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6章产品责任法共27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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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被请求承担责任人证明他不能 合理地预见该产品或他自己的同类产品 会经商业渠道在侵害地国家或直接受害 人惯常居住地国家出售,则侵害地国家 和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住地国家的法律 均不适用,应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 主营业地国家的法律。
6.4.3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海牙公约》列举了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即准据法能够解决的问题包括:
(2)法律的适用 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指一国法院在
审理该产品责任案件时,应适用哪国法律来确 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美国冲突法规 则,通常是适用损害发生地法来确定当事人的 责任,即产品在什么地方对消费者或用户造成 了损害,就适用该地的法律。但近年来,该项 原则受到批评,特别是在涉及汽车事故的产品 责任案件中,由于汽车到处行使,经常跨州跨 国,如果完全以损害发生地的法律来确定汽车 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责任,有时对受害者不利。 因此,近年来,美国一些有影响的州,如纽约 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已经不再坚持适用损害发生 地法律,而转为适用对原告最为有利的地方的 法律,以保护美国原告的利益。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 2.试述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三种归责理论。 3.简述中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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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修理人和仓库管理员
5)上述人员的代理人或雇员
6.4.2《海牙公约》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
《海牙公约》确定了以下四项法律适用 原则:
(1)以损害发生地所在国的国内法为基 本的适用法律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之一:1)该国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 的经常居住地国家;2)该国又是被控负 有责任的人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国;3)该 国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地的 所在国。
(3)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它 的各项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的,体 现了国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 护意识。
6.1.3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
产品责任问题是伴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 而出现的,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产品责任法首先是以判例的形式出现在 工业发展较早得英美国家。1842年英国 温特伯顿诉赖特一案是英国关于产品责 任最古老最著名的案例。该案确立了处 理产品责任案件“无合同、无责任”的 原则,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缺 陷产品的提供者对于受害人既不承担合 同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项原则 在英美法中奉行了一百多年。
讼中,被告可以提出如下三种抗辩: 1)无罪责 2)时效 3)赔偿的最高额
6.4《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6.4.1《海牙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的产品责任类型 (2)产品责任主体 《海牙公约》规定,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包括: 1)成品或零部件的制造者 2)天然产品的生产者 3)产品的供应者 4)在产品准备或销售环节中的有关人员,包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2)原告自己的疏忽行为 (3)自担风险 (4)非正常使用产品 (5)擅自改动产品 (6)带有不可避免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6.2.3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美国对产品损害的赔偿采用全面赔偿为
主,兼有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对产品损 害赔偿范围界定很少。
(1)对人身损害的赔偿
6.1.2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因 制造、销售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使用者 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 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责任法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产品责任法调整的对象是因产品缺 陷导致的人身或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 而发生的赔偿关系。
(2)产品责任法不仅调整有合同关系当 事人之间的产品责任关系,而且调整没 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产品责任关 系。
和中止的规则。
6.5中国的产品责任法
6.5.1立法概况
6.5.2中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产品的定义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是指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 括建设工程。未经加工的天然产品以及 不是用于销售目的的产品都不是产品质 量法所称的产品。
(2)关于缺陷的定义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缺陷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及他人财产安全 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 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使 之不符合该标准。
(3)产品责任的主体
(4)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5)生产者的免责事由
根据《产品责任法》的规定,生产者能 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 任:
(3)生产者的免责
(4)诉讼时效
6.3.2 《产品责任指令》
《产品责任指令》是《关于对有缺陷的 产品责任的指令》的简称,该指令对欧 洲经济联盟各成员国的产品责任法产生 了重大影响。
《产品责任指令》的主要内容:
(1)产品责任适用原则
(2)关于产品的定义 (3)关于生产者的定义 (4)关于缺陷的认定 (5)对产品责任的抗辩 《产品责任指令》规定,在产品责任诉
1)受害人过去和将来必要合理的医疗费 用开支
2)受害人生计上的损失以及失去谋生能 力的补偿
3)受害人肉体伤害的痛苦和精神上的痛 苦
(2)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3)惩罚性赔偿 6.2.4诉讼管辖与法律适用
(1)诉讼管辖
在美国的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早期采用“实 际控制”原则,即要求被告应在管辖法院的辖 区内。后来美国各州相继采用“长臂法” ( Long-Arm Statute ) , 又 称 “ 伸 长 司 法 管 辖”,即法院对不居住在本辖区内的被告(往 往是外国的出口商或生产者)去的司法管辖权。 就具体管辖权的标准而言,各州法律规定不一 致。一般采用“最低限度的接触”(Mininum Contact)标准。所谓“最低限度的接触”, 通常是指被告经常直接地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 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作为或不作为在该 州境内造成了损害。
(2)以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住地的国内 法作为基本的适用法律时,也必须同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该国又是被控负 有责任的人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国;2)该 国又是直接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地所在 国。
(3)如果上述两项法律适用的规则所确 定的法律都无法适用时,除非原告选择 侵害地所在国的国内法提起诉讼,否则, 适用的法律应为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 营业地国家的国内法。
本章小结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因所制造或销售 的产品具有某种瑕疵或缺陷给产品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 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性质 上属于侵权法范畴。美国产品责任的归责理论经过了四 个发展阶段:早期信奉英国“无契约、无责任”原则, 后来发展为疏忽责任理论、担保责任理论、严格责任理 论。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主要为解决涉及不同国家当事 人的产品责任问题,其核心为确定准据法。《海牙公约》 规定了四种确定准据法的依据:(1)损害地;(2)直 接受损害人的惯常居住地;(3)责任人的主要营业地; (4)直接受损害人的产品取得地。除(4)所在国的法 律不能成为准据法外,其余三地所在国的法律都可以成 为准据法。但这些依据必须结合适用。
国际商法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主编 徐春林、李玉香 清华大学出版社
第6章 产品质量法
6. 1产品责任法概述 6. 2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6. 3欧洲的产品责任法 6.4《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6.5中国的产品责任法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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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产品责任法
6.1 产品责任法概述 6.1.1 产品和产品责任 (1)产品 (2)产品责任 1)产品存在缺陷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害人须证明:
1)被告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
2)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务
3)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原告的损害, 即证明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有因果关系
(2)担保责任理论
(3)严格责任
6.2.2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
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 某些抗辩,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被 告提出的抗辩依原告起诉的原因不同而 有所不同,被告抗辩的理由主要有以下 几种: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 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 发现缺陷的存在。
(6)损害赔偿的范围
(7)关于时效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 效为2年,自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 到损害时起计算。受害人的权利自产品最初交 付之日起满10年消灭,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 使用期的情况除外。
(1)责任的依据和范围。
(2)免除、限制和划分责任的依据。 (3)可予赔偿的责任种类。 (4)赔偿的形式及范围。 (5)损害赔偿的权利可否转让或继承的问题。 (6)可依自己的权利要求损害赔偿的人。 (7)委托人对其代理人或雇主对其雇员行为
所承担的责任。
(8)举证责任。 (9)时效规则,包括有关时效的开始、中段
6.2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 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在发达国家 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客观上起着示范 的作用。
6.2.1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美国产品责任法有三种归责理论,即疏 忽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
(1)疏忽责任理论
疏忽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当原告即产 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 时,原告和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 同关系,但是原告应负有举证的责任。
6. 3欧洲的产品责任法
6.3.1《斯特拉斯堡公约》
《斯塔拉斯堡公约》是《关于造成人身 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的 简称,它由欧洲理事会拟定,并在1977 年1月27日由各成员国签订于法国斯特拉 斯堡,故简称《斯特拉斯堡公约》。
《斯特拉斯堡公约》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2)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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