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大众传播与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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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名誉权的不同
1.保护的客体不同。名誉权保护的是社会对个人的正 常评价,是个人的客观表现见之于社会主观认识的 东西。隐私权保护的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 活,是纯属客观的东西。名誉权保护的是个人与他 人的正常社会交往,不让个人受到社会的疏远和歧 视。隐私权保护的是个人内心世界和生活的安宁, 使私生活领域与社会隔离,不让他人知悉和侵扰。 简言之,名誉权是个人不受歪曲的权利,隐私权是 个人不受干扰的权利。
大众传播侵犯隐私权的抗辩事由
一、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法的保护。 隐私的范围和保护程度因人而异。隐私权保护范围的伸缩尺度,以 当事人参与、介入社会公共事务程度的深浅为基准,参与公共事务 越多,享有隐私权范围越小;反之则越大。“公众人物”受隐私权 保护的范围就要小于普通人。 普通人有些本来纯属私人事务的事情在一定条件下(与公众关注事 件有关、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也会转化为同公共生活有 关而不受隐私法保护。小人物也可能因卷入社会公共事件而成为 “非自愿的公众人物” 。基于“隐私因公共利益而退却”的观念, 大众传播媒介对此有权予以报道。
2.保护的范围不同。把保护隐私权纳入保护名誉权的 范畴,势必使那一部分与名誉无关的隐私得不到法 律保护。
隐私权与名誉权的不同
3.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之一是散布虚假事实,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却是窃取或散布真实客观的事实;侵害名誉权的行 为与当事人的主观愿望无关,符合事实的报道和评 论,即使当事人强烈反对,也不构成侵权;而是否 侵犯隐私权则由当事人的意愿决定,如果当事人同 意或自愿公布则不属侵权。最后,侵犯名誉权一般 含有贬义,而披露隐私不论褒贬都可能构成侵权。
大众传播侵犯隐私权的方式
二,公布、宣扬他人隐私,包括: 8.披露其他各种个人资料,包括个人的姓名、私生活肖像、电 话号码、储蓄和财产情况、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朋友关系、个人档案材料以及其他不愿向社会公开 的过去的或现在的纯属个人情况等。许多女性对自己的年龄、 身材状况(体重、三围等)、身体状况、怀孕、分娩等都严 加保密,不愿为他人所知悉。 9.披露共同隐私。根据“自己的隐私自己支配”的原则,当事 人向他人公开本人的隐私信息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对自己的 隐私每个人都享有隐私公开权和隐私利用权。但如果所公开 的信息既包含自己的隐私,又包含他人的隐私,在处理上就 必须慎重。如果仅有其中一人的同意,传播行为人不得因此 而免责。即便传播行为人本人就是上述隐私的主体之一,也 不例外。于此场合,传播者最稳妥的办法就是隐去其他人的 姓名使其他人不可抗辩,或者征得所有隐私主体的同意。
隐私、隐私权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内容纲目
隐私权与名誉权的不同
大众传播侵犯隐私权的方式 大众传播侵犯隐私权的抗辩事由 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隐私权
隐私(privacy),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 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它包括 两个方面的含义: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本人不愿为 他人知悉或干扰。 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D·布兰代 斯(Louis D.Brandeis)与塞缪尔· D.沃伦(Samuel D.Warren)为了后者家庭私事的大肆报道,共同在当 年第4期的《哈佛法学评论》发表了著名的《论隐私 权》一文,首次明确提出了隐私权这一新的隐私权。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
传播与私权利
大众传播使社会更公开、透明。但是, 公开和透明并非人们唯一的价值目标, 除了社会公共领域之外,还有一块由私 法规范和调整的“领地”,其基本理念 是包括隐私权在内的民事权利应当受到 尊重,以免受来自他人和社会的侵扰。 因此,在大众传播活动中应当兼顾信息 的传播与人格利益的保护。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1.宪法:1982年宪法规定了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
和限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 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婚姻、家庭受法律 保护。
2.法律:《邮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商业银法》
《统计法》《收养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相 关的法律规定。《刑法》中规定有非法搜查罪,非法入 侵住宅,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 电报罪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 诉讼法》中都有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在我国,第3项属于侵害名誉权问题,第4项属于侵害姓名、 肖像权问题。所以,在我国,大众传播活动侵害他人隐私权 的行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在采集信息的活动中侵入私生 活领域;二是在传播内容中公布、宣扬他人隐私。
大众传播侵犯隐私权的方式
一,侵入私生活区域 大众传播侵害隐私权的一种突出表现就是记者在采访 活动中未经许可侵入他人私生活领域。 所谓侵入,包括强制侵入和秘密侵入,不仅指亲身进 入,也包括进行窥探、偷听、监视,未经许可摄影、 录音和录像,还包括骚扰。
大众传播侵犯隐私权的方式
一,侵入私生活区域 3.窃听电话和偷拆偷看他人的信件。通信是又一项重要的私生 活区域。按照《宪法》的规定,除非公安检察机关依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有权对通信进行检查外,包括大众传播媒介单位 和媒体记者在内的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侵入互联网私生活区域。比如蓄意偷窥私人通信,侵入个人 文档、邮箱,获取数据资料,或者进行篡改、增删等骚扰活 动,皆属侵害隐私权行为。 5.骚扰。就是通过不断地打电话,或者以追逐、跟踪、监视等 方式对他人纠缠不休,严重地影响了他人的生活安宁。
4.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一般有五种责任 方式: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侵犯隐私权主要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以口头道歉为宜)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
隐私权与名誉权的不同
