其他机构。在分权与制衡原则得到普遍推崇的当代,总统最为一个政治机构,其权力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又是通过其同立法和行政机构的关系来体现的。
现在美国总统是由选举人团间接选举产生,即选民不直接投票选举总统,而是先选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组成选举人团选出总统。选举人团以州为单位产生,其成员与各州在国会两院议员的人数相等。各州选举人的产生又采取通票制度(the general ticket system),就是全州为一选区,选民把一州的选举人团视作一个整体来投票,要么投票支持这一档提名的全体选举人,要么投票支持另一党提名的全体选举人。尽管美国总统布什由全体选民直选产生,但毕竟是民意的代表,这也就决定了其不受议会限制,和议会制国家的政府划清了界限。
法国第五共和国初期,其总统与美国总统一样,是间接选举产生的。1958年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由国会议员、省议会议员、海外领地议会议员以及市议会选举出的代表组成的选举团选出。”市议会选出的代表主要是市长、副市长以及部分议员。1962年戴高乐总统为了进一步完善自己设计的政治体制,提出修改宪法,将总统改为由全体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这一修正案通过以后就剥夺了议会选举总统的权力。因此,宪法修正案已经蓬皮杜政府提出立刻遭到议会中其他党派的强烈反对,随即议会通过了对蓬皮杜政府的弹劾案迫使其辞职。但是,戴高乐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解散了议会。并于该年10月28日举行了公民投票,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废除了旧日选举方式,建立了公民直接选举总统的制度。修改后的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由普遍的直接的选举产生。”同时,戴高乐派在并行举行的大选中仍然是多数,因此它又以胜利者的姿态任命蓬皮杜再次组织政府。后来,戴高乐在1964年1月谈及这件往事时说:“我们以这样一种方式行事:权力直接来自于人民,这意味着全民选举的国家首脑必须是权力的来源和掌握者。公民投票对这一点表达得非常清楚。”
法国总统拥有的立法权中最有意义的是提交公民投票。1958年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根据政府在议会例会期间提出的或二院联合提出并公布在政府公报上的建议,可将一切有关公共权力机构的组织,批准共同体协定或旨在授权批准显然不违背宪法,但影响到现行体制运行的条约的任何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总统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举行公民投票,公民投票表决通过的法案不经任何批准,由总统在15天内公布即成为法律。戴高乐1958年重新任职后的十年里,共举行过5次公民投票,前四次均获通过,最后一次惨遭失败。
另外,美国政府的各种政策均出自总统府,决策权属于总统而不是内阁,因为宪法上只是提到行政权属于总统。内阁会议由总统召集,讨论的议题由总统确定,内阁只是辅助总统做出决定的集团顾问,但最后决定是由总统个人做出,内阁一般不进行集体表决。内阁是否受到重视,甚至内阁有哪些官员组成,完全取决于总统的好恶。最典型的例子是林肯内阁。1862年林肯总统在决定发布《解放宣言》之前召开了内阁会议,他在内阁会议上这样说:“我把你们召集在一起,是让你们听听我写了些什么。对这件重要的事我不想听取你们的意见,我自己已经做出了决定。”如果林肯就某些问题征求内阁意见,而内阁又与他的意见相左时,他就会毫不犹豫的说:“七票反对,一票赞成,赞成票占多数,通过。”虽然这只是一则传闻,但它充分说明了美国总统与内阁的关系。
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总统享有广泛的任命权。“共和国总统任命总理。总统根据总理提出的辞职要求解除总理职务。”总统任命总理时可以不考虑议会中各派力量对比的情况,这完全是总统个人的权力,而且无需副署。尽管总统仅在总理提出辞职要求时才能行使罢免权,但只是形式。戴高乐的总理德勃雷,德斯坦的总理希拉克表面上都是事先提出辞职,实际上却是总理与总统发生激烈冲突而被迫辞职。宪法还规定:“共和国总统根据总理的提议任免政府其他成员。共和国总统任命国家的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另外,法国总统还负责主持内阁部长会议,而部长会议不采取投票表决,主要是为总统提供咨询,对国内外的重大事件做出评论
关键词:美国总统 法国总统 权力
著名英国政治学家哈罗德·拉斯基称美国总统“既是一个国王,又是一个首相”。[1]因为在西欧主要国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都是分设的。由国家元首(君主或者总统)对外代表国家,由政府(首相或者总理)掌握行政权力,制定和实施国内外政策。而在美国,总统一人身兼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两职,这种设置不仅使他具有西欧各国国家元首的最高尊严,成为国家民族统一的象征,也使他掌握着西欧各国政府首脑的实际权力。这样,两种政治职务的统一,加强了美国总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宪法地位,使他比任何一位西欧国家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具有更大的权威和影响。
一、总统的产生方式。
在美国开国之初,如何选举产生总统是制宪会议上最棘手的问题之一,至少出现过四种方案:由国会选举、由人民普选、由各州州长选举、由各州选举产生的选举人选举。对于由各州州长选举的方案,会议没有给予认真考虑;关于有人迷糊你直接选举的方案也遭到加多代表的反对,因为制宪会议的参加者大多不信任人民的“明辨是非的能力”。争论的焦点集中在由国会选举和有选举人选举这两种方案。会议初期,由威尔逊提出的选举人方案遭到否决,由国会选举的方案已经通过。直到会议过半,这个问题又被重新提出讨论,威尔逊、莫里斯和麦迪逊等人力陈行政部门不应由议会任命,应该让总统摆脱对议会的依赖,主张把任命总统的权利交给“其他某种来源”,“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2]经过反复辩论,制宪会议代表们最后接受了麦迪逊等人的意见,并达成了两点共识:一是由人民直接选举总统极其困难,因为国家幅员辽阔,人民不了解情况,没有选择全国最高行政长官的判断能力,容易受少数阴谋家的操纵,被引入歧途。梅森发表意见说,让人民选择最高行政长官就像“让瞎子分辨颜色一样不合理”。二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不仅应该分开,而且应该相互独立,总统不应该受国会限制,不应该由国会选举产生。最后,制宪会议采纳了选举人团的方案,至于选举人如何产生,由于代表们的意见一时很难一致,就把这个问题暂时搁置起来,留给各州议会去自行决定。
