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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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行 政权力 乃至 立法 权力 的“ 宪法裁 决人 ” 。司 法 真 正 独 立 能
所 以, 笔 者 这样 表 述 司法 独 立 的 含 义 : 经 国家 确 权 的 中
立 机关 及 其 工 作 人员 在 按 照 法 定程 序 和方 法 对 冲 突事 实适
用 法律 的过程 中排 除任 何非 理性 干 预的法 律 自主性 。 我 国 宪法 规 定 : “ 人 民法 院依 照 法 律 规定 独 立 行使 审判 权, 不 受 行政 机关 , 社 会 团体 和个 人 的干 涉 。” 司法 独 立 可 以 分 为 三个 层 次 , 第 一层 含 义 就 政治 层 面 而 言 , 司 法 独立 指 司
和 立制 为特 征 ; 行 政 以命令 、 统筹 和执 行 为特征 ; 司法 以 中立
裁判 为 特征 。这 些不 同 的特 点 既是 不 同事 物 的本质 特点 , 又
使 这一 事 物 不 同于 其他 事பைடு நூலகம்物 , 而 司法 活 动不 同于立 法 、 行 政
活 动的本 质 就在 于裁判 。为保 证 司法裁 判 的公 正性 , 要 求行
法 权 既包 括 审 判 权 , 也包 括 检 察权 , 我 国 的 司法 体 制 也体 现
了这一 点 , 称法 院 、 检 察 院 为司法 机关 , 这 在 中 国是 约定 俗成
的。
使该 权 力 的机关 和个人 必 须 中立于 争执 双 方 , 与争执 双 方及
所 争执 的 问题没 有感情 和利益 的纠 葛 , 更不 能从 属 于或 受 制 于其 中 的任 何一 方 。 ( 二) 司法 独 立 有利 于定 分 止 争 , 化解矛盾, 维 护 社会 秩 序 和稳定 法 院和 法官 不仅是 私 人之 间所 生争 执 的公 断人 , 而 且还
提 下 完善 对 司 法 的 监 督 是 处 理 好 两 者 关 系 必 须 遵 循 的 原 则 。 关键 词 : 司法 独立 ; 意 义 分 析
中图分 类号 : D9 2 0 . 0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8 — 4 4 2 8 ( 2 0 1 3 ) 0 9 — 1 2 1— 0 2
是 从法 院 的 内部 结构 还是 从 审判方 式来 看 , 包 括上 下级 法 院 的关 系及法 官个 人 和法 院的关 系 , 中 国的 司法 制度 基本 上建
国早 已确 立 了人 民法 院依 法独 立行 使 审判 权 的原 则 , 有 人称
之为“ 中国 特 色 的司 法 独立 ” , 但 日渐 加快 的社 会 民 主化 、 国 家 法治 化进 程使 司法 独立 的种 种不 足暴露 无遗 。建立完 备 的 制 度来 保 障司法 真正 独立 已经 迫在 眉睫 。
论 司法独立 的含义
朱 亚 红
( 南京 大 学 法 学院 , 江 苏 南京 2 1 0 0 0 0 )
摘 要: 司法独 立是 法治社 会 的 内在 要 求 , 对保 证 司法裁 判 的公平 、 正义, 维护社 会秩 序 , 满足社 会 成 员对效益 的 需求具 有 重要 的 意 义。 司法 独立和 对 司法 的监督 不存 在根 本性 的对 立 , 两者 的 出发 点都是 要 实现 司法程序 和 实体 的公 正 , 在 坚持 司 法独 立的前
够缓 解诸 多 矛盾 , 维持社 会稳 定 ; 司法不 独立 , 导 致 的结果 必
然 与我们 希望 和追 求 的效果 背道 而 驰 , 南 辕北 辙 。 只有 司法 能 够独 立 , 才 能在 公 民心 目中形 成 权 威 , 法 院才 能 成 为任 何
法 权独 立 ; 第 二 层 含义 是 法 院 独立 , 法 院独 立 是 司法 权 独 立
