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低碳城产业发展及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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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低碳城产业发展及开发建设
监管协议
宗地编号/用地方案号:G10224-0260、G10224-0261准入产业:
项目名称:国际低碳城文化会议中心
项目单位:
土地出让合同编号:深地合字(2019)号
目录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3)
二、地块规划基本情况 (4)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4)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5)
五、核查标准及程序 (13)
六、违约责任 (14)
七、退出机制 (17)
八、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8)
九、协议书效力 (18)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区政府授权单位):
(一)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身份证号码:电话: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清林中路海关大厦东座15楼
(二)深圳市龙岗区重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署
法定代表人:职务:
身份证号码:电话: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7楼
乙方(土地竞得者):
法定代表人:职务:
身份证号码:电话:
地址:
鉴于乙方已于年月日取得深圳市龙岗区宗地号为号的土地使用权。

为切实履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2019] 号)和《深圳国际低碳城产业准入研究及产业导向目录》等要求,进一步发挥试点国家低碳城(镇)的示范引领作用,扩大品牌影响力,推动龙岗区文化产业发展,打造深圳东部文化高地,根据《深圳市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规〔2018〕11号)等有关规定,甲方一作为龙岗区文化产业主
管部门,甲方二作为国际低碳城规划建设统筹、协调和管理单位,受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委托,与乙方订立此协议。

二、地块规划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用地方案号:G10224-0260、G10224-0261
土地位置:龙岗区坪地街道国际低碳城核心区,泥墙排路与塘桥西路交汇处
土地用途:G10224-0260:新型产业用地、商业用地;
G10224-0261:商业用地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39242.17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267277
土地使用年期:(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深圳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甲方可委托专业机构,根据本协议约定,对乙方建设项目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书违约责任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乙方注册地址不在龙岗区坪地街道的,甲方为乙方注册地址变更提供协助。

(四)甲方支持并指导乙方申请国家、省、市和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等,以及申报重点文化企业、文化
创客空间等。

(五)甲方对项目地块实行“全方位、全年限”监管机制,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后的第5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按本协议要求实行监管。

自项目竣工后第6年完整会计年度至土地出让年期届满前每5年,可参照本协议第5个完整会计年度要求实行监管;或结合届时政策规定、发展形势等以补充协议形式签订执行。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乙方自项目竣工之日起,第2个完整会计年度,本项目纳入龙岗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下同)不低于5亿元,第5个完整会计年度产值规模不低于60亿元;且5年内累计产值规模不低于150亿元。

税收规模:乙方自项目竣工之日起,本项目第2个完整会计年度区级财力贡献(国、地税之和形成的龙岗区地方财力,下同)不低于0.1亿元,第5个完整会计年度区级财力贡献不低于1.2亿元;且5年内累计区级财力贡献不低于3亿元。

本协议所称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统计口径以乙方(龙岗区内)、入驻园区企业(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本区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
记状况为准。

纳入统计的企业(单位),其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必须均在龙岗区。

本协议所称形成地方财力是指企业在深圳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计入龙岗区地方分成部分。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建筑面积上的固定资产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等)不低于 15000 元/平方米。

(二)低碳控制:G10224-0260地块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06吨标准煤/万元,增加值水耗不高于4.78立方米/万元,年总碳排放不超过19450吨,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不超过0.13吨CO₂/万元。

G10224-0261地块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06吨标准煤/万元,增加值水耗不高于2立方米/万元,年总碳排放不超过18580吨,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不超过0.13吨CO₂/万元。

(三)绿色建筑:乙方应将项目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高端智能化绿色建筑,争取将项目打造成“零排放”示范项目。

项目应当具备前瞻性的规划设计、高标准的建筑质量、优异的环境质量和良好的兼容性、拓展性,充分体现人性化、智能化和绿色环保节能特征。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际低碳城相关规划关于海绵城市、绿色建筑和低碳生态等要求。

其中,G10224-0260和G10224-0261宗地应按照低碳社
区营造进行整体规划建设,须取得美国“LEED-ND”(Leadership in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Design for Neighborhood Development)金级以上绿色社区认证;G10224-0261宗地建设的不少于4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酒店须取得美国“LEED”(Leadership in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Design)铂金级认证。

