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返聘人员适用的法律法规

关于退休返聘人员适用的法律法规
关于退休返聘人员适用的法律法规

关于退休返聘人员适用的法律法规

一、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依据法律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其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各方面都有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则有上升,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故在达到一定年龄后就应该强制退休。

在强制退休之后,为保护退休人员的利益使其生活有保障,国家建有离退休制度,可领取养老保险金。

我国由法律直接规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该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更改或违反。

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缴纳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般而言,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

因此,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二、聘用退休人员的风险。

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只享有退休待遇并在社保机构领取退休工资、报销医疗费用、因病亡故的可领取抚恤金。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即使发生争议也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对劳动者的保护也不适用:

(1)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七条)。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劳动法》第十六条)。

(3)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的特别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二十一条)。

(4)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的条件及限制、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5)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法》第四章)。

(6)最低工资保障(《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7)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及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8)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劳动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员被聘用的,退休人员和聘用单位之间基于此种劳务关系,故聘用单位不需要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因而,聘用单位对于退休人员的责任而言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劳务报酬,二是工伤的处理。至于退休人员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如交通事故。聘用退休人员的主要风险是发生工伤后处理。

四、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处理方式。

聘用退休人员在聘用期间发生工伤的处理,各地做法不完全一致。

(1)明确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聘用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聘用协议中约定处理。此观点是目前我国司法界的主流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聘用单位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

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较为严格,用人单位即使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也要

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只要证明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其举证责任即已完成,不管退休人员是否对负伤有过错,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用人单位都应该承担责任。

另外,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例如: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由聘用单位承担;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与死亡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中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工伤赔偿则不包括。

就此而言,聘用退休人员比聘用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加重了聘用单位的责任。

五、聘用退休人员的风险防范。

对于退休人员聘用的风险防范主要是通过协议、商业保险等方式来进行。

(1)协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故,在协议中一般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①退休人员已经享有退休待遇,有退休工资,不需要缴纳社保,也不需要聘用单位进行补偿;

②退休人员因病由社保报销医疗费,与聘用单位无关,因病亡故的与聘用单位无关。

③聘用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④发生工伤补偿方式。在协议中规定由单位或者个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若发生了意外伤害,首先由保险赔偿,并根据过错原则承担相应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⑤报酬要明确统一,如需约定奖金、加班费、补助、补贴等福利待遇需要在协议中明确。

因劳务关系的规定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不允许过于不公平。故,即使聘用协议中约定聘用单位发生工伤不承担责任的,也不排除法院以该条款不公平,从保护聘用人员的角度在判决时要求聘用单位承担一定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可能为以上的一种,亦可能是法院酌情判决聘用单位承担部分责任。

(2)商业保险。

为防范聘用单位的风险免除聘用单位的责任,可由聘用单位为退休人员投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以避免聘用单位应该承担的风险。

仅靠聘用协议的约定,恐怕还不能完全防范所有的风险,一些意外情况尚不能避免。故,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需要进行防范,即一旦发现退休人员身体状况或情形不大好而不适合所在的劳动岗位时,应及时解除聘用协议。这既是对聘用单位的保护,也是对退休人员的保护,使其早日颐养天年。

综上,聘用退休人员还是有一定的风险,特别是随着退休人员的年龄增长,风险也就越大。上述的协议、商业保险只能解决一部分责任,完全防范恐怕还不能做到。

第32讲_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三单元法律行为 四、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 (一)无效法律行为 1.无效法律行为的特征 (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否确认,均无效(3)绝对无效: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B.其无效需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 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D.其无效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答案】AC 【解析】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2.无效法律行为的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而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均属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例:……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例: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可撤销法律行为 1.效力 可撤销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为有效法律行为,且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该效力持续存在。 2.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类型 下列情形下,相应主体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保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保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治安管理主要是: 必须通过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与管理手段领先各种先进设备工具,防止和终止任何危及或影响物业管理辖区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与身心健康的行为与因素。比如电线短路、煤气中毒、电梯关人、水管破裂、火警、偷盗、以及噪声等还有如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流氓活动以及各种破坏活动的预防与阻止。确保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人身不受伤害,财物不受损失,工作生活秩序正常。 正当防卫定义: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 卫。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 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所谓的 防卫,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则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应是人的不法行为。 过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3、不法侵害行为通常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

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 (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防卫意图。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权益,而决意制不法侵害。如果没有防卫意图的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 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允许互相斗殴的一方实施正当防卫。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要求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同时,防卫的手段、强度同侵害行为的手段、强度之间,防卫人对侵害人所造成的后果同侵害行 为可能赞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基本相适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符合其他四个条件,但是超过 了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称为防卫过当。根据防卫过当的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确定其行为构成何罪。其罪过形式 般为过失,也可以为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杀人罪等,不能认为构成防卫过当罪。 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互殴与正当防卫

