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三江管局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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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三江管局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试题
一、填空题
1、积极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2、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3、领导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当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4、党委会议主要决策事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干部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团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

(3)维护社会稳定及防恐工作重大事项。

(4)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5)上级党委管理的有关领导职位的提名和推荐。

(6)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包括重大项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所属单位班子成员的任免、选聘。

(7)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推荐或委派。

(8)领导人员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9)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所属单位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授予荣誉以及授予上级荣誉称号的干部和集体的推荐。

(10)向上级提出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11)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以及与地方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委员会的协商推荐候选人和委员。

(12)企业内部财务监管措施,开展重大财务项目检查活动,直至对中层和基层的财务监管。

(13)经济、农业、工业、工程建设等领域的突出问题治理,开展廉政监管活动。

(14)杜绝在职的领导干部与民争地、参与工程承包和统供农资经销等活动的监管措施。

(15)其他应由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5、局长、场长办公会议主要决策事项:
(1)涉及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2)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3)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业绩目标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涉及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4)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5)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年度分局800万元、农场300 万元以上重大立项和项目投资计划。

(7)融资、担保项目。

(8)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和项目变更。

(9)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业务事项。

(10)分局500万元、农场100 万元以上重大、关键性设备引进和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标管理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
(11)分局500万元、农场200 万元以上重大工程承包项目,重大国际合作项目。

(12)新产品开发,分局300万元、农场100 万元以上重大销售合同、新产品价格确定等事项。

(13)年度预算内分局500万元、农场200 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使用预算。

(14)分局300万元、农场100 万元以上大额度预算外资金的调动使用。

(15)分局100万元、农场30 万元以上大额度的使用,以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16)由于生产经管理中涉及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矛盾的化解。

(17)基层生产管理财务监管体制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

(18)对农户的生产管理措施的制定,奖罚、义务工标准确定。

(19)农场“1号文件”规定的土地收费标准以外的土地承包收费调价、机动地收费标准的制定。

(20)农业生产贷款的监管措施。

已经集体研究通过和审批立项的项目资金使用,资金审批负责人,可以在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范围内的具体支配,可以不再上会研究。

(21)其他应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6、党政联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或局长、场长召集和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策事项,由党委书记和局长、场长协商确定。

7、职工代表大会。

依据《黑龙江省垦区条例》中相关规定,农场对于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如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8、议题确定规则。

提出议题。

“三重一大”事项,由单位主要领导直接提出,或由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党委书记和局长、场长同意列为议题。

再由分管领导落实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行政(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当事先与党委沟通。

9、会前酝酿规则
(1)沟通磋商。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程序,事先征求
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方可进行决策。

并保证纪检机关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程序。

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贝。

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

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2)论证评估。

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

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3)法律审查。

事项决策备选方案,应进行合法性审查。

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等问题。

(4)会议决策材料。

做好会议决策材料的准备。

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

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除了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3 天送达参会人员阅研,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具体事项,上级对此已有
明确程序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10、集体决策规则
(1)会议通知。

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

一般决策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有效。

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2)会议讨论。

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

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3)集体决策。

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决定。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一般应暂缓作出决议、决定。

(4)表决方式。

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填票表决等表决方式。

要适当扩大票决方式。

(5)领导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集本决策时,遇有较大意见分歧且又有时限要求的决策事项,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该会议主持人有权依法作出最后决定,并
应将决策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6)会议决定。

决策事项在经过会议集体充分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结果性决定。

(7)会议回避。

在讨论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当主动说明情况并回避。

(8)保密纪律。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党政办公室要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11、决策执行规则
(1)备案备查。

对决策情况,党委办公室或行政办公室应做好“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

(2)会议纪要或文件。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会议纪要或文件下发与会成员和相关单位、部门。

(3)领导责任。

决策作出后,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4)党政办责任。

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为执行决
策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完成决策执行任务。

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落实。

(5)实施单位责任。

负责执行决策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6)临时处置。

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政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二、简答题
1、建三江管局关于印发《建三江分局“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文号。

答:建垦文[2010] 44号
2、“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

答:党委会议,局长、场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职工代表大会。

3、“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主要程序。

答:(一)议题确定。

(二)会前酝酿。

(三)集体决策。

(四)决策执行。

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会前酝酿的主要方式。

答:1、沟通磋商。

2、论证评估。

3、法律审查。

4、会议决策材料。

5、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方式。

答:1、民主监督评议。

2、上级监督检查。

3、组织监督检查。

4、群众监督评议。

5、党委监督检查。

三、问答题
1、违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规定,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事项。

1、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6、在保密期问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7、其他因违反本实施意见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2、学习《建三江分局“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的认识体会;结合工作实际,对贯彻执行《建三江分局“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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