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政府的起源及二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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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与政府的起源及二者的关系
耕山姆
摘要:国家与政府容易被人混淆或等同起来,其实,二者之间既存在联系又有区别。本文由两个概念的定义入手,分别谈谈二者的起源及二者的联系和区别。
关键词:国家政府关系
国家的起源
首先说说国家的定义。对国家的定义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论。马克思主义在深入研究国家产生的原因及其发展变革的规律,概括了各种类型国家的特点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为国家提出了一个全面的科学的定义:“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使一切被支配的阶级受一个阶级控制的机器。”随着时代的变化,政治越来越民主和开明,国家的定义也开始变化。现代国家应是摆脱一个阶级压迫和支配另一个阶级的框架,它应是一个注重保护整体国民的利益和服务民众的系统。
纵观政治学说史,可知国家起源说有自然说、契约说、武力说、私有制说、氏族说等。据自然说之倡导者亚里士多德所言:“人生来就是政治的动物。”其国家之起源,即由于人类繁殖所需的一对男女以及生来就为主人与奴隶的相互保全欲求,自然而然地构成家庭,由此逐步形成一个自然村。人类天性向往美好生活,为了满足这种本性欲望,继而在自然村的基础上自发地建立一个共同体。这一顺其自然发展形成的共同体,就是国家(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一卷第二章)。契约说之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就其中又以卢梭著之《社会契约论》最为典性,概言之,即“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各个家庭成员,一经成年脱离家庭依附关系后,为了维护各自生来具有的自由和平等,确保自身生存的利益,理智地于社会生活中发生一种约束,当社会发展需要人们共同协作,“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障结合的人身和财富时”,“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将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而原来的约束就转化成了“社会契约”。结合行为产生的道德与集体之共同体,“过去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一卷)。”武力说认为:“国家起源于古代游牧民族对农业民族的军事征服,此说近代较为流行,论者遍及欧洲各国。”私有制说见于恩格斯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氏族说则为我国现代旧史家代表人物梁启超之主张,任公曰:“凡国家皆起源于氏族,族长为一族之主祭者,同时即为一族之政治首领(梁启超《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载《新民丛报》第六十五号)。”自然说将政治与国家一体论之,实则政治先于国家存在。古代氏族、部落社会之初民集体生活中实行一定的政治规则与措施,并不一定要有国家之组织,两者非能同日而语。契约说将国家与社会混为一谈,实则两者有所区别。武力说将军事与国家相提并论,实则军事只是国家建立之手段,而非为国家起源之因。氏族说者任公先生不知国家政体与氏族原始公社制之本质区别所在。
在古代社会,国家与氏族之分,在财产方面,表现在一为财产私有,一为财产公有;在产业方面,表现为一以农业为主,一以渔猎畜牧为主;在生活方面,表现为一以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之共同体生活为主,过着相对安居生活,一以血统为缘的集体生活为主,过着游居不定的生活;在社会方面,一为有阶级之存在,一为无阶级之存在。相对历史而言,国家是一时的统治政体,而氏族演化为民族后则是长久的血统集团。氏族内部之政治机构若要演变为国家政体之统治组织,多需通过经济关系变革来转化。本质上,国家政体实非氏族政治组织的继承和照搬,两者有实质性区别。依据
客观实际,而非主观论之,国家成立之私有制说较为符合中国古代社会实情(摘自黄现璠著《古书解读初探——黄现璠学术论文选》)。”
政府的起源
政府就是一个国家的统治机构,为维护和实现特定的公共利益,按照区域划分原则组织起来的,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组织。
政府是国家公共行政权力的象征、承载体和实际行为体。以政府名义发布的行政命令、行政决策、行政法规、行政司法、行政裁决、行政惩处、行政监察等等,在不违反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范围内,都对所有规定的适用对象产生效力,并以国家武装力量为后盾的强制执行。
广义的政府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共机关的总合,代表着社会公共权力。
狭义的政府指国家政权机构中的行政机关,即一个国家政权体系中依法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体系。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检察权,人民政府自动行使行政权。一般我们使用狭义的政府概念。
关于政府的起源的学说有社会契约论,代表人物有洛克、卢梭等,经济解释说等。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这是《社会契约论》的逻辑与理论基础。只有人民是自由的,才可以订立社会契约,才可以由社会契约组成国家;同时,“人民自由”也意味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组织的政府应该是基于人民的意志和委托来管理国家事务的,而不是相反地来统治人民的。因此,人民是国家内化的体现者,国家是人民外化的产物,人民自由与社会契约是人民产生国家的基础,政府是基于人民意志而组织起来的管理国家事务的代理人。洛克认为,政府的起源在于“人民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欠缺,更好地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便相互订立契约,自愿放弃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利,把他们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或少数人的集体,按照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这个集体就是最初的政府。
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 政府是公共物品的最佳供给者,制度是最重要的公共物品之一。制度是一定的共同体范围内众所周知的、由人创立的规则,其目的在于抑制人类交往中可能有的机会主义行为。制度是对人类行为的人为约束,而不是自然约束。没有强制性惩罚措施的规则是无用的,当惩罚不再适用时,制度也就失效了。制度减少了世界的复杂性,使他人的反映更可预见,从而使个人更容易与一个复杂而易变的世界打交道。“政府, 作为一种实现帕累托最优资源配置的机构,其存在会减少人数众多时获取个人关于公共物品和外部性的偏好的信息所需的交易成本和谈判成本。”人们最终选择了政府并由它负责制定、保护和强制执行以产权为核心的社会制度,因为政府承担这项职能的成本比其他组织的成本要低。在国家产生之前的社会和存在正式政府的社会一样,必须至少在最低限度上通过界定个人排他性权利或制定共同体内部管理规则,以解决自由使用的问题。所有的社会都依靠一定的正式规则、传统和经济来保证合作和维护产权结构,在这些社会里,由个体相互制约形成的规则和习俗是对于经济行为者的最关键的社会约束。对于私人物品,理性的个人可以通过市场交换达到理想的资源配置结果。而对于具有外部性的公共物品,对理性的个人来说,便存在着“搭便车”的激励。由于没有人愿意为公共物品的使用付费,便会导致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或无效率,人们的共同利益也就无法实现。这种集体行动的困境正是公共选择理论所揭示的政府产生的重要理论依据和所要不断克服的障碍。
国家与政府的关系
一、国家与政府的区别
(一)内涵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