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及产能置换相关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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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无论是否纳入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凡申请享受中央财政 奖补资金支持的,均按照关闭退出煤矿产能的30%计算,经企业 申请不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按关闭退出煤矿产能的 100%计算。(发改运行[2017]1448号)
• 2、已登记公告产能、未纳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合法 生产煤矿,可根据资源条件、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优化 开拓开采布局,采用减少采区(场)、采煤工作面数量等方式实 质性减少产能,产能实质性减少后重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产能 核定由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部门按权限审查确认,核定结果按规定 履行产能登记公告、公示程序。生产煤矿核减的产能,按80%的 比例折减后,可用于产能置换。将核减产能用于产能置换的煤矿 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提高生产能力。产能置换方案中涉及生产煤 矿核减产能指标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将使用核减产能的 煤矿的详细情况报生产能力核定负责部门、煤矿建设项目主管部 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抄送中国煤炭工业 协会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发改能源[2016]1897号)
• 4、鼓励煤矿实施减量重组,减量重组煤矿不得享受中央财政奖 补资金支持,减量重组后核减的产能可作为减量置换的产能指标 使用。(发改电[2017]279号、发改运行[2017]1448号) • 5、原则上不再通过核减自身建设规模方式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 务。(发改电[2017]279号) • 6、对13类落后小煤矿,做到应去尽去,不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 金支持,可作为置换产能指标。(发改运行[2017]1319号)
• 5、支持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和长期停建煤矿退出或核减产 能,对其中退出煤矿产能规模高于发改运行【2017】691号文件 所明确淘汰落后产能规模的、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煤矿核减 产能的,相应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200%(发改办能源 【2018】151号) • 6、属于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申请核增产能的,现有合法生 产煤矿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增加优质产能超过120万吨以上的, 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200%。(发改办能源【2018】 151号) • 7、通过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增加优质产能的煤矿,以 及井下采用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的煤 矿申请核增产能的,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200%。 (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
• 11、已建成或已完成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的合法建设煤矿、申 请核增产能的生产煤矿,短期内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确有困难的, 有关企业可出具承诺函,承诺确保在1年内落实产能置换指标到 位。对做出承诺的企业,可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开展竣工验收和 生产能力登记公告;逾期未落实的,属于核增产能的煤矿,核减 所核增产能,属于建设煤矿竣工验收和登记公告生产能力的,取 消生产能力登记公告;产能置换方案批复部门会同有关方面采取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发改 办能源【2018】151号)
• 3、新建煤矿项目。从2016年起的3年内原则上停止核准新建煤矿 项目。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等原因确需在规划布局内新建煤矿、 且不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应关闭退出相应规模的 煤矿进行减量置换。新建煤矿建设规模不小于120万吨/年。(发 改能源[2016]1602号) • 4、核增产能煤矿。申请核增生产能力的煤矿,制定产能置换方 案,严格实施产能减量置换要求。(发改运行[2017]763号)
• 1、鼓励跨省(区、市)实施产能置换。关闭退出煤矿与建设煤 矿位于不同省(区、市)的,签订协议进行交易的置换产能指标 按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文件折算后产能的130%计算。(发改 能源[2017]609号) • 2、鼓励实施兼并重组。鼓励煤炭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 制实施兼并重组,实质性兼并重组后,主体企业建设煤矿项目使 用兼并重组企业产能指标的,置换产能指标按发改能源 [2016]1602号等文件折算后产能的130%计算。(发改能源 [2017]609号)
• 4、核增产能煤矿 • 置换、淘汰退出的煤矿产能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10%。核增产能的 煤矿属于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和特级安全高效矿井(露天) 的,置换、淘汰退出的煤矿产能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00%。产能置 换的具体要求,参照发改能源〔2016〕1602号、发改电〔2016〕 561号、发改能源〔2016〕1897号、发改电〔2016〕606号、发改 能源〔2017〕609号等文件执行。(发改运行〔2017〕763号)
• 8、煤炭调入地区发电企业新实施跨省(区、市)煤电联营的煤 矿申请新增优质产能的,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 200%,其中申请新增优质产能的煤矿和发电企业拥有一方股权超 过50%的,折算比例可进一步提高为300%;在本省(区、市)新 实施煤电联营的,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150%。 (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 • 9、申请新增优质产能的煤矿就新增优质产能对应增加产量与煤 炭调入省(区、市)签订3年、2年、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合同 量不低于新增优质产能对应增加产量的75%),所需产能置换指 标折算比例可分别提高为200%、150%、130%。(发改办能源 【2018】151号)
• 3、鼓励已核准(审批)的煤矿建设项目通过产能置换承担化解过 剩产能任务。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已核准(审批)的煤矿建设 项目使用其他企业产能指标的,置换产能指标按发改能源 [2016]1602号等文件折算后产能的130%计算。(发改能源[2017]609 号) • 4、对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 叠的煤矿,一律不准核增产能,省级人民政府要依照现有法律法规 和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尽快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和工作措施,引导 有序退出。矿业权先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设立的9万吨(不含)以上煤矿,主动退出后置换产能指标可按 照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文件(不含发改能源[2017]609号文件) 折算后产能的200%计算。(发改运行[2017]1448号)经过省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同意,通过核减生产能力退出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部分的煤矿,批复的核减产能,产能 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200%(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