G10224-0260和G10224-0261宗地鼓励建设垂直绿化及立体绿化。

(四)归属地及股权变更限制:乙方注册地址不在龙岗区坪地街道的,按以下方式二者选其一履行迁入义务:
1、乙方承诺在竞得用地后3个月内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及统计关系归属地迁入龙岗区坪地街道。

2、乙方按有关规定在龙岗区坪地街道成立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并及时向甲方提交政府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统计报表等资料。

选择第二种方式的,乙方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名下后,由乙方、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补充协议,继受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本协议约定。

乙方取得用地之后,乙方或其全资子公司、项目公司在土地合同期内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和统计关系归属地不得迁移出龙岗区或坪地街道。

在土地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乙方或其全资子公司、项目公司投资
比例以及股权结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擅自改变。

(五)产权归属与移交:
1、宗地内建设的办公用房、商业、酒店、研发用房及无污染生产厂房、宿舍、配套食堂等产权归乙方所有。

其中,酒店需配建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会议及其配套设施面积;包括会议地毯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不少于1个大型宴会厅、5个会议室、3个多功能厅、2个报告厅,至少有一个最大会场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会议室。

无污染生产厂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鼓励研发用房与厂房一体化混合建设,推进土地及建筑空间集约高效使用,且产业用房建筑之间的建筑高度比按照以下要求:
(1)厂房之间的建筑高度比不宜大于2.5;
(2)研发用房之间的建筑高度比:
A.当最高建筑小于150米时,不大于4.0;
B.当最高建筑大于等于150米,不大于5.0。

2、宗地内建设的100平方米邮政所以成本价移交市邮政局,其余5340平方米的公共配套设施、宗地外的泥墙排路北段、塘桥西路东段和GQ08-02地块新增市政道路(宽约12米,长约180米的支路,建设具体信息以相关部门审批文件为准),产权归政府,均由中标人投资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

,具体按照《龙岗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宗地内的5440平方米公共配套设施包括:社康中心100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2000平方米,社区服务中心1500平方米,社区管理用房300平方米,警务室50平方米,邮政所100平方米,公共厕所170平方米(含50平方米母婴室),小型垃圾转运站300平方米(用地面积650平方米),环卫工人作息房20平方米。

上述具体指标以规划部门最终批复为准。

乙方须对无偿移交政府的建筑室内外进行精装修,包括大厅、门厅、走廊、楼梯间、洗手间等,装修标准不低于同期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同类公共配套设施装修标准,具体以设计方案征求龙岗区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为准。

连接低碳乐城与会展中心的人行景观桥要体现绿色生态理念,营造生态“风雨廊桥”的形象特色。

3、宗地内建设的研发用房、无污染生产厂房、宿舍及配套食堂作为一个标的物限整体转让,限整体登记,不得分割登记,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约定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宗地内建设的办公、商业可分割转让。

宗地内建设的酒店须自规划验收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期满后限整体转让。

(六)开发时序及建设限制:
1、乙方承诺G10224-0260或G10224-0261宗地内须建设一栋标志性建筑,高度控制在200米左右,具体以规划国
土等有关部门最终审批为准。

G10224-0260和G10224-0261宗地建设的建筑应注重建筑高度、形体及布局与周边山体、建筑互相协调统一,形成连绵柔和、错落有致的城市“天际线”。

G10224-0261宗地建设的不少于4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酒店应按五星级酒店标准(GB/T14308-2010)进行建设,开业一年后酒店视经营需要积极向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申请评定五星级旅游饭店。

为确保酒店保持高标准运营,乙方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2个月内,与世界排名前列的酒店集团(即美国《HOTELS》杂志公布的2018年全球酒店排名榜中公布的排名前四十名的全球国际性酒店管理集团)签订《管理合同》或合作协议,成功引进该酒店集团旗下高端品牌酒店(达到Smith Travel Research(史密斯旅游研究)公司划定的Upscale高端、Upper Upscale超高端或Luxury奢华等级)直营店。

2、乙方须自该用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8个月内启动项目开工建设(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的,以项目取得的首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之日为准),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年内完成项目所有建设并竣工验收。

