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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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二)()

2、后果说德国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的观念和体系是绝对科学,不可改变的吗?不是。事实是关于民事责任的观念和定义也在发展,有些国家的民法典关于责任的观念已经有所变化。

2、后果说

德国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的观念和体系是绝对科学,不可改变的吗?不是。事实是关于民事责任的观念和定义也在发展,有些国家的民法典关于责任的观念已经有所变化。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前苏联有些学者就改变了关于民事责任的传统观念,在民法教科书的债权法部分专章写苏联民法中的责任,而不称违反债的责任。有学者特别指出:在苏联民法教科书中,把责任仅仅看作是违反债的责任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确,法律责任经常是在违反债的关系的情况下采用的。但是,不能由此得出结论,民法中的责任只是和违反债有关。在违反其他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也适用民事法律责任。所以,正确一些的说法是苏联民法上的责任。[38]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专章(第6章)规定了民事责任。其中专节(第4节)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134条第1款

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第2款规定;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通则》颁布后,有代表性的民法教材多专编或专章或专节阐述民事责任。关于民事责任的定义,多采后果说。有说:民事责任,亦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39]有说: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40]有说: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41]也有学者采制裁说,认为民事责任是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42]也有学者主张采担保说。

笔者赞成后果说,赞成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观点,并认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自动承担、请求承担和强制承担三种,即1、责任人自动承担责任。2、责任人不自动承担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3、经权利人请求,责任人仍不承担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责任人承担责任。[43]

3、民事责任与民事救济的异同

需要指出的是,说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后果,并不是说违反民事义务的后果都属于责任范畴。现在民法学论著中使用救济这一概念的不少,在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论著中,有些用责任而不用救济的概念,有些则相反,用救济而不用责任的概念,有的二者兼用,这里有必要区分民事责任和民事救济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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