• 1、未批先建煤矿。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未核准、又确需继 续建设的违规煤矿项目,严格执行减量置换政策,项目单位须关 闭退出相应规模的煤矿进行产能减量置换后,方可补办项目核准 手续。(发改能源[2016]1602号) • 2、合法在建煤矿。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已核准的在建煤矿 项目,项目单位承担一定规模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发改能源 [2016]1602号)所有合法在建煤矿项目均应按照《关于实施减量 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 ﹝2016﹞1602号)等系列文件规定,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 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的在建煤矿项目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公告。(发改运 行[2017]1319号)
• 3、对于历史贡献大、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转产职工安置 任务重、单位产能职工比例较高的企业,在依法依规妥善安置职 工、未发生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下,安置职工人数超出全 国退出产能安置职工平均水平(18人/万吨)的部分,可折算为退 出产能指标(555吨/人)用于产能置换。折算的产能可作为实施 方案以外的关闭退出产能使用。(发改电[2016]606号)。人员安 置折算的产能指标不能用于交易,可在本企业(集团)产能置换 中使用。(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
• 10、已核准(审批)的煤矿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通过核减自身 建设规模方式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鼓励通过实施产能置换淘 汰落后产能。对于使用其他企业产能指标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 上报产能置换方案的,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200%。对 本通知印发前已批复产能置换方案的此类企业,按200%比例折算 后的富余指标可另行使用。(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
• 1、用于置换的关闭退出煤矿必须是合法在籍的生产建设煤矿。 (发改能源[2016]1602号、发改运行[2017]1448号) • 2、未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和核增产能项目实际关闭退出煤 矿产能(含核减产能)不得小于新增产能。(发改能源[2016]609 号、发改运行[2017]1448号) • 3、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以外退出煤矿产能占总置换产能的 比例不作要求。(发改运行[2017]1448号)不再要求实施方案以 外退出产能占比50%以上。
• 1、未批先建煤矿 • (1)对于未纳入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未经同意开展前期工作, 但承担资源枯竭矿区生产接续、人员转移安置等任务的煤矿项目, 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120%。(发改能源 [2016]1602号) • (2)已纳入煤炭工业发展规划或经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煤矿项 目,关闭退出煤矿产能原则上不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110%。其中: 煤矿项目达到先进产能标准(暂按发改电[2016]360号确定的煤炭 先进产能评价依据参照执行)、企业跨省(区、市)兼并重组后 新建的煤矿项目,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105%; 对于历史贡献大、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转产职工安置任务 重、单位产能职工比例较高的企业,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小于建 设煤矿产能的100%。(发改能源[2016]1602号)
煤炭产能置换相关政策梳理
规划发展科(行政审批科)
杨延春 邢治宇
2018.05
• 国发[2016]7号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确需新建煤矿的, 一律实行减量置换”。2016年7月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 能源局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 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系列文件,进一步 细化了产能置换政策和操作程序,鼓励企业之间通过指标交易实 现产能协作和转型升级。
• 2、合法在建煤矿 • 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低于建设煤矿产能的20%。(发改能源 ﹝2016﹞1602号)原则上不再通过核减自身建设规模方式承担化 解过剩产能任务。(发改电﹝2017﹞279号)
• 3、新建煤矿项目 • 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小于新建煤矿产能的110%。对于历史贡献大、 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转产职工安置任务重、单位产能职工 比例较高的企业,关闭退出煤矿产能不小于建设煤矿产能的100%。 (发改能源﹝2016﹞1602号)
• 具体包括:核定生产能力在3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在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生产 或建设煤矿;资源枯竭的煤矿;停而不整或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 生产条件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瓦斯防治能力没有通过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所属的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 矿;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经停 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 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灾害严重, 且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 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依法予以 关闭的煤矿。
• “十三五”期间,对于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手续不全、又确 需继续建设的煤矿项目,严格执行减量置换政策;对于国发 [2016]7号文件印发前已核准的在建煤矿项目,应按照发改能源 [2016]1602号等文件要求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钢铁煤炭行业 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根据煤炭产业结构调 整、优化布局需要,结合煤炭去产能工作进度和市场供需变化等 情况,适时调整完善产能置换政策,统筹研究确定产能置换比例。 (发改能源[2017]6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