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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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摘要]在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同时,也应当对著作权滥用行为加以适当的规制。反垄断法对规制著作权滥用行为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它是著作权滥用行为规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著作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指南对规制著作权滥用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著作权;权利滥用;反垄断法;规制

我们正处在知识经济的时代,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加,促使著作权的经济价值不断凸显,它使人们普遍感到“有利可图”。因此,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对著作权的保护,使其能为我们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但是,市场竞争的加剧、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渐明显,在利益的驱动下,人们往往滥用著作权使自己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从而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不仅需要加强著作权的保护,也需要对著作权滥用行为加以适当的规制。

一、权利的滥用

我们通常所称的权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法定权利,即法律权利。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把法律权利定义为:“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1}因此,权利不是无边界的,法律为其设定了明确的界限。埃尔曼曾指出:“一项权利即使被合法的取得,也不能用来满足与其原始目的相悖的目的,这就是权利滥用。”{2}法律赋予了我们权利,并不代表我们就可以毫无限制地使用权利。恰恰相反,我们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超越了法定的界限就必然构成权利的滥用。“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而采取的行动,是被限制在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社会的文化发展水平所制约的,即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的。”{3}所以,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实现要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在这个限度范围外行使权利就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著作权滥用行为

著作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其滥用行为既有权利滥用的普遍性也有其特殊性,下面就著作权滥用行为的特殊性进行分析。

(一)著作权滥用行为的特殊性表现在著作权的价值取向具有特殊性

著作权滥用行为从根本上说,往往是对著作权权利价值的破坏。著作权价值取向的不同也就决定了著作权滥用行为有其特殊性,权利的保护就是对权利所蕴含的价值的保护,而权利的滥用就会使权利所蕴含的价值得不到实现。

著作权的行使要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禁止著作权

滥用行为更多的是体现对著作权人的公平保护,限制他人不公平地利用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法律对著作权设定边界,防止其无限的扩张,具体来说就是,法律允许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条件下,把著作权人的智力创造成果投放到社会公共领域,增加社会知识总量,使更多的人能够接受更丰富的知识,从而激励人们不断地创造新的知识。著作权制度就是通过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保护,使其能从创造的成果中获取利益,从而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创造积极性的一种激励机制,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加公共知识贮量、增进公共利益。所以著作权的行使需遵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二)著作权滥用行为的特殊性体现在著作权滥用行为的多样性

在知识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背景下,著作权人不仅会因为超出法定权利范围而构成滥用行为,而且还会利用著作权进行不正当竞争、垄断的滥用行为,造成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

1.著作权人超越自身的权利范围构成滥用行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0条就规定了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内容;第21条规定了著作权的期间;第22条规定了合理适用范围和方式等等。这些都是法律对著作权权利范围的具体规定,任何人都不得逾越权利的范围。

2.著作权人利用著作权进行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行为。著作权人作为市场主体的一分子,为了获得竞争优势,他们往往就会利用著作权进行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以获取更多的不正当利益;由于著作权具有专有性的特征以及“立法中的模糊性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法的模糊性是客观的、普遍的和绝对的。”{4}导致的法律规定的模糊性,而且在实践中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之间的界限难以判断,著作权人利用著作权进行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变得更加容易,权利人滥用权利的可能性增加。

综上所述,我们既要认识到著作权滥用行为与一般权利滥用行为的共性,也要认识到著作权滥用行为的个性,正确区分著作权滥用行为与一般权利滥用行为的异同。这也是我们进一步探讨著作权滥用行为规制机制的基础。

三、著作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一)反垄断法规制著作权滥用行为的必要性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构成部分,作为一种典型的民事权利,对著作权滥用行为规制的最基本的方式是通过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以及民法上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以及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进行规制的方式。特别是与著作权相关法律对权利滥用作为的规制,著作权相关法律对著作权的内容、期限、合理使用等的规定就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最直接的限制。这种规制机制主要是对著作权滥用行为的事前的、静态的规制。它通过事先规定权利的范围,使著作权人对自身权利范围有可预见性、可期待性;同时,它又是静态的规制机制,它往往需要相关权利人的启动。民事法律规制的方式一方面具有易于适用的优点;另一方面,由于它

是事前的、静态的规制,因此不具有灵活性、易于僵化,而且其使用的范围有限,它只适用民法领域内,对于权利人利用著作权进行反不正当竞争、垄断的滥用行为不能进行有效的规制。

为了弥补民事法律对著作权滥用行为规制的不足以及构建完善的著作权滥用行为规制体系,就需要借助于具有公法性质的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反垄断法对著作权滥用行为规制相对于民事法律规制的方式有如下的不可替代的优势:

1.著作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方式是社会经济发展必然要求。知识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全球化,促使市场竞争加剧,权利人通过对相关市场的垄断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性的优势,获得更多的利益。在不正当利益的驱动下,权利人往往乐意于利用著作权的专有性进行违法的垄断行为以排除市场竞争。所以,利用反垄断法规制著作权滥用行为的方式是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回应。

2.反垄断法对著作权滥用行为的规制是采用事前规制与事后规制相结合的方式,能够弥补民事法律规制的不足。制定反垄断法律,对在反垄断领域内的权利滥用行为进行规定,对权利人产生威慑作用;同时,反垄断法还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反垄断行为进行惩戒的权力,从而有效处理市场上的反垄断行为。

3.反垄断法具有公法性质,能强有力地制止、惩戒反垄断行为。民事法律它一般只是为权利人设定权利。然而,当权利人滥用权利时,它只能依赖于利益相关人的请求对滥用行为进行规制,而不会积极主动地对滥用行为进行制裁。但是,反垄断法具有公法性质,往往是相关职能部门主动积极地对不正当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总之,在反垄断法价值的整合过程中,公共利益理念发挥着独特而关键的作用,可以说,公共利益理念是反垄断法价值整合的基本平台。”{5}因此,利用反垄断法对著作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能提高处理效率、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民事法律对著作权滥用行为规制的局限性、反垄断法对著作权滥用行为规制的独特优势,要求我们必须利用这两种方式构建一个完整的、富有效率的著作权滥用行为规制体系。

(二)反垄断法规制著作权滥用行为的实施机制

如上所述,反垄断法规制机制是一个事前规制与事后规制相结合、动态灵活的规制方式,而且反垄断法规制机制的良好运行往往是依靠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动积极地执法。具体说来,就是要首先确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然后执法机构根据其法定的权限依合法的程序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对构成垄断的行为进行惩戒。此外,反垄断法律责任包括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且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体系。

四、我国反垄断法对著作权滥用行为的规制现状及反思

现阶段,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著作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作出专门的、具体细致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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