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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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沪残联办[2003]02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03.02.17

【实施日期】2003.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

(沪残联办(2003)029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会议"的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本市残疾人就业矛盾,根据沪府办发[2002]2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针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特制定《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广泛依托社会培训力量,采取购买培训成果、师傅带徒等多种形式,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综合就业技能,为促

进就业创造条件。

1、失业、无业残疾人经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同意参加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全额补贴,参加中、高层次职业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80%补贴;在职残疾人符合岗位需要,经所在单位推荐、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同意,参加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80%补贴,参加中、高层次职业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70%补贴。(上述培训费原则上二年补贴一次)。

2、聘请各行各业的能工巧匠(一般具有高级技术等级或行业标兵称号),以师带徒形式,签订《名师带徒协议》,对失业、无业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并取得成效的,给予与培训期限相适应的培训费补贴,期限为3-6个月,标准为200元/月。

第二条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本市城镇户籍中处于就业年龄段内的无业、失业,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在培训期间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1、对无业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培训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对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已满的失业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培训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一条、第二条各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同意后报区县残疾人联合会,经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批准后从培训费中列支。

第三条对本市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不含公益性劳动组织)安置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可以给予如下优惠政策:

1、处于就业年龄段中的年龄在男40周岁、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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