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案件公开审查规则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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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案件公开审查规则制度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升检察公信力,保证办案质量和效果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上级关于检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办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公开审查是指本院在办理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时,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开听证等形式,依法公开、公正处理案件的活动。
第三条案件公开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二)维护国家法制权威;
(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方便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
(五)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
第四条公开审查包括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等形式。
第五条下列案件可以组织公开审查:
(一)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的;
(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下列案件:
1、拟不批准逮捕案件;
2、拟不抗诉、不起诉案件;
3、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4、民事行政拟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
5、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
6、不服本院立案监督案件。
(三)重大涉检信访案件;
(四)其他有必要公开审查的案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举行公开审查:(一)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案件;
(二)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五)案件当事人或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
(六)公开审查可能影响案件侦查的;
(七)其他不适合进行公开审查情形的。
第七条办案部门征得案件当事人或申诉人的同意,可以主动提请开展公开审查,也可以根据案件当事人或申诉人的申请,研究是否提请开展公开审查,经研究认为不符合公开审查条件的,应向案件当事人或申诉人说明理由,当事人或申诉人不服的,可以提请本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复议一次。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拟进行公开审查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提请公开审查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批准决定。
《提请公开审查审批表》需一式两份,一份由案件承办部门保管,一份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案件当事人或申诉人申请公开听证的,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检察长批准决定。
第九条公开审查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案件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提请公开审查审批表》、审查报告报送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公开审查一般应在检察机关公开审查室举行,也可以根据需要,在检察机关指定场所进行。
第十一条公开听证会由检察人员、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刑事申诉案件为申诉人)、听证员参加。
拟不批捕、不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听证会应当有侦查机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其他人员经本院许可,也可以参加公开听证。
检察人员包括主持人、案件承办人、书记员、办案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经检察长批准的人员。
主持人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听证员本人或其近亲属应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听证员从听证员库及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人员中产生。
听证员库由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组建,可以担任本院听证员的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特约检察员及具有专业知识的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决定听证的,案管部门至迟在听证会召开前3日将《听证通知单》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通知单》应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允许社会人员参加的公开听证应当通过适当的途径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听证参加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听证纪律:。