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北京市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一、原则目标 通过提供全面、深入的法律顾问服务,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预防、减少企业法律纠纷和经营风险。 二、服务内容: 1、协助公司处理各种纠纷 (1)纠纷种类,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劳资人事纠纷、租赁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份转让纠纷等; (2)以顾问单位代表的身份,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友好解决上述纠纷;如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公司要求出具律师函;为顾问单位提供诉讼或者仲裁方案,必要时候,代理顾问单位参与诉讼或者仲裁; (3)协助顾问单位分析、查找发生上述纠纷的原因,做到亡羊补牢、防患于未然,杜绝此类纠纷再次发生。 2、协助顾问单位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1)在经营制度发面,主要针对经营方式的合法性、风险性提供法律意见及防范方法,及时修改不符合《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条款,使顾问单位的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得到保障; (2)在管理制度方面,主要针对顾问单位内部诸如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的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使其不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协助顾问单位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 (1)协助起草、审查、修改现有合同,分类制作合同范本,最大限度地避免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针对原料采购、销售及特许委托代理销售、运输、仓储、租赁、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及商业秘密保密规则,劳动用工等; (2)协助起草、制定履行合同的规则,结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之规定,制定员工履行

合同规范,完善履行手续,进行证据保全,防范因证据缺失导致败诉风险; (3)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就合同签订、履行、保管、归档等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4)对履行中的合同进行审查,如有漏洞,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是我们服务的重点之一。具体包括著作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商标权保护、非专利技术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及反不正当竞争等。通过我们的工作,使公司在产品开发、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过程中,不会违反《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5、为公司清理债权、债务 (1)清收债权,按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界定情况,区分轻重缓急,起草、发出律师函,协助公司催收债务,使诉讼时效得以延续; (2)清理顾问单位对外债务,采取合法抗辩措施; (3)制定诉讼方案和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6、协助顾问单位处理关于运输、金融方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1)协助企业完善生产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储、运输等环节所需的法律文件及运输过程中涉及货物保险、产品质量纠纷、产品损坏赔偿、交收货物的验收标准,并协助企业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2)对顾问单位向其他公司融资或者金融机构借款、集资、担保、抵押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7、协助顾问单位处理关于行政方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1)协助顾问单位完成对公司章程、行政合同、管理办法的制定(包括起草、审查、签订、履行的程序); (2)顾问单位涉及营业场地租赁或自身物业管理与房产、消防等部门进行沟通,并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及法律文件; (3)协助处理涉及顾问单位与工商、税务、海关、版权局、专利局等部门的特别法律事务; (4)对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介绍信等的管理提供法律意见。 (5)代办公证。 8、为顾问单位改组、并购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技术法规与标准

什么是技术法规 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对“技术法规”的定义是: “技术法规——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和生产方法的,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技术法规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技术法规和标准相比,既有相同的部分,也有不同的部分。相同的部分是:它们规定的内容都有产品特性、相应的加工或生产方法、相应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不同的部分是: 1)技术法规是强制执行的,而标准是自愿性、非强制执行的; 2)技术法规中包含有行政管理性规定,而标准中没有; 3)技术法规由具有立法权的机关批准发布,标准则由公认的机构批准发布,包括可以由民间机构批准发布; 4)技术法规可以只作出原则的规定,具体技术内容可以采取引用相关标准的方式,而标准往往是规定具体的技术内容。 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属于技术法规范畴。 什么是标准分类号? 若果您拿到一份标准,您在标准封面的左上角会发现类似下面的两行字母和数字,他们就是标准分类号:ICS 13.120A12。 位于上方的是“国际标准分类号(又称ICS号)”,位于下方的是“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国际标准分类号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编制、维护和管理的国际性标准文献专用分类号。世界贸易组织(WTO)委托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负责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中有关标准通报事宜的具体实施。为此,WTO秘书长与ISO 秘书长共同起草了一个备忘录,明确规定,标准化机构在其通报工作中,要使用国际标准分类号。ICS是一种数字等级制分类,根据标准化活动和标准文献的特点,类目设置以专业划分为主,适当结合学科分类。原则上由三级构成。一级类按标准化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划分,设41个大类,402个二级类,833个三级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P26)(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单选题)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后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一旦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追认后生效 ①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权利人的追认权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③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④“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与其订立合同的人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 【提示】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提示】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义务的,视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 (2)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2731-27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对专业的法律服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专项法

