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证据标准”概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证据标准”概念

刑事诉讼理论中,“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要求或程度;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所应达到的要求或程度。区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证据标准一是为了在理论上予以澄清,二是为了在实践中予以正确运用。

标签:证据标准;证明标准;证据应当;证据禁止

一段时期以来,在一些文章中常使用“证据标准”这种表述方式,但其中的含义各有不同。有的是指定罪时应当具有的证据种类和形式,重点强调的是证据形式。有的是指定罪时对证据的具体要求,重点强调的是法定证据种类的证明内容。有的就是指证明标准。我们认为,刑事诉讼理论中,“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理论上应当准确定义“证据标准”,实践中更应分清“证据标准”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不同

证明标准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须达到的要求或程度。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要求或程度。实践中,将“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视为同一,“既无必要也不应当”。所谓“无必要”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理论中,证明标准的概念已经明确树立,再创建一个概念与之内涵相同,实无必要,且易引起歧义。所谓“不应当”主要是指,在词性上“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两个词的中心词虽都为“标准”,但相对来讲,修正词“证据”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证明”,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前者指的是“证据”的“标准”,后者指的是“证明”的“标准”,而证据与证明是不同的概念,所以,“证据标准”和证明标准的内涵是不一致的,两者不应当同一。

二、准确定义”证据标准”

我们认为,证据标准是指,诉讼中对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所须达到的要求或程度。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被用于作为定案依据时所应达到的要求或程度。根据以上,结合我国传统证据学理论,证据标准应当包括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三者必须同时具备才符合我们所称的证据标准,即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证据的客观性标准应当包含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客观性主要是指证据的形式,是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虚无缥缈、主观臆断的。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指证据的内容是真实的,证据内容所反映的事实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具有真实可信性。证据客观性与证据真实性不一定完全重合,客观的并不一定就是真实的,客观性虽然表明了事物的存在是真实的,但事物所反映的具体内容不一定真实,如虚假的证人证言,从证据形式上讲,该证人证言具有客观性,

是一种客观存在,但从内容上讲,该证人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因此,客观性标准的准确含义应当包括客观性和真实性。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的发现,也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深入。过去不认为具有客观性的事物,伴随着科技进步,客观性显现出来,如DNA技术、电子技术出现和不断进步就使得事物的客观性不断扩大。但是,证据的客观性也会受到证据的合法性的约束,尤其是对“鉴定结论”更为明显。我们认为,某些所谓的“科学鉴定”,虽然鉴定时采用一定的科学方法、运用一些科学原理,但不一定真实地反映事物的原貌,其真实性不一定准确。因此,只有法律认可的鉴定方法得出的鉴定结论才符合证据的客观性标准,像警犬嗅源、测谎实验,等等,其科学性我们不能轻易否认,但由于法律没有认可,其客观性也不能予以确认。

证据的合法性标准要区别证据形式(包括证据主体、证据种类、证据表现形式、证据程序等)合法和证据内容合法。合法性标准应当是指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内容不合法不一定影响合法性标准的成立。证据的合法性有以下内容:1、证据的收集主体、提供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2、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3、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4、证据的收集方法手段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与之相对应,不合法的证据也包括四种:主体不合法、表现形式不合法、程序不合法、方法手段不合法。证据合法性标准的依据是法律规则,而法律规则从某种角度上讲,可分为禁止性规则、应当性规则、可以性规则,源于此,证据的法律性可表现为“证据禁止”、“证据应当”和“证据可以”。“证据禁止”源于法律规则有关禁止性规定,法律规则表现为“不得”、“严禁”、“禁止”、“严格禁止”等,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证据应当”源于法律规则有关应当性规定,法律规则表现为“应当”、“应该”、“必须”等,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证据是否合法就是看是否违反“证据禁止”规定和“证据应当”规定,违反“证据禁止”和“证据应当”规定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标准,是“违法证据”。但就现阶段看,司法实践中要将“违法证据”和“证据排除”区别开来。不符合合法性标准的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也并非对应关系。被排除的非法证据,肯定是不合法的证据,但不合法的证据不一定被“排除”,只有违反“证据禁止”规定的证据,才有可能被“排除”。

证据的关联性标准中要注重证据与案件事实应当具有实质性关联。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表现为:当一项证据,能够或者有助于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时,该证据和该事实就具有关联性。从哲学角度上讲,世界上的事物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但联系有不同,这种不同造成联系着的事物之间相互作用有大有小、有直接的有间接的、有原因的有结果的、有肯定的有否定的,纷繁复杂。刑事证明中,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也是多种多样。本文所称证据的关联性标准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应当具有实质性关联。在刑事证明过程中,有三个基础的“坐标点”非常重要,这些“坐标点”能否越过决定着刑事诉讼的开始、倒退、停滞或终结。三个“坐标点”分别是:第一个,有危害结果发生。这是刑事证明的基础。犯罪事实是一种危害结果(不一定是刑法理论所称结果犯中的结果,行为犯所造成的无形危害虽然不是定罪要件,但是其无形损害的大小对量刑也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证明的重要任务首先要证明危害结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