项目应统一开发时序,整体规划建设,不得分期实施。

其中,高度控制在200米左右的标志性建筑应自开工之日起2年内完成基坑工程建设;项目地下室
≥3层的,其开工日期可以在前款规定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竣工期限相应顺延。

移交政府的部分按相关规定与甲方签订移交协议。

本条款未尽事宜,参照《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试行)》(深规土[2018]11号)执行。

(七)文化产业及园区运营:
1、乙方取得用地之后,应根据市区关于文化产业规划发展要求,在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项目产业规划及园区建设等方案研究,通过“文化+”形式,融合旅游、科技和工业产品展示等元素,丰富产业内容充实产业发展。

项目应结合周边国际低碳体验中心、低碳城公园、低碳会展中心和丁山河等进行整体统筹发展,全面提升片区城市品质和完善配套设施,吸引优质企业进驻,达到“见形象、聚人气、出效益”的目的。

2、为打造主导产业明确、孵化作用突出、文化内涵浓厚、文化企业集聚的产业园区,G10224-0260宗地建设的产业园区内须入驻文化创意企业20家以上,已入驻文化创意企业数量不低于该园区企业总数的60%且文化创意企业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该园区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的60%,同时园区文化企业使用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0%。

乙方承诺在项目竣工验收后5年内至少引进3家产值规模1亿元以上的文化企业,且该引进的亿元文化企业需至少在园区内累计入驻运营1年;但存在以下情况的,可视为符合要
求:入驻园区前产值规模不足1亿元,但是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的第5年,产值规模超过1亿元的文化企业。

3、为推动园区及入驻企业发展,乙方承诺项目竣工后每年组织举办不少于10场次经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审核的文化创意产业活动。

乙方应确保酒店会议中心开展论坛、学术交流、展出、培训等功能完整性,积极配合每年国际低碳城论坛组织筹办,通过专家演讲、边会交流、一对一洽谈、产业博览会、项目签约等多种形式,深度探索绿色低碳发展路径,扩大国际低碳城品牌影响力。

(八)转让出租限制:
1、除法律法规、土地出让合同和本协议规定产权建筑部分外,土地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或以股权转让等方式变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乙方办公、研发用房及无污染生产厂房的租售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深圳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文化创意类企业,包括数字创意(包含:影视动漫、新媒体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文化软件、数字音乐、数字出版和游戏等)、演艺娱乐、创意设计、文化旅游、高端文化装备、文化消费终端、文化会展。

(2)经龙岗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对本区产业发展、
文化创新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

(3)符合《龙岗区产业用地供应管理规定》(深龙府办规[2017]4号)对促进龙岗区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且经龙岗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企业。

3、乙方应当将办公、研发用房及无污染生产厂房等的销售或者出租对象信息报送龙岗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办公、研发用房等属租用的,每次租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严禁承租人再次转租或分隔出租。

五、核查标准及程序
(一)核查标准:
1、总投资额是否达到承诺值;
2、投产时间是否延误;
3、产值规模是否达到承诺值;
4、税收规模是否达到承诺值;
5、产值能耗等低碳控制要求是否超标或落实;
6、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未经同意发生变化;
7、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土地出让合同及本协议要求,擅自直接转让或以股权转让等方式变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况;
9、实际运营产业是否符合产业准入条件;
10、注册地、税务等级地和统计关系归属地是否提前迁
出龙岗区或坪地街道。

11、甲方依据本协议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项目。

(二)核查程序
1、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及纳税规模核查。

乙方应在考核期(自项目竣工后第
2、
3、5个完整会计年度,第5个完整会计年度核查后每满5年,出让年期届满前一年)次年3月31日前向甲方提交统计及纳税证明材料(由乙方向政府统计、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并加盖公章)。

2、其它履约情况核查。

项目建成竣工后1个月内、竣工后每届满1年之日起1个月内、出让年期届满前第13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履约情况核查申请。

甲方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

单项审验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有权再次进行专项审验。

六、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权利义务”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建议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企业的后续手续、停止对乙方有关优惠政策等措施。

(二)经甲方核查,乙方未履行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地址及税务登记地变更到龙岗区的手续,自甲方出具核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总投资额的5%向区政府指定的部门缴纳交纳违约金。