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甲方设立股权转让的法律服务, 1、服务阶段包括: (1)、转让过程的合法性审查; (2)、转让过程的协议的起草、谈判; (3)、转让过程中程序性的代理; (4)、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系列法律纠纷的顾问及处理。 2、服务的具体内容如下: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

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正文 第一章: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概念及二者的区别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而“表示”是指将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的行为【1】。 二: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换言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它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是民法中最为核心的制度之一。 三: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有着密切联系,二者相辅相成。尽管如此,但二者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只有正确区分它们,才能更好的了解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它们的区别如下: 第一,意思表示是一方的意思表示,若是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则会构成双方或者多方的法律行为。所以,从概念来比较,法律行为包含范围更加广泛。 第二,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同。在意思表示中成立要件一般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这三者构成一个相辅相成的整体。但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之外,还有可能存在法定的或者约定的特殊成立要件。 第三,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成立时间不同。意思表示的成立时间通常以意思表示的发出时间为准,而对于法律行为来说,若是单方法律行为,原则上以意思表示做出或到达为成立标准;如果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则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为成立标准。 第四,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生效不同。意思表示发生效力后,并不一定产生法律行为的效力,能否产生法律行为的效力,还要看该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第五,法律行为的解释与意思表示的解释是不同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目的。它注重的是意思的真实性,而法律行为的解释不一定强调意思的真实。 第二章: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一:意思瑕疵的概念 意思表示瑕疵,在我国,被称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并非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行为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可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引起(如对民事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也可能因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及方案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及方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 )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A.检察 B.法院 C.人事 D.法制 2、焦某为县公安局民警,与李某为好友。在一起案件侦破中,焦某怀疑系本县村民王某所为。李某举报王某正在非法贩运药品,焦某遂将路途中的王某截住并带回公安局审查。此后,焦某将王某车内的药品私自交给李某到外县卖掉,将所得钱财与李某平分。后经县医院举报,查明此药品系县医院委托王某运送,并非王某非法贩运。则,本案中,县医院能否向焦某所在公安局请求国家赔偿?() A.以,因为焦某违法行使职权并给县医院造成损失 B.不能,因为焦某的行为不是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是个人行为 C.能,因为公安局是焦某所在单位 D.不能,因为县医院的损失是由焦某的职权行为与李某的共同行为造成 3、2004年11月10日,郝甲之子郝乙因无证驾驶郝甲的汽车被警察张某扣留。张某将汽车开往公安局时不慎将汽车撞坏。郝甲单独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可能采用的理由是:() A.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B.张某的行为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损害是由郝乙的行为导致,国家不承担责任 D.请求赔偿的程序不合法 4、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 A.社会成本 B.守法成本 C.运行成本 D.成本收益 5、下列行为中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是() A.某市公安局的违法拘留行为 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 C.某市银行的违法划拨存款行为 D.某市卫生局在法律范围内的裁量行为 6、2004年11月10日,郝甲之子郝乙因无证驾驶郝甲的汽车被警察张某扣留。张某将汽车开往公安局时不慎将汽车撞坏。郝甲单独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可能采用的理由是:() A.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B.张某的行为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损害是由郝乙的行为导致,国家不承担责任

保安法律知识培训

一、保安相关的法律: (一)、国家大法:宪法 (二)、基本法: 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三)、行政法律、条例或地方规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信访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三、保安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 (一)、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 依法办事,才能为公司提供良好的服务。 1、法律至上: 法律是社会最重要的行为规范,全体公民要确立和坚定法律信仰,增强法律至上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接受法律制度的约束,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人权保障观念: 人身自由及信仰自由权。 3、依法服务观念: 以法律为准绳,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行使管理职能,依法做好保平安的工作。(二)、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只有掌握必要的法律基础理论和法律、法规、才能正确理解法律精神,做到依法办事。 1、熟练掌握法学基础理论; 2、熟练掌握宪法的基本内容:弄清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了解把握

