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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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 保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便于社会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邯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区文广新局”)。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公务时,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社会公示的事项。

第三条下列事项应当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职责

根据邯山区编办三定方案要求,成立邯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隶属区文广新局,受区文广新局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承担以下执法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文化市场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依法对全区范围内的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3.查处演出、娱乐、网吧及互联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等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卫星电视节目和走私盗版影片放映行为。

5.查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业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违法、违规行为。

6.查处广播、电影、电视领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7.查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印刷、复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

8.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9.完成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二)行政执法的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

1.案件主要来源:群众举报、日常检查巡查、有关部门移送案件、领导交办案件以及其他应当由本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查处的案件。

2.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应受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执法人员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必须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以及本单位名称,执法人员签名后,交付当事人签名。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在3日内报单位备案;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单位财务,财务应在二日内将罚款交付至指定银行。

3.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

执法程序:对属于本局执法大队管辖范围内并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本局认为有调查处理的必要的,应当及时(7天)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通知书》、并根据需要填

写《调查询问笔录》、《查封或者扣押物品通知书》、《物品扣押清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等,并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名。

执法经办人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逐级审批。案件复杂而且较大数额罚款,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制度。

规范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陈述、申辩期限一般为3天。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局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七日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执法人员规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经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邯山区人民政府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款,并及时查询罚款交纳情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按要求填写《结案报告》,经法制部门审核和领导审阅后制作《卷宗目录》和《卷内备考表》归档保存。

第四条行政执法信息应及时公开,利用文件、通报、信息或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办公场所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等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要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设置投诉举报专线,确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明确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确保社会公众特别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权。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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