未如期缴
纳违约金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直至缴清违约金及利息为止。

如乙方在龙岗区坪地街道设立相应全资子公司、项目公司,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全资子公司、项目公司的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出资比例、股权结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乙方应于甲方指定期限内恢复全资子公司、项目公司原出资比例及股权结构。

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

(三)在约定会计年度甲方核查乙方产值规模,乙方产值规模未到达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产值规模不足部分的5%即{(约定产值规模—实际产值规模)×5%}作为违约金。

核查不合格满一年经再次核查仍不合格的,乙方应每年(自甲方发出缴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区政府指定的部门缴纳产值规模不足部分5%的违约金,直到经核查产值规模达到约定要求为止。

(四)违反形成龙岗区地方财力约定的违约责任:
1、若经甲方核查,乙方在承诺期届满时,未兑现本协议第四条“乙方权力和义务”第(一)款关于税收规模承诺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承诺期内企业承诺累计形成地方财力-承诺期内企业实际形成地方财力)×5,未按期缴纳违约金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直至
缴清违约金及利息为止。

乙方承诺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2年后、5年后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均未兑现的,均需于收到甲方缴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按上述要求支付违约金。

2、乙方在5年承诺期后实际形成地方财力未达到承诺形成地方财力的50%的,除按照上述要求支付违约金外,政府有权以建安成本价回购不少于50%的自用建筑和未转让的全部非自用建筑。

3、若经甲方核查,5年承诺期届满后,在任一土地出让年期考核阶段(5年承诺期届满后每隔5年周期)内,乙方实际形成的地方财力未达到5年承诺期要求的20%的,甲方可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建设用地,其自用及未转让建筑全部由政府按建安成本价收回。

(六)经甲方核查,乙方履约考核未通过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要求改正的,甲方有权建议相关部门将乙方、关联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及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我市信用中心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披露。

各部门将依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七)乙方在项目建成使用后,将办公用房擅自租售或变相租售给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产业类别,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收回已租售房屋并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乙方应以其擅自或
变相租售获利为限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由甲方确定,乙方无异议。

如乙方无法收回已租售房屋的,乙方承担的违约金不得低于租售当时该房屋经甲方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的市场评估价值(租金或售价)。

如乙方租售价格低于租售当时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乙方应予以补足。

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可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建设用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八)甲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本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各类问题,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的,甲方有权下达停工指令,乙方必须无条件立即停工。

(九)乙方建设质量未达到本协议规定的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未能达到验收与交付使用条件的,甲方有权向龙岗区物业产权登记部门提请延迟该项目物业产权登记,直到达到验收标准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为止。

如乙方因建设质量未达标需返工而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照相关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乙方销售或者出租乙方办公用房时,未将销售或者出租对象信息报送龙岗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自甲方出具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乙方应按该地块土地出让金的5%向区政府指定的部门缴纳交纳违约金并按甲方要求予以改
正。

(十一)未能达到低碳控制要求,超过相应控制值的,乙方按以下情形承担违约责任:
1、增加值能耗每高于控制值0.01吨标准煤/万元的,按项目考核年度当年纳税总额5%承担违约金,最高不超过20%;
2、增加值水耗每高于控制值0.1立方米/万元,按项目考核年度当年纳税总额5%承担违约金,最高不超过20%;
3、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每超过控制值0.01吨CO₂/万元,按项目考核年度当年纳税总额5%承担违约金,最高不超过20%;
4、年总碳排放每超过控制值50吨的,按项目考核年度当年纳税总额5%承担违约金,最高不超过20%。

(十二)乙方违反第四条第(五)款约定,相关设施的建筑面积未能达到规定标准的,按减少面积的市场价向甲方进行赔偿并限期进行整改,如数移交。

七、退出机制
(一)主动退出。

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在报经甲方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合同地价(不计利息),甲方可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建设用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补偿方
式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予以明确:
1. 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1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将剩余已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乙方;
2. 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1年但未满2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已付合同地价退还乙方。

报经甲方后未获批准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拒不履行的,建设用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由甲方无偿收回。

(二)强制退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形的,甲方可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建设用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补偿方式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约定。

(三)乙方出现前述第(一)(二)项情况的,应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之日起20日内,按该地块土地出让金5%向区政府指定的部门缴纳交纳违约金。

八、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二)凡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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