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类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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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京司发[2015]8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5.11.09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的通知
(京司发〔2015〕86号)
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已于2015年10月26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
2015年11月9日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基层法律服务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第三条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各区(县)司法局。
第四条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一般,基础裁量档次划定B档。
第五条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具体裁量基准见《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确定处罚幅度,同时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后做出裁量。
第七条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较小;
(二)涉及财产数额较小,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小;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