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行为在善意取得制度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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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行为。可是 , 法律上的处 分行 为又可分 为物权上 的处分与债权上的处分 , 前面所述涉及 的转让 、 设质等
当然 归物 权调整 , 债权 上 的处分 行 为 呢? 比如 出租 , 但
善意取得制度经《 物权法 》 明确规定后∞ 虽并未 , 将“ 无处分权 ” 作为此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一 , 却把此制 度 中的转让人明确限定为“ 无处分权人” 由于此条款 ,
国在制订《 同法》 合 过程 中, 区分各 个国家之 间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不 同而导致 。应 当在 法律 上认定 无权 处分签订的 未
合 同效 力 为 有 效 , 能 解 决 实践 中遇 到 的 法律 问题 。 才
关键词 : 无权处分 ; 意取得 ; 善 物权 变动
中 图分 类号 :9 3 2 D 2 .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6434 2 1 )50 6 -3 17 -4 X(0 2 0 -0 30
限制 , 从而 欠缺完 全 的处 分权 。如 夫 妻共 有房 产 ,分 其共 有 财产 的情 形也 属
于无权 处分 ; 三是 虽 然 有完 整 的所 有 权 但 却 没 有 处 分
权 , 型 的 比如在 所 有权保 留合 同里 , 典 当事 人 约定 在价 金 没有 完 全清偿 之前 , 转让 人 保 留其所 有权 , 么 在合 那 同有效 期 间 , 转让 人 虽 享 有所 有 权但 却 没有 把 同一 财
问题 。
那么问题就 出来了, 假如乙丙之间合同无效 , 那么 个无效的合 同( 或称为债权合意) 是否能够 引起物 权 的有效变动呢?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与善意取得之
一
无权处分在 我 国法 典 中的首 次亮相 是在 《 同 合
法》 5 条 “ 第 l 无处分权 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 经权利人 追认或者无处分权 的人订立合 同后取得处分权 的, 该
21 0 2年 5月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Ju o m ̄ o b iUnv  ̄i fE u ain fHu e ie t o d c t y o
M a 01 y2 2
第2 9卷第 5期
V 12 N . o. 9 o5
论 无 权 处 分 行 为 在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下 的效 力
产再次转让与他人的权利 , 相反 , 仅享有期待权 的买受 人却可 以处分其享有的期待权 ; 最后 是代理人在无代 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的情况下擅 自 处分被代理人财产 的情形 。 [
得处分权 , 而非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 丙又是否能 善意取得?按照《 物权法》 的规定 , 在此种情况下 , 丙 是完全可以善意取得 , 而无论其与乙之间的合同效力
同样适 用 于他物 权 的善 意取 得 , 以我 们 可 以这样 理 所 解: 无权 处 分 中的物权 上 的处 分行 为 , 用善 意取得 均适
出借、 保管等是不是这里所指 的处分 呢?答案是肯定 的, 因此这 里 所欠 缺 的 处 分 权 既包 括 物 权 法 上 的 “ 处
分” 能 , 权 也包括 债权 上 的处 分行 为 。 具 体 而言 , 这种 欠 缺处 分 权 的情 形 主要 包 括 以下 几种 : 一是 没有所 有 权而 擅 自处分 他 人财 产 的情形 , 比 如承 租人对 于 承租 的财 产 不 享 有 所 有 权 , 擅 自将 其 却
作者简 介: 姜
瑜 (9 1 , , 1 8 一) 女 河南商丘人 , 助教 , 经济 法硕 士, 究方向为物权 法和 商法。 研
一
、
无权 处 分 行 为在 《 同 法》与 《 合 物权 法》 效 下
规 定 。虽然 众多 学 者对 此 条 款 解 释 不一 , 无 权处 分 对 效 力 的认 定 出现 了以下 三效 力说 : 无效说 、 有效说 以及 三效力 待 定 说 。2但 目前 通 说 仍 认 为 : 权 处 分 效 力 【 无 待定 , 也就 是效 力被 确定 之前 , 如权 利人 进行追认 或拒 绝 追认 , 么合 同效 力 确 定 , 那 或有 效 或无 效 , 则其 合 否 同效力 处在 不确 定状 态 中 。
力冲 突的体 现
无 权 处分 , 指行 为人 没 有处 分权 , 以 自己的名 是 却
义实施 的对他人 财 产 的 法律 上 的 处 分行 为 。 因此 , 这
里 排 除 了事实上 的处 分行 为 , 如对 物本 身 的毁 损 、 灭失 等 , 特指诸 如转 让 、 质 、 立 抵 押 等 物 权 上 的法 律 而 设 设
姜 瑜
( 商丘 师 范学 院 法学 院 ,河 南 商丘 4 60 ) 700
摘 耍: 无处分权而签订的合 同效力在《 同法》 合 中明确规定为待 定 , 然而在 《 物权 法》 的善 意取得 制度下 , 无权处分行为
的 受 让人 却 可 以依 法 取得 相 关 权 利 , 而 引起 了债 权 合 意 的 效 力 未 定 却 可 以 导 致 物 权 变 动 的 奇 怪 现 象 。 究其 原 因是 我 从
承租 的财产 让 与他人 ; 二是 虽 有所 有 权 但 所 有 权 受 到
制度。例如 , 甲的电脑交 由乙保管 , 乙擅 自卖与善意的 丙并交付之 , 或质押 ( 完成交付) 或抵押与善意 的丙 ,
则 适用 善 意取得 制 度 , 时 丙 依 法 可取 得 电脑 的所 有 此 权 或者 质权 或抵 押 权 。那 么 , 值得 思 考的一个 问题是 , 如果 未 经 甲追认 或 者 事后 甲 拒绝 追 认 , 者事 后 乙根 或
本未取得处分权 , 那么此时乙丙之间的合同效力如何? 按照《 同法》 5 条 , 合 第 1 效力处 于不确定状态或无效。 如果 乙丙之 间合 同效 力待 定 , 能否善 意取得 ; 丙 如果 乙 丙 之 间 合 同无 效— — 当然 , 这里 无 效 的原 因也是 基 在
于原权 利人 的拒 绝 追认 或无 处分权 人 订立合 同后 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