宪法的基本知识,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而有利于增强保安的权利义务意识,提高法制观念。 3、熟练掌握与保安服务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1)刑法:保安应掌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律知识,充分运用刑法赋予的权利打击犯罪、伸张正义;有助于保安增强守法意识,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使自己闯入禁区。 (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保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需要掌握的,可以让保安懂得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怎样处罚 (3)基他法律:消防法、交通法、民法、保密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4、熟练掌握其他地方性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三)、严格做到依法办事:有法律意识,而未付绪行动、未体现在实践中,那也是空谈。 1、自觉守法不违纪乱法:支持合法的行为,制止违法行为,不可因个人私利纵容或庇护违法者; 2、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 (四)、培养坚强的法律意志:坚强法制意识,坚守原则,坚决抵制人情、利益的诱惑 四、保安的工作性质: 1、依法从事社会安全防范工作,并为公司提供各种服务的专业人员; 2、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主力军,是一支重要的辅助力量; 3、配合公安机关从事预防犯罪、预防治安事故和进行社会化的安全防范; 4、它属于社会化安全防范组织的一种,但不具有执法人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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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聘请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决定聘请乙方作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该聘任并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和律师之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为甲方(含分支机构)及(列于附件的)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法律服务。为此,双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法律顾问服务 1.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1.1法律风险监控报告 1.1.1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每服务年开始的一个月内对甲方进 行一次法律风险调查,并在完成调查工作后的1个月内向甲 方提交《法律风险监控报告》。 1.1.2工作成果:每年一次的《法律风险监控报告》(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法律事务现状说明、分析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原因、需要 采取的控制措施建议、结论)。 1.1.3时间计算:《法律风险监控报告》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入法律 顾问工作时间。 1.1.4为避免疑问,本条约定的法律风险监控报告系指甲方与乙方 就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 履行完毕后的第一年开始实施。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 2032-2013) 《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2〕50号)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2015〕130号) 《关于印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826号)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 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 11-201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6号)《土地整治工程第1部分:建设规范》(DB 45/T 1055-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 45/T 1056-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DB 45/T 1057-2014)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7号)《关于印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19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桂环规范〔2018〕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52号) 《广西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桂林营发〔2007〕42号)

2021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完整版)

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甲方(聘请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乙方(受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为协助甲方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行政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或部门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法律顾问团队 乙方应甲方聘请,指派乙方律师共人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指派律师名单:。 第二条法律顾问的工作方法

1、工作时间: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定期工作时间为每周二到管委会协助合同审查及其他法律问题研讨;不定期工作时间根据甲方需要进行); 2、工作地点:根据甲方需要由双方临时约定。 3、工作联系方式:由甲方的具体联络人与乙方的顾问律师进行联系。若属于需要顾问律师付出较大的工作量才可办理或需作充分准备方可完成的法律事务,甲方需提前1-2天与顾问律师预先联系。 第三条法律顾问的职责 乙方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勤勉尽责,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具体工作范围如下: (一)为甲方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其论证工作;对由甲方负责人签署的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署,防止出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现象; (二)受甲方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代理政府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受甲方委托,参与或者协调甲方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 (三)负责草拟、修改、审核甲方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一般性合同、协议等法律事务文件的法律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甲方); 乙方每月应对当月合同审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法律顾问工作报告于次月3日以前提供给甲方; (四)受甲方指派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 (五)受甲方指派处理下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重大涉法事务; (六)协调甲方各部门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和甲方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汇总 |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 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二、行业导则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 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 三、国家标准 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 四、行业标准 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 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 《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 《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 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 4.《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8-2018)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9-2018) 《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2018) 5.《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6-2018) 《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7-2018) 《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8-2018) 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 7.《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 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 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6368-50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范本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聘请乙方为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派出服务的律师 乙方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按照合法、公正、独立、优质、高效的原则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认真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期限 暂定为壹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双方再议是否续约。 三、服务内容 1、就甲方经营中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及指导,尽可能防范经营风险;

2、协助甲方起草及修改各类法律文件; 3、代表甲方向债务单位及个人发出催款律师函或致电; 4、协助甲方完善对内的规章制度; 5、为甲方处理劳资纠纷提供法律意见; 6、为甲方处理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意见; 7、进行必要的工商、产权专项调查; 8、对于顾问单位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出具见证书; 9、为甲方安排举办每月一次的专题法律讲座; 10、提供最新法律、法规; 11、每年上门服务不少于10次。 四、报酬 乙方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元(大写)外,另支付签约费元(大写);顾问费和签约费于本协议订立之日一次性付清。 五、特别约定

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区别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区别 大家对法律行为有多少了解呢,面对不同的事件发生,大家是否可以辨别出来哪些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哪些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之间有什么区别?下面赢了网小编给您解答您的疑惑。 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

主张其效力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 (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3种: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销。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1、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待于第三人确认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其是否生效则应由第三人确定,因而其效力处于未决状态。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的行为,

保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保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本知识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保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治安管理主要是: 必须通过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与管理手段领先各种先进设备工具,防止和终止任何危及或影响物业管理辖区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与身心健康的行为与因素。比如电线短路、煤气中毒、电梯关人、水管破裂、火警、偷盗、以及噪声等还有如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流氓活动以及各种破坏活动的预防与阻止。确保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人身不受伤害,财物不受损失,工作生活秩序正常。 正当防卫定义: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所谓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则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3、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应是人的不法行为。(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

