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经验】我国消费税改革的四个基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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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我国消费税改革的四个基本点
在多数发达国家,消费税的功能主要体现在组织税收收入、适当兼顾调节收入差距,近些年间也更为突出地表现在通过提高应税消费品的价格以纠正“外部性”。
实证分析表明,在我国,虽然近几年来对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作了一些调整,但整体上消费税的作用依然相对有限。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我国今后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五位一体”的改革与发展目标,三中全会进一步形成了全面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基于“五位一体”的改革与发展蓝图,消费税还有进一步优化其功能、发挥其作用的空间。
可注重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为其自身改革的重点。
强化三大功能,扩大消费税占税收收入和GDP的比重在我国目前阶段上,消费税应当发挥组织财源、收入分配和纠正外部性的作用,三个功能缺一不可。
相比于直接税,间接税更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造成纳税人的税收成本与其受益之间的不对应。
赋予某一种税以单一功能还是多个功能,需要考虑整个税制体系的设计,即需要通盘考虑一些功能或政策目标是否可以通过其他税种来实现。
所以,消费税的优化设计必须与其他税改问题一并考虑。
譬如,一国的税收决策者在决定是否应当放弃消费税的收入调节功能时,不仅取决于该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能否建立一个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而且还取决于该国整体分配制度的完善。
如果政府体系的征管执行力和问责制约束度不高,马上采用以直接税或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则不太合适。
但如果一个社会的初次分配是不够公正、公平的,那么税收在再分配中的公平功能(包括消费税所具备的)就还要尽可能加以发
挥。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完备、初次分配的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尚未到位,劳动者收入水平总体也不高,所得税体系发展落后且税务管理能力薄弱等等,因此,我国的消费税既不能单纯对应于发达国家所看重的“矫正外部性”功能,也不能单纯对应于最贫穷国家的单纯收入功能,而是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全面包括收入功能、环境补偿功能和收入再分配功能。
全面强化三大功能必须扩大消费税占税收收入和GDP比重。
与1994年相比,2010年我国消费税收入增长了近5倍,平均每年有超过10%的增长率,但消费税占GDP的比重无论从实际值或是模拟值来看,都远低于发达国家。
例如,2010年,我国消费税占GDP比重的实际值为1.7%,而OECD成员国的平均水平为2.8%,最高的斯洛文尼亚为4.37%。
如果从模拟值来看,我国消费税比重在OECD坐标系下应当提高到2.26%,而在美国坐标系下则应当提高到2.87%。
需要注意的是,现阶段发达国家消费税的功能实际上只有筹集税收收入和矫正外部性两个功能。
如果我国消费税的功能需要在三个方面都要强化,即在注重筹集税收收入和纠正市场经济过程中存在的外部性的同时,也要重视对收入差距的合理调节和引导理性消费,这一比重还应当更高。
重视矫正外部性功能,对消费税扩容、加码和整合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对环境问题研究的深入,很多国家相继开征了与环境相关的新消费税,而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建设则相对滞后。
根据一些国际机构的定义,与环境有关的消费税主要包括能源产品、机动车与交通服务、可度量或者是可估计的空气和水的排放、导致臭氧减少的物质、水污染、垃圾处理、噪声等。
我国消费税的14个税目中,虽然其中50%与环境有一定的联结,但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