、
司 法 独 立 的 含 义 概 述
对 司法 独 立含 义 的理 解 ,关 系着 司法 独立 原则 的贯 彻 , 而 要全 面 正确 地理 解 司法 独立 , 必 须知 道 什 么是 司法 。司法 机 关 即审 判机 关或 法 院 ,司法 权 即审 判权 或 法 院 的职权 , 司 法 即审判 。 正因 为如此 , 司法独立 也称 为 审判独 立 。 我 国学术 界 一般 认 为 , 司法 机关 有 狭 义 和广 义 之 分 , 狭 义 的 司法 机关 指 法 院或 国家 审判 机关 , 但 对广 义 的理 解认 为 中国法 中的 司
司法监 督 随着 当代 中国法 治化 进程 的加快 ,司法改 革 正 在 紧 锣 密鼓 地 进 行 。在 这 一 项 庞 大 而 又复 杂 的司 法 工 程 当 中, 司法 独 立无 疑是 能 够牵 一发 而 动全 身 的 突破 口。虽 然 我
组 成部分 , 结构 毫无意 义 。 但实 际上法 官并未 能够独 立 。 不论
的制 度 表现 , 包 括法 院独 立 于非 法 院机构 和 法 院之 间 相互 独 立 ; 第 三 层含 义是 法 官独 立 , 既独 立于 其他 职业 的公 民 , 又须 ‘ 特别 强 调法 官 与法 官之 间 的 自主性 , 法 官独 立 是 司法 独立 的 最高 形态 。法 官个 人独 立 与法 院独立 是 司法独 立不 可分 割 的 两个 方 面 , 没 有 法 院独 立 , 单 个 法 官无 法 履 行其 职 责 ; 同样 , 如 果 法 官不 能免 于其 独立 审 判可 能会 带 来 的种 种 担心 , 就 不
一
立 在机 构独 立与 统一 的观 念之 上 , 法官个 人 独立 在整 个 制度
中并 没 有 得 到 承 认 。 二、 司 法 独 立 的 意 义 分 析
( 一) 司法独 立是 司法公 正 的必 要条 件 司 法独 立作 为 司法 活 动的一 项 原则 , 其本 身又是 由司法 活 动 的本质 所决 定和要 求 的 。按照 现代 政 治学 的划 分 , 国 家 的职能 大致 分为 立法 、 行政 、 司法 三大 块 。立法 以议 事 、 决 策
所 以, 笔 者 这样 表 述 司法 独 立 的 含 义 : 经 国家 确 权 的 中
立 机关 及 其 工 作 人员 在 按 照 法 定程 序 和方 法 对 冲 突事 实适
用 法律 的过程 中排 除任 何非 理性 干 预的法 律 自主性 。 我 国 宪法 规 定 : “ 人 民法 院依 照 法 律 规定 独 立 行使 审判 权, 不 受 行政 机关 , 社 会 团体 和个 人 的干 涉 。” 司法 独 立 可 以 分 为 三个 层 次 , 第 一层 含 义 就 政治 层 面 而 言 , 司 法 独立 指 司
和 立制 为特 征 ; 行 政 以命令 、 统筹 和执 行 为特征 ; 司法 以 中立
裁判 为 特征 。这 些不 同 的特 点 既是 不 同事 物 的本质 特点 , 又
使 这一 事 物 不 同于 其他 事பைடு நூலகம்物 , 而 司法 活 动不 同于立 法 、 行 政
活 动的本 质 就在 于裁判 。为保 证 司法裁 判 的公 正性 , 要 求行
法 权 既包 括 审 判 权 , 也包 括 检 察权 , 我 国 的 司法 体 制 也体 现
了这一 点 , 称法 院 、 检 察 院 为司法 机关 , 这 在 中 国是 约定 俗成
的。
使该 权 力 的机关 和个人 必 须 中立于 争执 双 方 , 与争执 双 方及
所 争执 的 问题没 有感情 和利益 的纠 葛 , 更不 能从 属 于或 受 制 于其 中 的任 何一 方 。 ( 二) 司法 独 立 有利 于定 分 止 争 , 化解矛盾, 维 护 社会 秩 序 和稳定 法 院和 法官 不仅是 私 人之 间所 生争 执 的公 断人 , 而 且还
提 下 完善 对 司 法 的 监 督 是 处 理 好 两 者 关 系 必 须 遵 循 的 原 则 。 关键 词 : 司法 独立 ; 意 义 分 析
