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柳州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162号令)、《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5号)和《柳州市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生劳动者住房困难问题实施意见》(柳政发〔2010〕8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收购或长期租赁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且无住房的家庭提供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专门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和运营,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主要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生劳动者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遵循统筹房源、并轨管理、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的原则,简化租赁途径,分类实施保障。由市级政府统筹协调和管理,城区政府按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保障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督促、指导和检查全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业务培训;负责租赁住房补贴的组织发放及申请家庭的核准和资料建档、归档工作;负责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配租工作;负责组织对保障家庭的动态管理和年度复核工作;统筹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保障家庭的年度复核和动态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报表的填报及电子档案数据上报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辖区范围申请家庭的受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等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公示、年度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

第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达到22周岁的单身人员,可独立申请。申请时间为每年的4月、7月、10月。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或取得本市《暂住证》且在本市市区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3年(含)以上;

(二)家庭无住房且人均月收入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以下,或家庭住房困难且人均月收入在廉租住房收入标准以下;

(三)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共同居住。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收入与住房标准

廉租住房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政府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以下。

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政府公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以下。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我市市区无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运作建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等,未承租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我市无转让直管公房租约的行为。

住房困难是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我市市区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第九条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申请。夫妻双方未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

(二)非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居住证》;

4、申请人在本市市区缴纳社保证明或持有本市市区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住房情况证明材

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暂住证》载明的暂住地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公共租赁住

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在集中受理完后20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实际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和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城区住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三)审核:受城区政府指定的城区住房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城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核准: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已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核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在接到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批复。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核实属实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城区住房住房保障部门,由城区住房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第三章分配和轮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