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概论—中国古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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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式: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非常广泛。 式在唐朝还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9.科: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断,所以依 法断罪叫做科罪。在隋唐以后,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 代替。
10.例:和比一样,例也是一种断罪原则,也是汉、唐、宋、 明、清时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称不同。秦称“廷行事”,即 法庭成例。汉朝称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 作为断罪的依据。到了明清时,例和律并行,日益重要,在 清朝时,其效力甚至高过了律。 11.绍:是古代皇帝发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法律形 式,又叫诏令。皇帝的诏令经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 以认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变、废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还有敕、诰、命、制、程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是专制集权社会,皇帝的权力是至 高无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诏、敕、诰等法律形式来发布新 的命令,任意破坏现存的法律。这就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 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法自君出。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林小婷 1103010313
中国古代法律的地位
中国传统法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法律体系,它 一直不受西方法律的影响,直到20世纪西方法律 的产生。源于一个截然不同的哲学传统和独特的 历史经验,中国法律保留自己的特殊字符,为自己赢 得了“中国法律体系”的名称。中国在法律秩序 文化问题的成就强烈影响着邻近的远东地区,朝 鲜王国和日本的法律以中国法律为蓝图,特别是 唐朝时期。中国法律自19世纪以来引起西方研究 学者浓厚兴趣。
西周时,阶级矛盾更加尖锐,刑法制度更为发展,罪名和刑名
更多了。其罪名有:放弑君王罪,违犯王命罪,不孝不友罪, 暴乱罪,杀人罪,杀人劫财罪,窃盗拐骗奴隶罪,聚众饮酒罪, 等等。 在刑罚方面,西周除沿用夏商时期的墨、劓、剕、宫、大 辟五刑外,还增加四种刑罚,即流、赎、鞭、扑。流是流放, 赎是用铜赎刑,鞭是用鞭子打,扑是用木板打。共有九种刑罚。 有“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之说。《九刑》又称“刑书九篇”, 是西周制定的成文刑书。 到西周中期,由于周穆王好大喜功,四出征伐、游玩,耗 尽了周朝初期几十年的积蓄。为了掠夺财富,穆王命令司寇吕 侯修订《九刑》,制作用铜赎刑的刑书,称为《吕刑》。它规 定可以用黄铜赎五种刑罚。墨刑罚100锾〔huan环〕(古代铜货 币单位,一锾重六两);劓刑加倍,即200锾;剕刑罚500锾;宫 刑罚600锾,死刑罚1000锾。赎刑的制定,给中国古代刑罚制 度增添了新的内容,不过,赎刑只是贵族的一种特权。 《吕刑》中除了有关赎刑的规定外,还规定了一系列刑事 政策、刑罚原则、诉讼制度和法官责任等。
商鞅变法评价
经济上:从根本上确立了土地私有制,为秦国农业生产带来生机。 政治上:使封建国家机器的职能更加健全,中央集权制度的建设 从此开始。 军事上:极大地提高了秦军的战斗力,秦国在对外兼并战争中掌 握了主动权。 总之,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最彻底的一次变法。变法为秦国的富 国强兵和后来秦的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对秦国以至中国历史的 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历史局限性:商鞅变法处在一个历史交替时期,新旧势力斗争异 常激烈的历史特点和变法的阶级属性使变法不可避免带有一定的 局限性。变法轻视教化,鼓吹轻罪重罚。变法在一定程度上加重 了广大人民所受的剥削与压迫。变法也未与旧制度文化、习俗彻 底划清界限。 总之商鞅变法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方向,推进了秦国社会的发展, 体现了那个时代的要求.商鞅变法虽有局限性,但这些并不能掩盖 其变法的巨大进步性。其积极性是主流,其消极性居于次要地位。
五罚(P247D1)
笞:为五罚中最轻一级刑罚,分为五等由笞 十到笞五十,每等加笞十。 杖:亦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杖十。 徒:分为五等,自徒一年到三年,以半年为 等差。 流放: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 三千里。另有加流役。 死刑:分斩、绞二等。
十恶(在南朝首建,隋朝更名为“十恶)P
汉朝
汉朝汲取秦朝的教训作了一些改革,后来汉武帝推从儒家思 想,并根据《春秋》来定法律。 《九章律》是汉朝的主要法律之一。汉朝建立后,汉高祖刘 邦鉴于全国形势,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令 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者,作律九章”。九章律是在李悝 的《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加上《户律》(户籍、赋税、婚姻 的法律)、《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的法律)、《厩 律》(牛马畜牧、驿传的法律),共九章,史称《九章律》。
中国法律体系的特征
1.通过阴阳五行理论相结合,维持和加强人 与自然和谐相处;(P240D1H2) 2.中国法律体系的孔子化;(P240D4) 3.不区分公民和犯罪分子之间的义务。
(P241D4)
中国法律制度的形式(P242-243)
1.刑: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其含义和法相同,基
商朝 的《汤刑》由汤在都城西亳制定的法律,
在祖甲时期,作了修订。它在立法思想上是 《禹刑》的继承和发展。它是初具规模的一部 奴隶制的刑法法典,是一部成文法典。它初步 确立了以习惯法为主体的五种刑名,即大辟 (杀头)、劓(割鼻)、宫(残害生殖器官、 破坏生殖功能)、刖(断足)、墨(割开上额, 灌注黑色)。《汤刑》的罪例有三百条,最重 的刑例是不孝。正如《吕氏春秋》所谓的“刑 三百,罪莫重于不孝”。这在一定程度上开始 了重视以“孝”为代表的“礼”与“刑”的相 互借鉴。 。《汤刑》内容的重要部分,实际上是官刑, 即《汤刑》的实施对象主要是各级官吏。《左 传》对此记载说:“其恒舞于宫,是谓巫风。” 意思是,官吏如果沉湎于歌舞声色之中,官风 不正,就要受到处罚。
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 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 以内亲属,殴打或者控告丈夫大 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窃皇 帝的玉玺、调配御药误违原 方、御膳误违食禁、以及指 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 皇帝尊严的行为; 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 不经祖父母及父母同意私立 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
唐朝