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而决意制不法侵害。如果没有防卫意图的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允许互相斗殴的一方实施正当防卫。(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要求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同时,防卫的手段、强度同侵害行为的手段、强度之间,防卫人对侵害人所造成的后果同侵害行为可能赞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基本相适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符合其他四个条件,但是超过了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称为防卫过当。根据防卫过当的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确定其行为构成何罪。其罪过形式一般为过失,也可以为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杀人罪等,不能认为构成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互殴与正当防卫 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动

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章程

连云港市赣榆区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 章程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连云港市赣榆区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连云港市赣榆区法院工作者及部分司法机构离退休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健康第一、社会效益第一、服务第一的原则,贯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的精神,发挥会员具有多年司法工作经验的业务专长,开展不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尤其是老年及弱势群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及法制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赣榆区人民法院的领导,授受赣榆区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址在赣榆区青口镇宁海西路10-6号区法院对面路南西侧。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组织学习、宣传法律知识;开展法律咨询和非诉调解。 2、代书诉状、委托代理诉讼、非诉调解、担任法律顾问及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并有加入本协会真实意思表示。 2、根据本人身体状况能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3、是本区法院离退休人员和本区司法机构的离退人员,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入会人员个人提出入会申请;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同意。 2、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发给江苏省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颁发的法律工作者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协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和建议及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接受协会的指派和交办的工作。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遵守协会规章制度。 3、按规定每年向协会交纳一定的会费。 4、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案件来源和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所有证件。 第十二会员无正当理由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

浅析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其效力依据(DOC)

浅析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其效力依据 摘要 法律效力是法律权威的根本来源,也是西方法学家一直争论不休的法理学核心问题。探讨这个问题,其中最值得我们研究的就是法律为什么有效的问题,即法的效力依据。各个法学派也都提出了自己独特的效力来源观,这三种观点又各自有所局限和不足,并且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其中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的法律效力论最具有典型意义。 关键词:法律效力概念法的实效效力依据凯尔森

目录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区分 (2)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2) (二)法的实效 (3) 二、法的效力依据 (3) (一)法律实证主义的逻辑效力观及其不足 (5) (二)自然法学派的伦理效力观及其不足 (6) (三)社会主义法学派的事实效力观及其不足 (7) (四)三种效力的区分与联系 (7) 三、结语 (8)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区分 说到法律效力,我们就不得不提到这两类主体,一个是法律规范的颁布者,一个是对法律规范的接受者。法律效力是从颁布者的角度去理解的,对于接受者来讲则是服从的问题。这也是我们所要区分的法的效力与实效的问题。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凯尔森代表的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效力就是指法律规范具有约束力,人们应当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那样行为,应当适用和服从法律规范。1体现的是法律效力的应然性,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实施,是具有普遍约束性的。法律效力是法律的本质性力量,规定着我们的行为模式。(二)法的实效 从接受者的角度来看,通常,只有在公民的行为受到法律否定的评价的时候,他们才能最真切地感受到法律规范的效力。对于接受者来讲是服从的问题。每个公民服从法律的原因都不尽相同。有的基于宗教信仰,有的肯定法律的内在价值,并基于对法律的尊重,有的不认可法律的内在价值,甚至希望作出违法的事,但基于法律的威慑力而服从法律。2立法者们期待的,是法律能够现实地为人们所遵守,这就是法的现实效力,即法的实效。凯尔森在法学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法律效力不同于法律实效的观点。两者之间有着质的不同,这也是正确理解凯尔森法律效力概念的重要一环。 1摘自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2

保安法律法规

主要讲述内容 ?一、内部保卫人员法律定位 ?二、内部保卫人员工作内容与职责 ?三、履行工作过程中需注意事项 ?四、侵权责任 ?五、有关刑法罪名规定 ?六、法定免责事由 一、内部保卫人员的法律定位 ?1、员工(需具备从业资格证) ?2、根据单位授权行使有关职权、负有相关职责的员工 ?3、接受本单位和公安机关双重监管 1、员工 ?(1)《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3)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 ?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2、根据单位授权行使有关职权、负有相关职责的员工 ?(1)《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第八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2)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3、接受双重监管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样本(2017最新版)

合同范本怎么写?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样本(2017最新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 1.甲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并依其法定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2.乙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由于甲方的经营活动会涉及各种法律问题,因此甲方为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决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乙方表示同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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