5.从新闻传播活动的角度来说,保护名誉权的核心问 题是确保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避免各种与 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损他人社会评价的虚假的事实和 评论;保护隐私权的核心问题是传播内容的公开性 和透明度必须有一定的限度,避免涉及那些不应该 擅自公开的私生活领域。
大众传播侵犯隐私权的方式
二,公布、宣扬他人隐私,包括: 5.未成年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姓名、肖像或其他足以 辨认的资料。 6.披露、宣扬他人恋爱、家庭等情况。恋爱、婚姻、 家庭,属于私生活领域。有的媒体报道一对各自丧 偶的男女重新结合,虽然称为“佳话”予以褒扬, 却引起当事人的不快。报道某家庭的文明新风,同 时把这个家庭里的儿子是养子的隐私予以披露,也 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7.披露信件、电话等通信内容。
6.名誉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隐私 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也有一些不宜为外人 所知悉的信息、资料,但它要么属于国家秘密的范 畴,由作为公法的保密法调整;要么属于商业秘密 的范畴,由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大众传播侵犯隐私权的方式
◆美国法律把侵害隐私权行为分为四项:1.侵入他人私生活领 域。如擅自闯入他人的住宅、窃听他人的电话、未经同意录 音录像拍照、秘密调查他人的银行存款、跟踪他人;2.公开 披露个人私生活秘密。例如公布他人忌讳的疾病、广播他人 不履行债务的消息、描述他人过去的丑行、发表他人的情书; 3.置人于遭公众误解的境地。例如未经同意擅自将其姓名列 于某项启事之后、报纸在有关犯罪的报道之后刊登与案件无 关人士的照片;4.盗用他人姓名或肖像。
大众传播侵犯隐私权的抗辩事由
三、使不可辨认 有一些私人事情确有报道的价值但当事人又不可能同 意,变通的办法就是使公众不可能从新闻中辨认或推 断有关当事人,如略去姓名,模糊身份、声音处理、 画面马赛克。 四、履行法定的职责(或义务)
五、避免原告受损害
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首 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 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其外延已不断扩大,不仅 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领域。
大众传播侵犯隐私权的方式
一,侵入私生活区域 1.侵入住宅。住宅是最重要的受到法律保护的私生活区域。记 者未经主人许可强制或者秘密进入他人住宅是非法的,从外 面对他人住宅内的活动进行窥视、偷摄、偷听、偷录也是非 法的。 2.侵入公共场所内的私人场合。包括公共场所中的特定部分, 如商场的试衣间、旅馆的客房、路旁的“公”厕、餐馆的包 间、电影院的包厢、医院的病房;“准”私人场所,如学生 或员工的集体宿舍、分配给个人使用的办公室;公共场所中 私人性质的交往、谈话或其他行为,如舞厅里的情侣约会, 在医院接受诊疗,咖啡馆会友,在公用电话亭打电话,在银 行和储蓄所存取钱款。
大众传播侵犯隐私权的抗辩事由
二、当事人同意
隐私权具有自主性的特征。只要自愿或者亲自将自己的某一私 事公之于众,这一私事就成为非隐私,就不能再对所有传播此 事的行为主张隐私权。所以当事人同意是排除侵害隐私的一个 重要抗辩理由。
应当把采访和发表当作两个独立的行为,都要征得采访对象的 同意。因为采访是意在获取他人信息(含隐私信息),而发表 是公开他人隐私信息。而“获取”隐私与“公开”隐私都可以 成立独立的侵权行为。实践当中,发表的内容可能与采访的内 容不一致。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 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 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隐私权。 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 和私人事务决定权。 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 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保护隐私权已经形成国际共识 《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 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 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 和攻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对此作了类 似规定Biblioteka Baidu指出: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判。
大众传播侵犯隐私权的方式
二,公布、宣扬他人隐私,包括: 1.他人的生理缺陷或疾病。 2.公开他人婚外情。通常认为,婚外性行为、婚外情、暧昧关 系等,只要不是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原则上应 视为隐私。对这种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甚至 处分都是应该的,但给予处理不等于可以侮辱人格。对于这 种“私德”问题,予以公开宣扬,损害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3.公开报道他人的性偏好、性取向。 4.披露某些类型的犯罪的受害人情况。大众传媒在报道性犯罪、 性侵扰的案件时,不能公布被害人的姓名、身份或其他足以 使人指认的情节。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3.行政法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个人存款账户
实名制规定》等也有相关规定。
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 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名誉权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 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 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名誉权解释》规定: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 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 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以上司法解释仅把公布、宣扬他人隐私作为侵权条件, 遗漏了非法刺探、搜集他人隐私却并未向社会公开的侵 权行为。侵害他人隐私权包括宣扬隐私、窃取个人隐私、 侵入私生活领域等多种情形。
◆以上这些法律法规都把隐私作为名誉权的内容,没有隐
私权的独立地位。我国最高立法机关首次正式以法律的 形式使用“隐私权”一词是在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 保障法》中。该法第42条第1款明确规定:“妇女的名誉 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起草的《民法(草案)》将隐私权 予以单列(第25-29条),这预示着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将 得到国家基本法律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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