中图分 类号 : D9 2 0 . 0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8 — 4 4 2 8 ( 2 0 1 3 ) 0 9 — 1 2 1— 0 2
是 从法 院 的 内部 结构 还是 从 审判方 式来 看 , 包 括上 下级 法 院 的关 系及法 官个 人 和法 院的关 系 , 中 国的 司法 制度 基本 上建
国早 已确 立 了人 民法 院依 法独 立行 使 审判 权 的原 则 , 有 人称
之为“ 中国 特 色 的司 法 独立 ” , 但 日渐 加快 的社 会 民 主化 、 国 家 法治 化进 程使 司法 独立 的种 种不 足暴露 无遗 。建立完 备 的 制 度来 保 障司法 真正 独立 已经 迫在 眉睫 。
论 司法独立 的含义
朱 亚 红
( 南京 大 学 法 学院 , 江 苏 南京 2 1 0 0 0 0 )
摘 要: 司法独 立是 法治社 会 的 内在 要 求 , 对保 证 司法裁 判 的公平 、 正义, 维护社 会秩 序 , 满足社 会 成 员对效益 的 需求具 有 重要 的 意 义。 司法 独立和 对 司法 的监督 不存 在根 本性 的对 立 , 两者 的 出发 点都是 要 实现 司法程序 和 实体 的公 正 , 在 坚持 司 法独 立的前
够缓 解诸 多 矛盾 , 维持社 会稳 定 ; 司法不 独立 , 导 致 的结果 必
然 与我们 希望 和追 求 的效果 背道 而 驰 , 南 辕北 辙 。 只有 司法 能 够独 立 , 才 能在 公 民心 目中形 成 权 威 , 法 院才 能 成 为任 何
法 权独 立 ; 第 二 层 含义 是 法 院 独立 , 法 院独 立 是 司法 权 独 立
、
司 法 独 立 的 含 义 概 述
对 司法 独 立含 义 的理 解 ,关 系着 司法 独立 原则 的贯 彻 , 而 要全 面 正确 地理 解 司法 独立 , 必 须知 道 什 么是 司法 。司法 机 关 即审 判机 关或 法 院 ,司法 权 即审 判权 或 法 院 的职权 , 司 法 即审判 。 正因 为如此 , 司法独立 也称 为 审判独 立 。 我 国学术 界 一般 认 为 , 司法 机关 有 狭 义 和广 义 之 分 , 狭 义 的 司法 机关 指 法 院或 国家 审判 机关 , 但 对广 义 的理 解认 为 中国法 中的 司
司法监 督 随着 当代 中国法 治化 进程 的加快 ,司法改 革 正 在 紧 锣 密鼓 地 进 行 。在 这 一 项 庞 大 而 又复 杂 的司 法 工 程 当 中, 司法 独 立无 疑是 能 够牵 一发 而 动全 身 的 突破 口。虽 然 我
组 成部分 , 结构 毫无意 义 。 但实 际上法 官并未 能够独 立 。 不论
的制 度 表现 , 包 括法 院独 立 于非 法 院机构 和 法 院之 间 相互 独 立 ; 第 三 层含 义是 法 官独 立 , 既独 立于 其他 职业 的公 民 , 又须 ‘ 特别 强 调法 官 与法 官之 间 的 自主性 , 法 官独 立 是 司法 独立 的 最高 形态 。法 官个 人独 立 与法 院独立 是 司法独 立不 可分 割 的 两个 方 面 , 没 有 法 院独 立 , 单 个 法 官无 法 履 行其 职 责 ; 同样 , 如 果 法 官不 能免 于其 独立 审 判可 能会 带 来 的种 种 担心 , 就 不
一
立 在机 构独 立与 统一 的观 念之 上 , 法官个 人 独立 在整 个 制度
中并 没 有 得 到 承 认 。 二、 司 法 独 立 的 意 义 分 析
( 一) 司法独 立是 司法公 正 的必 要条 件 司 法独 立作 为 司法 活 动的一 项 原则 , 其本 身又是 由司法 活 动 的本质 所决 定和要 求 的 。按照 现代 政 治学 的划 分 , 国 家 的职能 大致 分为 立法 、 行政 、 司法 三大 块 。立法 以议 事 、 决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