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类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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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京司发[2015]8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5.11.09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的通知

(京司发〔2015〕86号)

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已于2015年10月26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

2015年11月9日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第三条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各区(县)司法局。

第四条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一般,基础裁量档次划定B档。

第五条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具体裁量基准见《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确定处罚幅度,同时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后做出裁量。

第七条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较小;

(二)涉及财产数额较小,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小;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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