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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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

牛钰

金融专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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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

摘要:本文是对中国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首先介绍中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现状;其次阐述发挥中国机构投资者监督作用的必要性;最后对如何促进中国机构投资者发挥监督作用提出建议。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

中国的机构投资者虽然在近年来发展迅猛,但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目前,机构投资者的结构以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等缺乏监督积极性的机构为主,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尚未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但他们加入机构投资者行列指日可待。

中国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使得发挥机构投资者的监督作用成为必要。中国公司的内部人治理体系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非流通的国有股占绝对控股地位。这一特殊性使得中国的公司治理问题不仅与英美截然不同,与日德也相差较大.非流通的控股股东与流通的少数股东之间利益目标不相一致,而且权力分配极度失衡,两者的矛盾已成为中国公司治理的最主要矛盾,导致内部治理的失效。这使得对国有控股股东的监督和制衡成为中国公司的首要治理问题。在该特殊性无法在中、短期内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发挥机构投资者的监督作用,尽快建立多元股权的制衡机制,是改善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这是解决中国的特殊治理问题的方法之一。

就中国而言,目前争论的问题不应该是要不要发展机构投资者,而是如何发展机构投资者,如何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与市场环境,如何推动机构投资者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问题。

1.中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历程与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中国大陆资本市场自上世纪 80 年代政府宣布开启以来,发展时间很短,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开启之前是根本不存在的,更谈不上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了。上世纪 90 年代初政府的重大决策,给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带了契机。深证证券易所先于1991 年做出了允许机构投资者入市的决定的重大决定,随后 1993 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允许机构投资者入市。在中国机构投资者发展过程中的,可以看到政府在处处推动的痕迹比较明显,市场的作用力较小。

随着机构投资者的进一步发展,1994 年中国政府有关机构决定试办合资的基金公司吸引外国基金参与国内资本市场,作为机构投资者之一参与投资国内股票市场。1999 年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又提出要“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重大战略决策。2000年起政府决策层将发展机构投资者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由此使大家意识到发展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和整个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本文主要把它分成三个阶段主要分为三个阶段,接下来对其发展历程简单介绍。90 年代开始国内资本市场的重大决策纷纷出台,特别是最近几年,政策频出,政府决策层推动机构投资者发展的意图十分明显。

第一阶段:上世纪 90 年代初期的发展萌芽阶段

上世纪 90 年代初期,随着两个证券交易所允许机构投资者入市,揭开了中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的序幕。当时组建的机构投资者,都是国有资本的天下。在相关主管部

门行政令下,相继组建。国内证券投资基金起步于 1991 年,但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

也不完善,基本处于不受法律管制,盲目发展的初步阶段。

第二阶段:上世纪 90 年代中期至 90 年代末期,发展初步阶段

上世纪 90 年代中期,政府部门开始出台相关法令法规或暂行管理办法,改变之前无序的状态。一部分法律法规和部门管理办法陆续推出,比如 1997 年国务院发布,

使得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有了一定的规范化发展,机构投资者正式进入了规范发展阶段。1999 年,保险资金被允许以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股票市场,虽然规定其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 10%,但是由于保险资金规模很大,对整个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推动不可小视;当时机构投资者的种类也比较单一,在市场活跃度方面也比较差。当时中国正在进行的艰难的经济转型和金融体制改革。

第三阶段:20 世纪初期至今的蓬勃发展的阶段

21 世纪初政府决策部门开始将发展机构投资者作为金融改革的重要政策来进行推动,一系列的有关机构投资者发展和改革措施逐步释放。2000 年,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同年 8 月中国社保基金(National Council for Social Security Fund,SSF)成立,是目最主要的一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法定代表人为谢旭人,其在形式和内容上与美国的公共退休基金类似,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资产运营,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统计,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为 11060.37 亿元,是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上规模最大的一家机构投资者。

中国资本市场于 2001 年正式推出了第一只开放型基金,并逐渐替代原有的封闭

型基金,成为基金市场的主流。2003 年《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公布,这是中国关于机构投资者的首部法律,有重大的标志性意义。同时国务院“鼓励机构投资者发展”政策的出台以及基金业的高额收益率,促成了机构投资者之一的基金业在随后几年的超常规的高速发展。

2004 年 10 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实施,管理部门允许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股票市场的比例上限为 5%;2007 年比例上限被分别调整为 10%;2010 年比例上限进一步调整为总资产 20%。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上限也从 5%逐步提升为 10%,甚至于被允许对特殊企业实现控股。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资产近几十年以来基本上保持着年均 25%左右的高增长率,政策的放宽对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意义同样重大。

私募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之一,往往带有一定的神秘色彩。由于 2004 年《证券投资基金法》针对的是公开发售的证券投资基金,因此私募基金在长期处于所谓法律管理之外的“灰色地带”。随后几年随着《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先后对私募基金的投资放开管理,使得私募基金实现合法化和正规化,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成为私募基金的投资主体。这样私募基金的投资风格也向“价值投资”的转变,加大了对上市公司行业研究力度,具备了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能力基础。

2003 年证监会批准合格境外投资者进行 A 股交易,作为中国证券市场入世对外开放的承诺之一,仅限于境内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的历史被改变。截至2012 年末,管理部门共批准 169 家 QFII 机构共计 374 亿美元额度,从持有资产的比例来看,股票市场依然是最大的投资市场,占据了 QFII 资金的 75%的比例。作为机构投资者之一,对于国内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2.中国公司治理的问题及机构投资者监督公司的必要性

中国的公司治理有其特殊性,针对这种特殊性,中国机构投资者监督公司治理的作用就越发显得必要和突出。

1、股权高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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