《唐律》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 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共12篇,30章,502条。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 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 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 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 行。 《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 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 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 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 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 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 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春秋战国时期
改革并对公众颁布许多独立的法律。《左传》里记载着法律 被刻在青铜器上,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把法律记载下来。 战国时期《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 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是成文法运动的结晶, 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法经》共有《盗法》《贼法》《国 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盗法》和《贼法》 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伤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囚法》(也称《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 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等的法律规定。《杂法》主要 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起着具体加减作 用。《法经》的基本特点是: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 和人身安全;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统治秩序;体现法家 重刑轻德的思想;开创编纂成文法典新体例
本指刑律,不指刑罚。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 刑或刑罚。
2.法:这是商鞅变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各 国变法时都以法为名称,如魏国的《法经》,晋国的《被庐之 法》。到商鞅变法将法改为律后,法仅仅在广义上使用。 3.律:这是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 如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 《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 《大清律》。
247D2—P249D2
谋反:谓谋危及社会,指谋 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的 宗庙,黄帝陵寝以及宫殿的 行为; 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 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 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 或肢解人的行为; 内奸: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 乱伦行为;
春秋是中国法律的大变革时期,早期的法家思想开始推出
秦朝(大统一时期)
商鞅(约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8年),战
国时代政治家、改革家、思想家,法家代表人物, 卫国(今河南安阳市内黄梁庄镇一带)人,卫国 国君的后裔,姬姓公孙氏,故又称卫鞅、公孙鞅。 后因在河西之战中立功获封商于十五邑,号为商 君,故称之为商鞅。 商鞅通过变法将秦国改造成富裕强大之国,史称 “商鞅变法”。政治上,商鞅改革了秦国户籍、 军功爵位、土地制度、行政区划、税收、度量衡 以及民风民俗,并制定了严酷的法律;经济上商 鞅主张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军事上商鞅作为统 帅率领秦军收复了河西。 公元前338年,秦孝公逝世,其子秦惠文王继位。 秦孝公去世的同年,商鞅因被公子虔诬陷谋反, 战败死于彤地,其尸身被带回咸阳,处以车裂后 示众。
商鞅变法
第一次变法《垦草令》在秦国成功实施后,秦孝公于公元前356年
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在秦国国内实行第一次变法。其主要内容有: 改革户籍制度实行什伍连坐法、明令军法奖励军功、废除世卿世 禄制度、建立二十等爵制、严惩私斗、奖励耕织重农抑商、改法 为律制定秦律、推行小家庭制等改革方略。 第二次变法咸阳(今陕西省咸阳市东北)位于关中平原中部,北 依高原,南临渭河,顺渭河而下可直入黄河,终南山与渭河之间 可直通函谷关。为便于向函谷关以东发展,秦孝公于公元前350 年命商鞅征调士卒,按照鲁国、卫国的国都规模修筑冀阙宫廷, 营造新都,并于次年将国都从栎阳(今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东南) 迁至咸阳,同时命商鞅在秦国国内进行第二次变法。其主要内容 有:开阡陌封疆,废井田,制辕田,允许土地私有及买卖、推行 县制、初为赋、统一度量衡、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禁 游宦之民、执行分户令禁止百姓父子兄弟同居一室等改革方略。
夏商周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 秦朝 汉朝
中国法律的发展
唐朝 宋朝 元朝 明清时期
夏商周时期
夏朝 到夏王朝建立之后,为了进一步镇压人民群众的反
抗斗争,就在以往的基础上制定了《禹刑》,这是我国历 史上的第一部奴隶制法典。 《唐律疏议·名例律》中有, 夏刑三千条,郑玄注《周礼》说:“大辟二百,膑辟三百, 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可见夏朝法律数量应较多,规定 应该比较细密,法制应初具规模。《左传·昭公六年》载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 法 律的总称。夏朝已初步形成奴隶制五刑,并有一些罪 名 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除了《禹刑》外,还有《政 典》 《甘誓》。
4.令:统治者就某一具体事务颁布的命令。是律的辅助性法律, 在隋唐时期有专门法典,如《开皇令》和《贞观令》。
5.格:格也是一种行政法规。格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最早 出现于东魏的《麟趾格》。明清时将格的内容归入了会典和其 他形式的法规,不再独立。
6.比:比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审判原 则。如果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条定罪,这叫做 比。因为这样类推断案,出现了司法腐败现象。到汉朝以后, 比不存在,内容被吸收进其他法律形式里边。但是类推形式在 古代一直存在。 7.典:最早出现于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行政法典。后来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类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