由此看来,两国总统都由选民选举产生,都不受议会的限制,其权力都来自于人民,尽管美国总统仍然是间接选举。但是从宪政制度上,法国总统的地位是高于三权之上的,而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同时是三权之一,受到其他两权的制约。所以总体看来,美国总统地位不如法国总统的地位高。
二、总统与内阁的关系。
美国1787年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句话就是“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这是总统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在美国宪法中并没有直接使用“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称号。作为政府首脑,宪法中赋予总统的权力比较明白,在总统之外,没有另设总理或其他作为政府首脑的职位。总统负责任命官员与组织政府,政府的高级关于都是由总统任命,同时总统还负责指导和监督政府工作。须要注意的是,美国总统不仅享有任命权,而且享有免职。由总统挑选政府成员,这就保证了政府成员至少在政治上是与总统一致的;总统有权将不能与他保持政策上一致的政府成员免职,是实现对政府监督和控制的更重要的手段。虽然宪法并没有明确赋予总统免职权,而且在后来的司法判例中也否认了总统越过参议院的单独免职权,但事实上总统一直在行使这一权力。如汉密尔顿解除了反对“杰伊条约”的国务卿伦道夫的职务,约翰逊“暂停”了与之意见不合的陆军部长斯坦顿的职务等等。
法国总统权力中,美国总统决不可比的一点表现在法国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可在同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磋商后,宣布解散国民议会。”总统可以任何原因解散国民议会,不需要任何人的副署。所谓同总理和两院议长磋商,通常仅仅是一个形式而已。总统形式这项权力时,一个重要的限制就是在大选一年内不得两次解散国民议会。这样,因为议会在弹劾政府的同时,自己也有被解散危险,所以这项权利可以制约议会,而且确确实实将总统置于了三权之上。
美国总统与法国总统权力比较
刘旭 政治学理论 200721150005
摘要: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比较美国总统与法国总统之间的权力差别:总统的产生方式;总统与内阁的关系;总统与议会的关系。最后得出结论:从总体上来说法国总统的宪法权力和实际权力都要大于美国总统。在权力来源方面,两国总统都有全民选举产生,但是法国总统是直选产生,而美国是间接选举。但是在行政权力方面,美国总统要大于法国总统。因为美国宪法明确规定总统享有行政权,总统直接组织政府并行使行政权,这就要比法国总统通过总理行使行政权更直接。在于议会的关系方面,法国总统的权力就要远远大于美国总统。法国总统不仅在宪法地位上高于议会,而且拥有提交公民投票权。
由此看来,法国总统的权力和美国总统不相上下。然而,法国毕竟存在一个政府首脑——总理,虽然总理的任命可以不考虑议会中的党派势力,但是为了贯彻自己的政策,总统一般都要任命议会多数派的人为总理。这样就出现了“左右共治”的局面,使得总统的权力受到很大的限制。庆幸的是,“左右共治”的局面是由总统任期和议会任期不等造成的,随着法国总统任期改为五年,“左右共治”将成为历史。
1958年,这种情况改变了,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缔造了一种半总统半议会制。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遵守共同体协定和条约的保证。共和国总统要确保宪法得到遵守。总统通过仲裁赋予了总统以保证人和仲裁人的地位。所谓保证人、仲裁人,其根本意义在于,总统是一切权力之上的权利,凌驾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之上。因此,总统作为保证人和仲裁人行使权力的行为不仅无需承担政治的和法律的责任,而且除了犯叛国罪由议会控告之外,宪法再没有规定任何弹劾总统的条款。从政府体制的权力结构来看,法国总统的地位高于美国总统。因为,尽管美国总统的权力很大,而且越来越大,但是他并没有高于立法和司法的地位。
由此可见,虽然美总统的权力不断膨胀,但是其与议会之间仍然是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关系。而法国则不同,法国总统在这方面有着美国总统无法匹敌的权力。
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总统对外代表国家,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他有一系列的外交权力。总统任命驻外使节,进行国际谈判,缔结和批准条约在军事上,总统是武装部队的统帅,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总统在行使外交权和国防权时,一般具有排他性。而美国总统的这些权力,多半要经国会通过才能生效。1966年1月,戴高乐总统要求美国军队撤出法国,并宣布1967年对某些中东国家实行禁运。1963年,1966年阻止英国加入共同市场等等,所有以上决定以及继戴高乐之后历届总统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莫不都是唯个人意志自行其是,根本未同议会进行任何磋商,有的内阁成员也全然不知。法国宪法虽然没有像美国宪法那样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但是他不受议会制约的行政任命权,主持部长会议无需经过表决的决定权,以及宪法赋予的“保留的职权”,却切切实实完全掌握了行政大权,并把议会抛到了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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